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研究格式(历史研究格式规范)

历史研究格式,历史研究格式规范

众所周知,考证领土主权不外乎两个依据,其一是法理,其一是历史,两者缺一不可,只有阐明历史事实,才能为法理依据提供前提,片面强调历史依据,或片面强调法理依据,都不足以揭示领土主权的合理性与合法性。论证领土归属同样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理为准绳”。历史研究是一切人文社会科学理论研究的基石,深入开展南海历史研究,科学阐释南海历史发展的进程,当然是确定南海主权归属的重要基础和前提。近年来,一些国外学者对于中国在南海主权问题上提出的历史依据或横加指责或有所质疑,声称中国“滥用”历史、“编造”历史。这些批评、指责、质疑不仅割裂了历史与法理之间的相互联系,甚至超出了理论研究的范畴。因此,对南海历史研究加以澄清是十分必要的。

一、关于南海历史研究的现状

中国学术界关于南海历史问题的学术研究,从上世纪50年代就已开始并持续不断,至80年代形成了南海历史研究的一次高潮。近年来,随着南海形势的变化,学术界围绕南海历史问题的研究日趋深入,并呈现出微观与宏观相结合,历史与法理相结合的特征,同时更加注重对文献史料、档案舆图的搜集整理和研究。正是基于大量确凿的历史文献、史料、档案、舆图,中国学术界进行了缜密的考证,进而以不可辩驳的史实证明,中国人民最早发现、最早命名、最早开发经营了南海诸岛,而历代中国政府对南海诸岛实施了连续不断的行政管辖,从而确立了中国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的主权、管辖权的地位。可以说,中国学术界的大量研究成果,不仅为阐明中国南海主权提供了完整历史证据链,而且科学而客观地还原了南海历史的本来面目。

从上世纪60、70年代以来越南学术界对南海历史问题进行了研究,近几年该领域的研究在越南空前活跃,越南学术界利用历史问题大做文章,不仅出版了大量论著,而且持续举办学术会议和文物展览。越南的南海历史研究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历史依据研究与法理依据研究的整体化。越南学术界的南海历史研究日益重视与法理研究相衔接,竭力使其所谓历史依据看起来更符合国际法的原则,在这一趋势推动下,越南学界力图形成其所谓南海历史依据的体系。

(二)官学互为支撑的一体化。早在上世纪90年代,越南就组成了以河内国家大学所属的人文社会科学大学历史系阮光玉为主任的课题组,立足于围绕越南对“黄沙”主权“不可动摇”、“无庸置辩”的问题展开研究。越南社会科学院汉喃研究院、越南学研究院、河内国家大学、外交学院等官方科研机构和高校也参与到广泛搜集和论证越南拥有南海诸岛“主权”历史依据的工作中。

(三)文献资料搜集的全球化。越南动用大量资源在国内外系统搜集有关南海的各类历史文献资料、舆图。如阮光玉主持的课题组在以往的基础上,对越南文献资料继续挖掘、整理和研究。此外,该课题组在其它国家收集西方航海图,如荷兰莱登大学图书馆所藏原属于东印度公司的航海图,还有葡萄牙船队的一份帕拉塞尔海岸图,在澳大利亚国立大学和国家图书馆也搜集了中国的部分地图资料。尽管该课题组声称发现了新史料、有了新成果,但尚未披露任何有价值的具体内容。

据越南媒体报道,2011年12月岘港市科学技术厅组织了“通过越南共和政权(1954-1975)时期档案资料中的越南黄沙群岛”的课题验收工作,该课题由岘港市委宣教部部长武功智主持。据称这是第一个利用越南共和时期中央档案资料来研究“黄沙群岛”的课题,并宣称该课题从全国各资料中心保存的史料中挑选了209份档案、共1028页的材料。由于缺乏更多的信息,我们尚无法对这些档案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可依据性做出评价。

菲律宾觊觎中国南沙群岛始于20世纪30年代,至1948年马尼拉航海学校校长克洛马组织的探险队,擅闯太平岛并声称“发现”了南沙岛礁。显而易见的是,菲律宾不仅在和南沙岛礁发生关联的时间上远远晚于中国,而且没有任何历史文献或资料佐证其拥有南沙群岛主权,但是仍然竭力搜集和拼凑历史依据,不惜拿出一些很晚近的私人舆图来为其拥有南沙群岛部分岛礁以及黄岩岛的主权提供所谓历史证据的支撑。如2012年4月28日,“菲律宾在其外交部网站刊文指出,一名传教士绘制并于1734年出版的一份地图,是最早、最明确地把黄岩岛(菲方称Bajo de Masinloc)标入菲律宾的地图之一,另一份由西班牙探险队绘于1792年并于1808年在马德里出版的地图也标绘了探险队到达和绕行该岛的路线”。

显而易见的是,在南海主权争议过程中,一些国家一方面力图否定或贬低历史依据的价值和作用,但是另一方面由于历史依据的重要性无法回避,也不能回避,因此有不遗余力地搜寻历史资料,不惜投入人力物力财力展开史料挖掘、文献整理和学术研究,以便为维护各自的主权诉求奠定论据基础。

二、越南有关南海历史问题的观点与立场

2012年越南青年出版社出版了一部论文集,名为《黄沙长沙属于越南的历史依据和法理基础》,该书集中反映了近年来越南学术界在南海诸岛问题研究上的最新成果。书中分三部分,即“黄沙长沙属于越南”“黄沙长沙在中国历史上从未有过记载”“中国在东海的牛舌线———一个无理的诉求”,共收录了18篇有代表性的论文,这三部分的内容首先从历史和法理上论说南海诸岛属于越南,其次反驳中国的历史依据,再次针对中国南海“九段线”予以专题研究并彻底加以否定。从这些文章看,并无太多新意,基本上是越南传统观点的延续和进一步的论证,而这些观点构成了越南政府一贯立场和主张的基础。

2012年7月越南新闻和传媒出版社出版了曾任越南政府边界委员会主任、号称越南研究和处理边界事务的“权威”———陈公轴主编的《越南在东海的印记》一书。这部被越南主流媒体大肆炒作,被“誉为”越南在南海争议中开展外交和法理斗争“重要依据”的书,实际上仍然毫无新意,其基本观点,甚至史料的引用与上述一书的相关内容如出一辙。

从这两部书以及近来越南学术界的其他研究成果,我们可以把越南方面的核心观点归纳如下:

其一,在很早以前,越南国家就实际占有了黄沙群岛和长沙群岛,这些群岛在当时不属于任何国家的主权范围。《黄沙长沙属于越南的历史依据和法理基础》一书中称:1816年越南嘉隆皇帝就宣布了对黄沙群岛的主权。越南史书《大南实录正编》第二纪卷之五十二中记载:从1816年开始,嘉隆帝派遣水军与黄沙队一同负责黄沙海域的控制与测量水程,“正是这支水军的首次活动,成为标志着越南在黄沙群岛再次确定和行使主权的时间上的一个里程碑……事实上1816年的这一事件标志着嘉隆皇帝使用水军代替了黄沙队执行过去仅由黄沙队担负的巡查、测量水程和开发海产的任务”。

其二,十七世纪以来,越南国家在几个世纪的时间里对于黄沙和长沙两个群岛实际、连续和和平地行使主权。《越南在东海的印记》一书声称:“从十七世纪到十九世纪的三个世纪中,一个国家组织———黄沙队和北海队,是大越对黄沙确立主权的雄辩证据”,“黄沙队是一个诞生于阮主初期的国家组织,既有民事性质,又有军事性质,既有经济职能,又有管理东海的职能”。

其三,安南、法属殖民政府和西贡政府均以越南名义对“长沙”实施主权管理,越南通过1954年《日内瓦协定》从法国继承对南沙群岛的主权。

其四,《开罗宣言》中列举了日本应归还的中国领土,但没有提及南沙群岛1951年8月签署的《旧金山和约》中规定:日本“放弃对于南沙群岛及西沙群岛之权利、权利依据与要求”,这是属于越南的权利,而在和会上越南代表发表的主权声明并未遭任何反对或保留。

其五,面对侵犯越南对于黄沙和长沙两个群岛主权、领土完整和权利的一切阴谋和行动,越南始终积极保卫自己的各项权益和名誉。

在提出越方观点的同时,越南学术界对中国学术界的观点进行了反驳,主要观点归纳如下:

其一,从事实依据和国际法意义上看,中国最早发现和管辖南沙群岛的证据缺乏。

其二,中国人对于南沙群岛的开发仅属私人行为,没有确立领土主权的效力。

其三,中国援引了一些国际社会的资料和地图,但这些非官方的资料和地图依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并不能成为确定领土主权的、具有决定意义的凭证,故而没有法理价值。

其四,越南曾作出支持中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其目的在于支持中国人民的革命事业,但其中没有提及黄沙(即西沙群岛)和长沙(即南沙群岛),亦未涉及承认中国的主权。

其五,中国学者将靠近越南近海的岛屿曲解为黄沙和长沙。

三、关于越南有关南海历史学术观点的分析

越南学术界的研究结论,不仅是越南政府在南海主权管辖权立场的重要理论支撑,而且在国际社会多少都产生一定的误导。事实上,越南方面的所有结论不仅经不起推敲,而且完全不能支持其所谓主权立场。

其一,现代国际法中有关领土取得的基本原则包括“无主地”、“发现”、“先占”、“添附”、“征服”、“时效”等等。综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我们把确定领土主权的归属的条件概括为:最早发现、最早命名、最早开发与经营、最早并进行了连续不断的行政管辖。早在秦汉时期,中国人民已经开始了在海上的航行活动。最晚到东汉,中国古人对南海中的礁屿和浅滩就有了命名,即所谓“涨海崎头”。最晚从唐宋两代开始,中国就将南海诸岛列入“琼管”范围,开始了连续不断的行政管辖。大量史实表明,在所谓1816年越南宣布对南海诸岛拥有主权之前,中国就在南海行使了千余年的管辖权,甚至在中国发现、命名、开发、管辖南海诸岛时,越南尚未建立独立的封建王朝,因此越南提出“很早之前”不仅含糊其辞,而且是完全不成立的。中国拥有南海诸岛主权的立场不仅有大量史料为依据,有确凿的事实为基础,而且符合国际法基本原则,有充分的法理依据。

越南方面以所谓1816年越南嘉隆皇帝宣布对南海诸岛主权,作为重要依据,但是这一历史事件并不属实。即使有嘉隆皇帝登岛的史实,他所到达的不是西沙群岛,而是越南中部近海区域。

越南方面认为:《大南实录正编》“记载了嘉隆于一八一六年占有黄沙群岛的事件”。但仔细核对和认真查阅《大南实录清越关系史料汇编》(许文堂、谢奇懿编,中研院东南亚研究出版社,2000.11)中有关《大南实录正编》的全部内容,却找不到这一记载。根据著名南海历史问题专家李金明先生的考证:所谓嘉隆皇帝“占有黄沙群岛”之说,源自1837年法国人路易·塔伯尔主教撰写的《交趾支那地理考释》(Note on the Geography of Cochinchina)一文,文中写道:“帕拉塞尔或普拉塞尔是由一群小岛、岩石和沙滩组成的迷宫,延伸到北纬11°和从巴黎算起的东经107°……交趾支那人称这些岛屿为Cotuang。”文中还说:“虽然这些群岛除了岩石和深海之外别无他物,且唯有造成不便而无其他好处,然而嘉隆皇帝却认为,该地虽小,但也可以扩大其领土。1816年,他庄严地在那里插上旗帜,并占有这些岩石,估计不会有任何人对之提出异议。”巴黎子午线东经107°即格林威治东经109°10′,而西沙群岛在东经110°10′以东。塔伯尔说的帕拉塞尔,一直延伸到北纬11°,而西沙群岛最南点在北纬15°47′。可见,塔伯尔所提到的帕拉塞尔,是指越南中部沿海的一些岛屿、沙洲,而不是西沙群岛[1]。这一考证充分说明,所谓嘉隆皇帝在西沙群岛宣布主权的事实根本不存在,完全是越方的有意移花接木。

其二,越南所谓的“黄沙”“长沙”究竟指哪里?“黄沙队”“长沙队”究竟是什么性质?中国大陆学术界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发表了多篇论文,如韩振华《罢葛鐄、罢长沙今地考》,黄国安《越南所说的“长沙”并非中国的南沙群岛》,戴可来《越南古籍中“黄沙”、“长沙”不是我国的西、南沙群岛》、《抚边杂录与所谓“黄沙”“长沙”问题》,吴凤斌《关于越南“黄沙”和“长沙”的问题———驳武海鸥“越南对黄沙和长沙两群岛的主权非常明确,不容争辩”一文的谬论》,李金明《越南黄沙、长沙非中国西沙南沙考》等,上述研究基于充分的史料辨析、缜密的史学考证,得出了令人信服的结论。

首先,关于“黄沙”、“长沙”之地。越南史书所记载的黄沙又做罢葛鐄(意思是黄沙滩),长沙又做罢长沙(意思是长沙滩)。其主要文献依据是杜伯《纂集天南四至路图》、黎贵淳《抚边杂录》以及阮朝国史馆编修《大南实录》等。韩振华先生通过对越南文献和舆图的互证,指出:“罢葛鐄”并非我国西沙群岛,而是位于今越南广东群岛的圃拜岛珊瑚礁沙洲,并由此一直横展至广义省平山县磐滩岬之间包括磐滩沙洲在内的白沙滩之沙洲[2](P155)。吴凤斌先生指出:“黄沙”有狭义黄沙和广义黄沙之分,狭义“黄沙”有的指广义省沿海陆地上的地名,有的指近海哩山岛一带的岛屿,广义黄沙是泛指广南广义省沿海的沙滩和岛屿,总称为“黄沙滩”。“黄沙渚”是越南广义省理山岛北部的小岛,称为椰子塘,或通草屿。

其次,关于“罢长沙”之地,韩振华、吴凤斌、李金明先生经过反复考证后指出,其所指并非我国南沙群岛,而是越南外罗海中的一些小岛、沙洲,在今越南广南———岘港省大海门至今义平省的沙兄海门的近海海域[2](P166-168,P177)。

再次,关于“长沙队”“黄沙队”。韩振华先生对越南文献中记载的黄沙队进行了考证,并与越南文献记载的北海队、青州队、海门队等加以比较研究,其结论是:由越南安平社人组成的黄沙队,专往今越南广东群岛检拾海物及沉船破烂货[2](P174-175)。吴凤斌先生指出:“黄沙队是阮氏王朝建立的一种对人民进行超经济剥削的徭役性组织,其任务是往越南沿岸各海岛去拾取遭风难船的遗物和海产。”显而易见,越方所称的黄沙、长沙与中国的西沙、南沙风马牛不相及;而所谓黄沙队、长沙队无论是不是政府组织,其活动区域也不在中国西沙、南沙海域。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越方论著和官方立场中不断提及“黄沙队”“长沙队”,但几乎无人对“黄沙队”“长沙队”活动的区域做出令人信服的考证,是有意为之而不加考证,还是考证之后对越方不利而刻意回避?我们无从查证,但是缺失了这一根本性的考证,有多少关于“黄沙队”“长沙队”的论说都是徒劳的。因此,在连“黄沙”“长沙”等地名的由来和所指区域都无法自圆其说的基础上,搬出“黄沙队”“长沙队”来表明其政府的管辖,显然不具有任何说服力。

其三,1939年日本占领台湾后,将西沙群岛、南沙群岛等南海诸岛改名为“新南群岛”,隶属台湾高雄县。《开罗宣言》要求日本归还中国的领土中,当然包括南海诸岛,这是基本事实,无须赘述。

关于《旧金山和约》的问题,从和会的进程便可以有清晰地了解。1951年9月5日参加和会的前苏联代表葛罗米柯就美英两国政府提交会议考虑的和约草案,提出如下修正:

1. 关于第二条

第二条乙、己两项应撤销,另代如下的一项:“日本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满洲、台湾(福摩萨)及附近一切岛屿、澎湖列岛(佩斯卡多尔群岛)、东沙群岛(普拉塔群岛)以及西沙群岛和中沙群岛(巴拉塞尔群岛、阿姆非特里底群岛和玛克斯费尔得沙洲)及南沙群岛(包括南威岛在内)的完全主权,并放弃对本条所述各领土的一切权利、权利根据与要求。

9月7日,在旧金山和会第七次全体会议上,由总理陈文友率领的南越政府代表团发表声明称“我们必须确认我们对历来就属于越南的长沙群岛和黄沙群岛的各种权益”。这是南越方面首度在国际上发出类似声音,之前一直是法国同中国方面进行外交交涉。9月8日,也就是会议最后一天,葛罗米柯再次作了尝试,力图使会议接受苏联的和约修正案,但被会议主席艾奇逊以不合会议程序而予以否决。[3]

在签署条约(1951年9月8日)和存放批准书时(1952年6月18日),“越南并没有坚持其在和会上的意见也没有附上任何声明来澄清它对帕拉塞尔和斯普拉特利群岛的立场”。

从上述过程,有三个环节值得注意:

其一,南越政府在旧金山和会上的有关表态,没有取得任何参会方的支持,更没有被会议采纳,相反苏联代表的两次修正案事实上已经否定了南越政府的主张。

其二,由于中国政府没有参会并有声明在先,所以和会上讨论南海诸岛的主权问题,显然对中国没有实际效力,也无损中国主权,进一步讨论南海诸岛的主权问题或把中国领土问题纳入条约中也就没有必要了。

其三,尽管南越政府代表有所表态,但从其不予坚持的角度反映出南越政府在南海诸岛主权问题上并没有充分依据,只不过想利用中国没有参会的时机,企图从中捞取利益而已。然而这个从一开始就十分无理的要求,在日后成为越南宣示主权的依据,实在令人匪夷所思。由此证明,越南学者的研究结论与事实不符,其立场站不住脚。

其四,没有法律依据表明法国将南海诸岛“转让”给越南的观点是正确的,因而据此提出的国家继承说同样没有依据。毋庸置疑的是,法国以非法手段侵占中国南海部分岛礁,源于法国殖民主义的扩张以及力图掌控南海海上航线的利益需求。而在法国入侵南沙群岛之前,中国早已确立了在南海的主权地位,即使在1933年法国占领中国南沙“九小岛”时,中国政府当即展开了严正交涉,迫使法国不得不中止其进一步的非法行为。根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侵占行为不能产生主权权利,因此越南的继承不具备合法性,也无从继承。

其五,“越南国家始终积极保卫自己的各项权益和名誉”之说,更是不值一驳。1935年1月民国政府内政部水陆地图审查委员会首次公布中国南海诸岛各岛屿名称之中英文对照表;1935年4月,水陆地图审查委员会公开出版第一份具有官方性质的南海专项地图———《中国南海各岛屿图》;1946年、1947年中国政府收复西沙群岛、南沙群岛,恢复对南海诸岛主权;1948年2月内政部公布《南海诸岛位置图》,标示南海诸岛名称、标绘11条断续线。仅就近代历史上,中国政府实施了一系列针对南海的主权管辖行为,在这一过程中越南政府自始至终都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何来积极保卫之说呢?

相反,成立于1945年9月2日的越南民主共和国一直承认中国对西沙群岛、南沙群岛的主权,这一立场持续了近20年。从1956年6月15日越南副外长雍文谦向中国驻越南大使馆临时代办李志明的表态,到1957年河内文史地出版社出版、黎春芳主编《越南地理》一书中的《东海和中国海》插图;从1958年越南河内地政局编制的《越南行政地图》,到1974年越南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普通学校地理教科书,都是最好的佐证。而1958年9月14日越南政府总理范文同向中国国务院总理周恩来提交的照会,更加充分地说明越南政府尊重和承认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地位的立场。

越南学者辩称,范文同照会并未提及西沙群岛、南沙群岛,但中国政府所发表的领海声明,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并且明确指出这项规定适用于东沙群岛、中沙群岛、西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既然范文同照会支持和承认中国的领海声明,当然包括其适用范围,这不仅是基本的逻辑关系,而且也是基本的外交表述方式。无论照会是否直接提到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都不会改变中国领海声明的实质内容;反而,我们从范文同照会中丝毫看不到越南声称或坚持南海诸岛主权的任何表述或立场保留。

其六,关于南海“九段线”问题

越南学者一方面承认中国在近代标示出了南海“九段线”,但另一方面指责中方主张南海“九段线”是无理诉求,原因在于:1.“尽管各种南中国海地图均标明了这条线,但中国政权也从来没有把牛舌线说成是一条对中国主权不可侵犯的边界线”,“中国拿不出自古以来连续、和平地对整个这片辽阔海域行使主权的有说服力的任何证据”;2.“这条牛舌线的来历和意义是完全模糊和不精确的”,“中国的九段线并非一条具有稳定性和确定性的线”[4],“中华民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都从未正式公布‘牛舌线’之内海域的声索”[5]。越南学术界的上述观点与史实相悖,完全不能成立。南海“九段线”是历经两千多年的历史而逐步形成的,这一发展过程有充分、确凿的历史依据。1914年中国的私人地图上即已标绘“断续线”,到1948年2月中华民国内政部方域司确定后予以公布,至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继承了“11段线”来表示中国的部分海洋权属范围,到1953年去掉北部湾内的两段,形成目前南海的9条断续线,并一直沿用至今。需要指出的是,除了将11段改为9段这一调整外,各线段的位置从未有过变化,因此,南海断续线始终是稳定的。

可以肯定的是,“九段线”深刻表明中国自古以来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不可侵犯的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清晰可见。它一方面界定了中国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主权和管辖权的范围,另一方面客观反映了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所有权”,不仅具有明白无误的历史依据,而且其合法性是充分的,其法律地位是不容置疑的。

历代中国政府在南海的官方命名、航路开辟、渔业活动、海师巡视等诸多行为,表明中国历代王朝或历代政府重视和强调的是对南海岛屿的控制、利用以及对资源开发的管理。事实上,1946—1948年确定海上断续线时,国民政府进行了多次讨论,并明确了中国在线内的权力至少包括两方面的内涵:领土主权(即线内岛屿的主权归属中国),海域管理(即中国政府在线内至少拥有海洋国防、海上航行、渔业生产三个方面的管辖权),从而以断续线的方式,确定了中国在南海实施主权管辖的区域范围。可以说,中国对“九段线”内岛礁的主权主张以及对线内资源开发、管理的权利,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

南海断续线作为客观存在的事实已有近百年,官方公布的时间已有60余年,自1948年南海断续线公布以来,越南从未对此提出过异议,甚至表示认同。而今越方对中国南海断续线横加指责,甚至对其武断地予以否定,既背离了其原有立场,而且也是客观历史事实和国际法的漠视。

历史不是可以任意加以书写和编造的,对史料的理解可以有差异,考证的方法可以有多种,但客观的历史事实最终只有一个。大量史料证明,中国人民首先发现和命名了南海诸岛,并世世代代在南海从事渔业生产和航海活动,是南海诸岛最早的开发者经营者和利用者;历代中国政府不仅将南海纳入版图,而且连续不断地实施行政管辖和军事守卫等主权行为,这些都清楚地表明,中国拥有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的历史事实是确凿的,历史脉络是清晰的,历史依据是充分的,历史地位是合法的。

与中国南海主权的发展历史形成明显对照的是,受到生产力低下、航海技术落后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在古代历史时期,南海周边国家对南海诸岛几乎一无所知,既没有其先民发现命名经营南海诸岛的任何历史证据,也没有记载实施政府管辖的任何文献资料。即使它们拼凑出17世纪之后的一些所谓历史资料,不仅漏洞百出,而且也缺乏足够的说服力,当然无法改变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自古以来属于中国的基本事实。

参考文献:

[1]李金明.越南黄沙长沙非中国西沙南沙考[J].中国边疆史地研究,1997,(2).

[2]韩振华.罢葛鐄、罢长沙今地考[C].南海诸岛史地研究[A].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6.

[3]于群.美国对日政策研究[M].长春: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

[3][越]阮洪涛.从国际法角度看中国的“九段线”索求[J].国际研究杂志,2009,(12).

[5][越]黄越.用国际法分析“牛舌线”声索[A].黄沙长沙属于越南的历史依据和法理基础[C].越南青年出版社,2012.

本文来源:《齐鲁学刊》2015年第2期总第24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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