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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关注的“研究生嫖娼被开除起诉学校案”近日一审宣判,上海市静安区法院以“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决定驳回当事人“撤销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同时对学校学籍管理相关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请求。(据11月23日华商报大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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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倒转至2020年9月底,上海某高校研究生阿华(化名),在一宾馆内和一名失足女发生关系。一个多月后,该失足女被警方查获,供出了阿华,随后阿华被当地警方行政拘留三日。警方向阿华所在高校通报上述情况后,学校给予阿华开除学籍处分。 阿华对处分不服,于2022年1月将学校起诉至法院。理由是他被公安机关行拘3日情节较轻,而学校处罚太重。一审法院认为,学校程序符合规定,尊重高校教育自主权,认为学校处分并无不当。11月22日,代理律师称,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将依法提出上诉。
该生诉讼请求是两个:撤销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同时对学校学籍管理相关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我们一个一个说。
首先,学校处分决定合法。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嫖娼虽然不是犯罪,但是是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这里就出现矛盾了——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并非只要一被治安处罚就必须要开除,而是同时要“情节严重、性质恶劣”。
而该生嫖娼被治安拘留3天,也就是说,属于“情节较轻”的范畴。
从这个角度上来说,该生要求撤销处分的理由看上去也说的过去。
但是,学校管理中所认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跟治安管理中的“情节严重”并不能划等号。
学校更在乎立德树人,为社会输送合格的人才。而治安管理在乎的是这个人对社会秩序影响的程度。所以,治安管理认为情节较轻的事实,在学校眼中可能就是“情节严重、性质恶劣”。
而嫖娼就是如此,对学校来说,嫖娼不仅仅是违法问题,更是道德作风问题,而且是严重的、恶劣的道德作风问题。从这个角度理解,学校的处分也不能说错。
对学生的处分是合法的,现在的争议其实是合理性问题,所以,除非严重不合理,法院其实不宜介入学校自治的事务。该生诉求被驳回也就可以理解了。
其次,法院不应审查学校学籍管理内容
学校学籍管理是依据教育部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规定,属于规范性文件。
法院对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没有审查权的。
这里涉及行政诉讼法的有关问题,就不细说了。简单来说,在中国,你让一个区法院审教育部的文件,听着也不合适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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