犯罪心理学考研(犯罪心理学考研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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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是对环境认知表征(刺激—有机体—反应或S-O-R模型)的反应,而不是对环境本身的反应。认知过程又会受到偏见、错误和扭曲的影响。因此,环境的认知表征可能涉及功能失调的感知和对导致功能失调行为的事件的解释。关于许多认知中介过程,分别是预期、归因、控制点、挫折—攻击、自我效能感、自我强化和道德脱离。

根据操作性条件反射,人们可能会表现出他们以前得到回报的行为。根据社会认知理论,要做到这一点,个人必须对这一行为抱有回报的期望,这意味着他们拥有想象未来事件的认知能力。预期是一种记忆结构,它告知个体目标驱动行为的可能结果。根据他们的预期,罪犯会犯下预期有回报的罪行。

归因是指个人对事件发生的原因或对他人动机和倾向的推断[海德(Heider),1958;凯利(Kelley),1972]。人类被理解和预测世界以及控制事件的需要所驱使。归因论者认为人类是“天真的科学家”,他们不断分析和解释环境信息,得出逻辑上的结论(尽管不总是准确的)。

根据韦纳(Weiner)的理论(1986),归因是沿着三个维度进行的——“事件是由环境因素(外部)还是人的因素(内部)引起的”“原因是长期的(稳定的)还是暂时的(不稳定的)”“原因是有意的(可控的)还是意外的(不可控的)”。一个人对某一事件的归因可能会深刻影响他对该事件的反应以及随后的行为。例如,被判断为故意的有害行为会引起观察者(或受害者)与被判断为无意的相同行为截然不同的反应。因此,根据社会认知学习的原则,引起行为的不是环境事件,而是对事件的解释。

然而,人类远没有那么完美,演绎科学家和属性分析受到许多常见错误和偏见的影响。例如,基本归因错误是指个人倾向于将他人行为的原因过度归因于性格因素,并相应地低估环境因素的作用。特别是,我们喜欢将消极的结果归咎于他人,即使客观上他们没有过错。然而,我们对自己不适用同样的规则。当解释我们自己的行为时,我们准备将环境因素赋予更大的角色(尤其是在消极行为的情况下)。这种差异被称为演员—观察者偏见。

对原因的误解经常与暴力行为有关。敌意归因偏见是指当他人的意图实际上是良性的时,个体曲解了社会暗示并推断他人具有攻击性动机的倾向(伯科威茨,1990)。在将对方的意图解释为敌意之后,个人可能会以令暴力升级的方式做出反应。在酒吧中的打架就是因为有人以“错误的方式”看着别人。

控制点是指个人认为他们能控制自己生活事件的程度[罗特(Rotter)、1954、1975]。拥有内部控制点的个人认为他们身上发生的事情是他们自己的行为和努力的结果;拥有外部控制点的个人认为,事情发生在他们身上是因为命运、运气或强大的他人的行为。对控制的信念是一种因果归因,但与主要关注规范感知的归因理论不同,控制点关注感知的个体差异。

在社会认知理论中,控制点很重要,因为它对预期有调节作用。也就是说,控制点影响个人感知行为强化的方式。例如,将考试成绩归因于内部因素(如学习强度)的学生将被鼓励努力学习,将自己的表现归因于外部因素(如考试的公平性)的学生则不会。

在大多数情况下,内部控制点被认为是可取的,并为健康的心理调节提供基础。在此基础上,可以预测犯罪将与外部控制点相关联。有人建议,通过将犯罪归因于外部因素,罪犯能够避免可能阻止他们犯罪的自责。心理控制点通常用几种心理测量量表中的一种来测量。尽管控制点与犯罪有着理论上的相关性,但对犯罪人的直接实证研究并不广泛。

挫折是当一个人在追求目标的过程中受挫时产生的情绪状态。根据挫折—攻击假说[多拉德(Dollard)等,1939],当阻止动物进行期望的行为时,动物会自动体验到生理唤醒水平的提高,它试图通过某种形式的攻击性反应(咆哮、抓挠、撕咬等)来驱散生理唤醒。当应用于人类时,多拉德等人面临理论的许多挑战和改进。最初的理论,特别是沮丧和侵略之间有着不变的关系的观点已经被很大程度上摒弃了。

挫折并不总是会产生侵略性。一些人通过富有成效地努力克服令人沮丧的局面来回应沮丧,而另一些人则只是屈服于失败。伯科威茨(1989)对挫折—攻击假说进行了重新表述,以使其符合社会认知原则,他认为环境中令人沮丧的刺激的存在增加了一个人变得愤怒和采取积极行动的可能性,但不一定保证会有攻击。

伯科威茨强调,一个事件被视为令人沮丧的是不够的,它还必须被解释为令人厌恶的。如果人们认为他们不会被蓄意伤害,或者他们认为目标被阻止是公平和合法的,那么他们可以容忍挫折。对挫折的反应的确切形式取决于个人对学习历史的、对事件的认知解释和现有的行为习惯。

自我效能感在社会认知理论中占据中心位置(班杜拉,1997)。它指的是一个人在完成指定类型的任务时对自己能力的评估。一个人如果去做他擅长的事或者是他认为通过努力就可以完成的事,那么他会获得高度的自我效能感。一个人的自我效能感将强烈影响他设定的目标,以及他将致力于实现这些目标的努力和承诺。

例如,数学自我效能感高的学生可能会在数学考试中争取高分,并努力学习以获得高分。数学自我效能低的学生可能会认为学习毫无意义,因为自己注定会在任何情况下都得不到好成绩。此外,自我效能感会对绩效质量产生影响。科林斯(1982)指出,当数学能力相同的儿童被给予难以解决的数学问题时,自我效能感较高的儿童比自我效能感较低的儿童更不慌乱、更有毅力,解决的问题也更多。

自我效能感听起来可能与自尊相似,但是二者可以用两种方式来区分。第一,当自尊是一种普遍性的衡量标准时,自我效能感是特定于任务的。如果说某人有很高的自我效能感,而没有具体说明自我效能感在哪些方面适用,那是没有意义的。第二,当自尊是一个与自我价值信念相关的抽象概念时,自我效能感是基于行为和一个人对自己能做什么的信念。

在犯罪的背景下,研究通常集中在亲社会行为中自我效能感的保护作用上。认为自己有可能实现亲社会目标的人更有可能尝试并成功实现这些目标所需的行为。有人认为,罪犯认为他们缺乏帮助他们避免犯罪的技能,这反映在他们做出的选择和他们的行为质量上。

根据社会认知理论(班杜拉,1977),除了确实的社会性奖励和惩罚,人类还有能力自我强化和自我惩罚。我们的行为受到我们对其适当性判断的强烈影响。我们有个人的标准来评估自己的行为。根据自我评估,我们可以通过自我祝贺来强化自己的行为——“我做得很好”——或者通过谴责性的自我陈述惩罚行为——“我做得不好”。通过这种方式,我们鼓励自己重复好的行为,改进表现,或者从我们的行为列表中删除不好的行为。

谈论对犯罪行为的积极自我评估可能听起来有些奇怪,但是犯罪行为可能会让一些人感到骄傲,这种骄傲会自我强化。西格莫德等对141名被监禁的男性罪犯进行了犯罪自豪感(PID)测量。他们发现PID分数与定罪数量、不同罪行数量、监禁数量、记录在案的习以为常的不当行为数量、重新逮捕和重新监禁数量呈正相关,非暴力罪犯的相关性通常高于暴力罪犯。对于涉及某种技能或能力的犯罪,人们可能会感到骄傲。

虽然一些罪犯可能会为他们的犯罪行为感到骄傲,并为他们的聪明和大胆而庆幸,但证据表明,大多数罪犯并不会积极评价自己的犯罪行为。大多数人,包括罪犯,都吸收了他们生活的社会的广泛价值观,并且知道犯罪行为在道德上是错误的。因此,我们应该期待大多数罪犯会对他们的犯罪行为进行自我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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