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法硕,在职法硕可以参加司法考试吗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是我国培养高级应用型法律人才的一项重要教育制度。
据统计,截止今年5月,目前全国法律硕士学位点已达250个(不含已撤销的3个),法硕研究生的招生规模,也已由10年前的每年1万多人,增加到现在的每年1.7万多人。
在每年考研大军的专业选择中,法律硕士的影响越来越大,已然成为我国法学人才培养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在这样一个形势下,我们需要认真检视法律硕士教育的各个环节,以便这部机器的运转节奏,能够与社会的律动相匹配。而这部机器中的一个首要环节,就是法律硕士的招生考试制度,因为它是法律硕士教育得以发生和发展的根本依据。
一、法律硕士的类型与报考规则
目前法律硕士研究生的招生,以招生对象和培养方案的不同或差异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律硕士(非法学),俗称“非法本法硕”;另外一类是法律硕士(法学),俗称“法本法硕”。
前者招收本科为非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后者招收法学本科专业毕业生。
这两类法硕在培养方式上,又都分别有“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类型。“非全日制”法硕是2017年正式确立的一项研究生培养制度,它取代了之前已有近20年之久的“在职法硕”。
比较而言,“非全日制”的一个明显优点是毕业可取得“双证”,即毕业证和学位证,而过去的“在职法硕”,仅有学位证而无毕业证。
特别要说明的是,“非全日制”法硕,只是在攻读方式以及由此导致的身份管理、享受学校提供的学业条件等方面,与“全日制”法硕有所不同,还不能算作是法律硕士教育的一个专门类型。招录实践中,考生通常根据自己的就业状态和报考意愿,自主选择全日制或非全日制。
总的来讲,在我国目前所有专业学位类别当中,法律硕士的类型和攻读方式的划分都比较复杂。复杂的类型划分,不仅为一般人们识别和评价这个学位的含义带来了困难,同时也不同程度地困扰着法硕的招生、培养、学位和学生管理工作。
从普通高等教育管理统计口径来讲,区分“法学专业”与“非法学专业”这两个概念的关键,在于它们是否属于同一个“专业类”。
我国现行的本科专业目录管理办法,由大到小依次分为“门类”、“专业类”和“专业”三个层次。“法学专业”是指高校本科专业目录中属于“法学类”(代码为0301)的专业。
按照2012版普通高校本科专业目录,目前法学类下设有法学(030101K)、知识产权(030102T)和监狱学(030103T)3个本科专业。
也就是说,这三个专业的毕业生,均属于法学本科专业的毕业生,是法本法硕的招生对象,而不能报考非法本法硕研究生;同属于法学门类之下的其他专业类,如政治学类、社会学类、民族学类、马克思主义理论类、公安学类下设的专业的毕业生,属于“非法学”专业概念,也不得报考法本法硕研究生,而只能报考非法本法硕。
简言之,一名所学专业代码前四位为0301的本科生,只能报考法本法硕,不能报考非法本法硕;除此之外任何专业代码的毕业生,都只能报考非法本法硕,而不能报考法本法硕。
按照现行规定,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招考,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
初试全国统一号令,复试由各校自主举办。考生必先通过初试,然后方能进入复试。初试科目分设四个考试单元,即实行四科考试制(2002年以前为五科,2003年后将三门专业课减为两门),第一、二单元分别是思想政治理论和外国语;第三、四单元分别是专业基础课和专业综合课,或称业务课一、业务课二。
四个单元的考试虽是全国统考概念,但在命题权限的分配上,第一、二单元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命题、分省区市统一评卷;第三、四单元由各招生单位自主命题和评卷,主管部门和招生高校权限各半。
初试分数线的划定,除2003年起授权34所重点高校自主决定外,实行全国统一划线。具体包括三条最低分数线,单科满分为100分的科目划一条,第一、二单元考试科目属之;单科满分为150分的科目划一条,第三、四单元考试科目属之;总分划一条。这是现行法硕入学考试必须遵循的基本制度安排。
在此约束框架下,报考法律硕士的考试科目,相应地分为四科。除思想政治理论和外国语这两门对于两类法硕一体适用外,两类法硕的第三、四单元考试科目均实行全国联考,即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分别命制内容有所不同的试卷。
其中,非法本法硕的两门业务课分别是“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法本法硕的两门业务课分别是“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法硕联考综合(法学)”,这里的专业基础课包括民法学、刑法学;专业综合课包括中国宪法学、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各设150分考试内容,满分300分。
这两个单元的考试科目,之所以没有实行招生单位自主命题和评卷,而是采用全国联考,完全是一个自然演进的结果。
一开始,法硕入学考试的命题和评卷,由各招生单位自行决定,体现了自命题考试“自主”的概念。
1998年全国法硕教指委成立并在当年开展招收在职法硕工作时,第一次出现了“全国联考”这个说法。当时全国法硕点只有28个,招生工作的统筹协调,相对地简便易行。
2000年教育部出台政策,把之前的全国统招、高校单独招生以及在职攻读招考三种考试方式合为入学联考这一种(“三合一”)以后,法硕入学考试的自命题概念,才让位于“全国联考”,直到现在。
20年来,法硕招生实行联考,统一了不同招生单位选拔法硕的评价标准,有便于识别和录取环节的调剂工作,相对于法学专业的招生,也极大地简化了考务管理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
二、法律硕士招录制度存在的问题
不论法本法硕、还是非法本法硕,总的来讲,现行的入学考试制度设计或者招录工作的实际都存在问题。这些问题表现各异,有的赤裸裸的呈现,有的是在跟其他因素关联后才显现出来。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初试内容设计与考试目的或培养目标之间缺乏合理的逻辑关联;二是初试统考科目过多,且初试与复试的功能定位较为混乱;三是考试组织管理方式脱离研究生教育发展的实际。其中核心是考试科目的设置和考试内容的设计。管理方面涉及的问题,不仅限于法硕的招考,其实关涉整个的研究生招生管理制度。兹分述如下。
1、法硕初试中的专业考试科目名称,与具体考试课程的内容性质名实不符,概念错乱。
现行初试科目中的“专业基础”包括民法和刑法;“综合”则指中国宪法、法理学和中国法制史。
众所周知,民法和刑法,是支撑法学学科体系和构成法学专业知识体系的重要分支,“部门法学”、“应用法学”,都是从不同视角揭示和描述这两个法学某方面学科属性和特征的专有名称。如果民法和刑法是法学专业的“基础”,那么这个基础之上的东西又该叫做什么呢?而如果把宪法、法理学、法制史叫做专业“综合”,那么按照目前的学科专业目录,法学之下列有10个二级学科,仅仅不足三分之一的学科,就能将法学一级学科“综合”起来,完全代表了么?
谁是谁的基础、谁又能代表综合,这个长期混乱不清的问题表面的背后,其实反映了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和命名的针对性不足,和法学界对法学学科体系构建过程中缺乏系统思维的结果。
可能正出于这样的原因,考试主管部门在指称考试科目时,分别使用了两套概念,除了“专业基础”和“综合”以外,在命题和试卷制作环节通用的是“业务课一”和“业务课二”这样的名称,后者显然有助于淡化或消除由于考试科目名称与考试内容逻辑不符带来的混乱。
2、法硕联考初试科目内容与招生对象以及培养目标之间存在严重的逻辑缺陷和矛盾冲突。
这是法硕入学考试制度中最为严重的问题,也是一个自法硕诞生时起就相伴而生的老问题。
非法本法硕,顾名思义,就是考生的本科专业与法学专业毫无关系。然而周而复始、年复一年的研招现实是,一方面,招生管理文件明确规定,报考非法本法硕,必须是法学类以外专业毕业生;同时,这些考生又必须参加5门法学专业课的淘汰性考试。
考虑到这5门课都是《法学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规定的法学专业必修课,考虑到那些专业背景千差万别的考生报考法硕就是为了学习掌握包括那5门课在内的法学专业知识,是考生期待被录取后努力专攻的学习科目,而现在却成了设在他(她)们面前的一道准入门槛,这一情形就更加地令人不可思议。
试想,如果按照“想学什么,就考什么”的逻辑去设计高考的话,那么高考的科目设置和中学教育内容将会变得怎样的精彩纷呈!
可又有谁听说过,一名未来想当医生的高中毕业生,高考试卷里会有临床、麻醉、放射、儿科、口腔这样的内容呢。如果非法本法硕考生通过了考试,足以表明考生已经很好地掌握了这些知识,那么入学之后是否可以申请免修这些课程呢?因为非法本法硕培养方案的教学要求,与法学本科专业的要求基本一致。
除非在本科之外又辅修过法学学位的学生(总体上很少),高校法学以外专业学生在学期间,所能接触到的相关的系统训练,就是作为必修课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但在这门课程中,“法律基础”部分的教学功能是针对普通大学生成长过程中面临的法律问题开展马克思主义的“法治观教育”,引导学生提高“法律素养”,教学内容是12个课时的“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和“禁毒教育”,不及总课时的四分之一(该门课程《教学大纲》2018版)。
因此,仅凭大学一年级在“法律基础”课堂上获得的知识,并不足以支撑初试5门课程的考试要求。
在这种情况下,那些期盼成为未来法律职业一员的考生,为获取接受专业训练机会的入门资格所能采取的唯一的办法,就是自学,或者利用课余时间报名参加与高校无关的各种考研辅导班。之所以说“与高校无关”,是因为教育部本着“教考分离”的原则,严禁高校举办任何考研辅导班。权威机构指定的复习《指南》和历年试题分析,便无可争议地成为考生应对考试的必备工具。考虑到考研的时间安排(通常在每年12月末)和相关制度设计,考生复习准备的时间,至少应在大学四年级的第一学期。但这时的考生,仍处于原本科专业的学程之中,而如此高强度的跨专业突击自学,是否会挤占考生原本专业的学习时间,是否影响考生原专业的学习效果,是否破坏原专业教学体系的完整性,这些都是客观存在的实际问题。
3、两类法硕命题的区分度、难易度以及通过初试的最低分数线的设定缺乏科学依据。
非法本法硕初试专业课的命题依据和标准,是一个连业内人也说不清楚的问题。与命制法本法硕试题有何差异、难易度若干,也一样是个说不清楚的问题。第一批法本法硕,是在2009年研招工作的复试录取阶段,从报考法学学术学位专业淘汰的考生中调剂过来的。法本法硕这一莫名其妙的来历,也多少影响着后来初试试题的命制。如果我们把法本法硕的试题,与考生本科时所学相应各科的期末试题进行比较,前者的难度和题量,一定不会超过后者。
与非法本法硕的应考情形完全不同,当法本法硕的初试内容设定为法学专业的主要课程时,这是完全符合“学什么,就考什么”的逻辑的。可是,与非法本法硕相比较,法本法硕试题的难易度,并不因为考生已有的法学专业背景而高于非法本法硕。当然反过来也一样,非法本法硕的考题,也并不因为考生不具有法学专业背景知识而易于法本法硕。从笔者多年来对两类法硕试卷观察比对的结果来看,两张试卷几乎不存在比较其难易度的任何意义。
与试题难易度密切关联的另一个因素不可忽视,这就是分数线。在法硕招生史上,2010年主管部门划定的法硕初试最低分数线值得玩味。这一年非法本法硕入学考试各科初试成绩合格的最低分数线,均比法本法硕高出3-5分。全国A、B、C三类考区(2012年起并为一区、二区,或对应称作A区、B区)非法本法硕分数线中的总分依次为315、305、295;法本法硕依次为310、300、290,相应地,政治、英语均高出3分,专业课均高出5分。这无疑是一个带有讽刺意味的反常现象。如果我们把报考法硕视作一次法学专业本科生的结业会考的实战演练的话,一个显而易见并能给人留下无限想象空间的结论是:四年法学专业的系统学习,不如突击数月的自学。人们不禁要问,设置法学本科教育的意义究竟是什么,法学本科专业的教育质量为何竟是如此地不堪,尽管这是唯一的一次。此后,主管部门对于两类法硕初试合格的最低分数线一直坚持所谓的“一条线”原则。然而这实在是从招生政策上无视或混淆,进而在客观效果上掩盖两类考生和两类考试存在实质性差异的一种做法。
4、初试统考科目设置过多,且初试与复试的功能定位较为混乱。
前文说过,法硕研究生入学考试中初试阶段规定的考试科目,是严格按照主管部门四科制框架操作的。这四科当中的思政和外语,完全由考试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两门专业课或联考,或招生单位自主命题,但也都纳入国家统考的范畴。从统考科目的数量上看,随着研究生招生专业领域的扩展和学位点数量的增多,四科制考试框架也在逐渐在突破,特别是最近十多年新设的专业学位类型。例如,专业学位类型中的体育、应用心理、文物与博物馆、药学、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公共卫生、护理等9个,考试科目均为三门,即思政、外语和“专业基础综合”。专业学位中的会计、图书情报、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审计等7个,考试科目仅设两门,即外语和“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其中的思政科目,授权招生高校在复试阶段自行组织。
不同的专业学位,固然各有自身专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设置一门还还是两门考试科目,实无法一概而论。但同属专业学位,至少可以按照“国民待遇”的思路,将思政课由统考放权给高校自主实施,这样既可以减轻统考科目成本负担过重的压力,还有助于消弭这样一种可能的误解——难道只有管理类专业学位所在高校,才有自主实施思政课考试的条件和能力,法硕学位点所在高校,都缺乏相应的组织能力和条件?
实际上,以上三个单元或两个单元的考试模式,都是将两门业务课合并成了一门“专业基础综合”,采取这种考试模式的,也都是晚近新设的专业学位。“专业基础综合”这一概念中的“专业”、“基础”、“综合”三个元素,恰恰是五科制考试时期分别设立的三门考试科目,直接浓缩和体现了几十年来研招考试科目改革的成果。法硕教育的开办年深月久,迄今已有25年,受种种因素的影响,在改进考试科目的实际成效方面明显滞后。从趋势上看,改革统考思政和外语科目考试方式,并将现有的两门业务课,整合为一门综合性质的考试科目的条件和时机,已经完全成熟。
现行的复试,本质上讲,是建立在考试主管部门与高校分权框架基础上的产物。尽管考试主管部门对初试和复试各自的目标、内容和方式有着专门规定和要求,如对初试专业课的命题,重点考查考生进入硕士阶段必备的专业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复试则要全面考查考生既往的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但在实践中,由于过分注重初试成绩、招生名额多少以及相关要求的原则抽象等复杂因素,很容易形成初试与复试各自的功能定位不明或不易把握、复试内容与初试内容的重复交叉,只是程度不同而已。
除以上问题外,作为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一部分,法硕的招生管理也面临着考试安全风险增大、考务工作量越来越繁重的压力,以及考试的组织实施方式脱离研究生教育发展实际的困境。高度集权的管理模式和教鱼学游泳的工作思维方式,根本上不利于充分发挥法学院校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法硕人才的选拔工作。
三、改革法硕招录制度的探索
法硕招生制度中存在的上述问题,有的从创设法硕一开始就存在,有的是在法硕教育后来的发展过程中衍生出来的。
对于这些问题,特别是对于非法本法硕在初试中考法学专业知识的问题,法学界、法硕教指委、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高校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都曾给予过相当多的关注,提出了很多有价值的分析意见和具体改进措施。
从文献上看,1999年8月在法硕教指委秘书处的一次有关法硕入学考试的专题工作会议上,主流观点就明确表示:法硕的入学考试,本应考核考生的基本素质、职业能力和潜质。
但因种种原因,这个目标没能实现,以致现行的考试,存在着鼓励考生死记硬背,难以考察考生是否具备法硕培养潜质等诸多问题。这次会议就是要明确,把考核学生的素质、能力和潜质作为法硕研究生入学考试改革的目标,侧重应用性和实务性考试,以能力和素质考核为主,特别是考生的逻辑推理能力、分析能力、表达能力等基本素质和基本能力,考察学生思维的全面性和立体性。
在2001年教指委秘书处组织完成的一项关于法硕发展的综合性研究生报告中(《法律硕士(JM)专业学位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报告——建构统一的中国法律教育模式》),上述观点得到了重申和强调。
可见,法硕教育的主办者,对于法硕考试制度设计,对于非法本法硕应考什么的问题,一直有着清晰明确的认识和判断,不仅承认现有考试制度存在缺陷,而且表示应当努力改进和完善。
2004年12月在海口召开的中国法学教育第四次年会,2005年4月北大法学院在深圳召开的全国高校法学研究生教学与管理工作研讨会上,笔者分别做了“法律硕士入学考试制度存在三大问题”的主题发言,提出借鉴美国法学院入学考试(LAST)经验,以综合素质测试,取代法硕入学考试科目中的法学科目;设计科学合理的复试标准和复试程序;招生政策上统一考生的学历资格等意见(2005年7月《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会讯》第2期)。
在后来的“法律硕士教育制度的改革与发展:一个政策分析”一文中,笔者再次提出改革考试制度的必要性,指出法硕、录取和相关管理制度存在的政策性、技术性问题,应当做出调整和改进,建议以“综合素质测试”或“社会综合知识”,取代目前的法律专业课考试。鉴于我国法学院教师熟悉传统的笔试命题的原则、方法和技术,对综合素质、能力方面测试的考试技术比较生疏,因此要发挥教指委的作用,就考试科目设计问题专门立项并组织专家开展相关研究。基本思路是:借鉴美国法学院入学考试经验,考察MBA最新的考试改革模式及公务员考试经验(《政法论坛》2009年第3期)
2006年,方流芳撰述“法律硕士(JM)入学考试评析和改革思路”一文,对法硕联考科目包含刑法、民法、宪法、法理、法制史的做法提出尖锐批评,指斥这种“考人所欲学而未学之学问”的考试方式,“造成了寻租机会”,“形成了一个利益集团”。
他的改革方案是: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学者,如姜朋(现实与理想:中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载《中外法学》2005年第6期)、孙园植(法律硕士入学考试的缘起,载《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06年第4期)、李伟(法律硕士入学考试制度的剖析与完善,载《中国高教研究》2008年第2期)、刘勇(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入学考试制度的完善,载《研究生教育研究》2014年第3期)等,对我国法硕考试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也都做了各有侧重的剖析和评价,提出了大同小异的建设性意见和建议。这些意见和建议归纳起来,主要有:现行考试有问题,应根据生源特点改革考试内容;应分离考试和录用,采取申请入学制;可按考生专业背景,分专业考试和综合能力考试,以分别对应非法本法硕和法本法硕;可借鉴日本处理同类问题的经验;统考英语可改为社会化;应增加复试权重;应扩大招生单位自主权等等。不论这些意见和建议合理性、可行性如何,这些分析和研究,可以说为丰富我们认识法硕考试制度的视野都提供了有益材料。
值得关注的是,教育部考试中心高升早在2014年就提出的研究生考试科目调整方案(关于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初试科目设置的思考,载《中国高教研究》第6期)作者的论题,虽然并不直接针对法硕,而是全国硕士研究生统考制度,但正因为它涉及法硕考试改革的上位概念,故应关注。
作者建议有三,其核心是:
这三条结论性意见,虽然并非独见,但方案的可行论证完整而充分,意见建议中肯而切中要害。调整方案既务实,又合理,显示了作者在考务管理实践经验方面的丰富积累和深入的洞察。遗憾的是,这些富有见地的认识,至今未能受到重视,实现政策性转化。
同为教育部考试中心的戴一飞对法硕考试改革所做的系列研究,也值得关注。最近十年来,该作者公开发表了一系列有关法硕考试问题的研究成果。计有“法律硕士联考论述题的局限性及其改造”(载《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增刊)、“法律硕士联考二十年:制度回顾与政策反思”(载《政法论坛》2014年第3期)、“美国法学院入学考试(LAST)与我国法律硕士联考之比较研究”(载《测量与评价》2015年第6期)、“法律硕士联考的新路径”(载《当代法学》2016年第5期)、“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联考的预测效度分析”(载《中国考试》2018年第3期)。作者的研究具有规范、细致、系统、实证的特点,可称得上是当下对法硕考试问题最有研究的专家。
作者主要的研究结论是:应采取分类考试和分类命题之法,以能力倾向测试和成就测试分别处理非法本法硕和法本法硕的考试问题,以应法硕培养的二元模式。
不过作者稍后的研究,对于法硕联考的改革意见略显犹豫甚至退缩。作者认为近年来关于法硕联考的改革方案,既缺乏法硕设置当初的开创性环境,又未能证明现行法硕联考“完全失效”,若要代之以能力倾向测试,则应有充分证据证明改革方案的有效性。
作者在此提出的意见值得重视。因为研究生招录是一项政策性极强的工作,牵涉面大,利益关联相当复杂,改革现有的联考模式,自然应有审慎的态度。但是改革法硕联考制度,尤其是制度设计中的某些不合理环节,已是大多数人的共识。实际上,前文已经说过,非法本法硕入学考试考法学专业知识不合理的问题,早就是人所共识。但为什么多年来一直未能加以改变呢?这里面固然有,诚如方流芳指出的利益因素的干扰和影响,但同样重要的另一个因素是,我们始终没有找到合适的替代方案。改革开放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如何将一种合理的理念、方案和共识变为现实,往往充满着不确定性,有时一夜之间即可实现,如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两段制”考试模式;有时又举步维艰、困难重重。法硕考试改革方案就是如此。
法硕考试科目,最初是按照法学与非法学专业背景分别来设计的。这一点表明当初决策者对于考生本科专业背景差异的实际,多少是有所考虑的。比如,对于报考非法本法硕的民法和刑法专业课的考试要求,都限定在“总论”部分,不像现在扩展到总论和分论的全部,也不用像法学本科背景考生需要考宪法和中国法制史,而是考大学语文和法学基础理论。但是尽管如此,终究从一开始就形成基于两类考生的不同的考试科目设计。这使得法硕研究生的入学选拔标准如何设定,从根子上就面临着复杂难解的逻辑矛盾。加之后来又没有及时完善和调整改进,以致于这些问题一直延续到今天。在这个过程中,专业课考试科目的数量虽然得到了一定的压缩,但对非法学本科背景考生的法学专业测试要求一直未曾改变。
之所以说“复杂难解的逻辑矛盾”,其根子在于本科后的法律硕士教育与法学本科教育之间的矛盾。我国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制度设计,本是仿照欧陆大学制度建立起来的。学习法学的起点是高中毕业。但1990年代中期创设的法律硕士,是以大学本科为起点,是一种本科后进行的初次法律专业教育。也就是说,学习法学的起点不是在大学,而是提高到了本科之后。这样就与法学本科教育制度构成了一种复杂关系。这个问题不独中国然,日本、韩国也同样面临。而2009年“法律硕士(法学)”概念的突然出现,使得这一图景更加复杂。
法律硕士教育毕竟由法学界组织实施,从招生命题、复试录取、教学指导、学位论文等各个环节,概由法学专业教师承担。法学教师擅长法学专业,但并不擅长综合素质测试的一套知识和技术。这是多年来虽然认识到问题存在,但却未能轻易改动的根本原因。
教育部对包括法硕在内的研究生入学考试的招生命题,在每年发布的招生管理文件中都有专门规定(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工作指导规范》)。其中对于专业课部分的命题,原则上要求“重视基础知识和能力素质考核,考试内容应当根据研究生培养目标,结合大学本科阶段主干课程确定,重点考查专业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招生单位应当根据硕士研究生培养目标,结合大学本科阶段主干课程确定试题内容,重点考查进入硕士研究生阶段必备的专业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招生单位自主确定是否制定公布自命题科目考试大纲。近年来,还特别强调“要积极创新考试评价方法,遵循高层专门人才选拔培养规律,运用先进的教育评价与教育考试理论、方法和技术,加强对考生基本素质、一般能力和学科基本素养的考查”。
主管部门提出的这些命题原则和要求,应当说无可挑剔。只是,这些原则和要求,针对的是学术学位专业的自命题工作,或者说,它只适合于本科和研究生之间有一定对应连接关系的专业。如果说它对法本法硕的考试还有一定指导意义的话,那么对于非法本法硕的考试,可以说没有任何意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教指委提不出符合本专业学位实际的考试方案,或者说虽然教指委提出来了,但考试主管部门不接受、不采纳、不认可、不推动,也都将无补于事。
四、改革意见的制度化及其主要内容
最后介绍一下近年来法硕教指委在扎实推动法硕考试改革方面的一些情况。
法硕教指委是2015年7月正式启动法硕考试问题研究工作的。为总结法律硕士教育20年发展成就和总结经验,当时教指委决定编写“法律硕士教育发展报告”,由教指委委员分专题撰写。
武汉大学周叶中委员承担了撰写《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改革报告》。这个报告全面梳理和总结了法硕入学考试制度的发展脉络,全面深入地分析了法硕考试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改革的障碍,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改革方案。
紧接着,同年11月法硕教指委在国务院学位办“深化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项目中专门设立了“健全完善法律硕士招生考试制度”的子课题,委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承担研究任务,并在教指委会年度第二次工作会议上讨论和通过该课题研究方案。
2016年1月,第九届法律硕士教育论坛暨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20周年会议在京召开。
这次会议专门设立了“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改革”分论坛,来自全国各法硕培养单位的会议代表围绕这一议题进行专题研讨。
同年6月,教指委工作会议专题研究了课题组提出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改革方案(建议稿)》。会上,中国人民大学时延安教授、丁相顺教授、中国政法大学袁刚教授分别就《改革方案(建议稿)》做了介绍。教育部考试管理中心姚刚、戴一飞也参加了这次会议。
10月,第四届教指委第一次工作会议进一步研究讨论《改革方案(修改稿)》。11月又召开法律硕士招生考试改革研讨会,邀请院校专家、实务部门领导、教育部相关部门负责人,对《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再次研讨。2017年12月与教育部相关部门再次研讨,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改革方案》由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考试方式与科目、实施步骤四部分构成。具体提出了服务培养目标、坚持问题导向、兼顾不同类型、实现科学合理、确保安全有效五项基本原则。
在考试方式与科目这个核心问题上,提出拟由“法律类综合能力测试”替代现行的两门法学专业课,“法律类综合能力测试”主要包括公民常识、逻辑推理和写作三部分内容,对各部分的内容和分值都分别给出了明确的定义。
此外还提出了复试模式、相关要求和实施步骤等内容。
教指委在组织研发《改革方案》的同时,还注意结合实际进行实测,安排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院校开展试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在2017年法律硕士(法学、非法学)“推免”工作中,即采用综合素质测试的办法进行选拔。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在招生复试阶段的笔试部分,也采用了客观题与文书写作题相结合的方式,重点考察学生的逻辑思维和语言表达能力。两校的试点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实际上,《改革方案》吸收了多年来关于法硕考试改革研究的主要成果,最大限度的体现了法律硕士教育在人才选拔环节的特定要求,充分考虑了我国法学教育的实际情况。但在某些方面,还是显得保守,例如关于全国统考科目考试方式的改革问题。那么这个方案能否得到实施,还有待教育考试主管部门的最终抉择。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解决法治领域的突出问题,根本途径在于改革。
如果完全停留在旧的体制机制框架内,用老办法应对新情况新问题,或者用零敲碎打的方式来修修补补,是解决不了大问题的(2015年《求是》)我们期待,抓住贯彻落实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的新要求和新一轮研究生教育改革的契机,推进法硕考试制度的改进和完善,应该不再成为一个久议不决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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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大学刑法案例辅导
埃里克·希尔根多夫/著
在德国,法律专业的大学生从第一学期就开始学习解析案例的方法。法学教育和司法实践紧密相连。
本案例集最早可回溯到1993年,从2010年开始以三卷案例集(新生卷、进阶卷、司法考试备考卷)的形式在德国出版。书中详尽收录了在德国法学教育中富有讨论价值的刑法案例,展现了案例解析的结构,并为学生提供了练习的机会。这三卷案例集,可使读者独立掌握在法治国框架内解析刑法案例的方法。
作者希望可以通过这三卷案例集的翻译和出版,为中国的刑法发展贡献一份绵薄之力。希望读者开卷有益!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正如本书的书名一样,“高效”正是作者想要传达给法科学子的学习与备考理念。
作者以“如何制定学习计划”为始,到“高效学习法律的要领”作结,详细阐述了包括如何高效地阅读法学文献、如何有的放矢的做好课堂笔记、如何快速建构不同学科之间的知识体系、如何条理分明地完成案例分析报告等应知应会的各项加分技能。
尤其值得称赞的是,书中提到的全部的学习技巧更像是一种“引导”而非“命令”。作者用了很多的笔墨去展示不同学习技巧之间的优缺点,让读者从提供的各项方案中选择让自己信服的建议与适合自己个性的学习与备考方案。
在职法硕(在职法硕可以参加司法考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