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关注,获取更多

总参五十六所在哪里 总参第六十一研究所




大家好,今天给各位分享总参五十六所在哪里的一些知识,其中也会对总参第六十一研究所进行解释,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就马上开始吧!

一、淮海战役档案在哪里

淮海战役(1948年11月6日—1949年1月10日),国民党称“徐蚌会战”,是解放战争时期中国人民解放军华东、中原野战军在以徐州为中心,东起海州,西至商丘,北起临城(今枣庄市薛城),南达淮河的广大地区,对国民党军进行的战略性进攻战役。战役于1948年11月6日开始,1949年1月10日结束,徐州剿匪总司令部刘峙指挥中华民国国军五个兵团部、22个军部、56个师及一个绥靖区共55.5万人被消灭及改编,解放军总共伤亡13.4万人。淮海战役是三大战役中解放军牺牲最重,歼敌数量最多,政治影响最大、战争样式最复杂的战役。

1948年11月6日,华东野战军分路南下。8日,国民党军何基沣、张克侠率部2万余人战场起义。10日,我军把黄百韬兵团分割包围于徐州以东的碾庄地区。经过10天逐村恶战,至22日全歼敌军10万余人,敌兵团司令黄百韬自杀。同时,中原野战军为配合作战,出击徐(州)蚌(埠)线。11月16日,攻克宿县,完成对徐州的战略包围。这时,中共中央军委决定由刘伯承、陈毅、邓小平、粟裕、谭震林组成总前委,邓小平为书记,统一指挥淮海战役。

11月23日,中原野战军在宿县西南的双堆集地区,包围了从华中赶来增援的黄维兵团12个师。(黄维军团本归属桂系军阀白崇禧部,蒋桂两派别矛盾重重,调动白部十分不易)28日,蒋介石被迫决定徐州守军作战略退却。徐州“剿总”总司令刘峙撤至蚌埠,副总司令杜聿明留在徐州指挥。12月1日,敌弃徐州向西南逃窜。4日,华东野战军追击部队将徐州逃敌包围。6日,敌孙元良兵团妄图突围,即被歼灭,孙元良只身潜逃。同日中原野战军和华东野战军集中9个纵队的优势兵力,对黄维兵团发起总攻。经过激战,至15日全歼敌12万余人,生俘黄维。此后,为配合平津战役,按照中共中央军委的统一部署,对杜集团围而不歼,部队进行了20天休整。

1949年1月6日至10日,华东野战军对被包围的杜聿明集团发起总攻,经过4天战斗,全歼邱清泉、李弥两个兵团共30万人,俘获杜聿明,邱清泉自杀,李弥逃脱。这次战役,我军参战部队60万人,敌军先后出动兵力80万人,历时65天,共歼敌55.5万余人,使蒋介石在南线战场上的精锐部队被消灭干净,基本上解放了长江以北的华东和中原广大地区,使国民党统治中心南京处于人民解放军的直接威胁之下。添加新图片

济南战役后,敌徐州“剿总”刘峙集团开始收缩兵力,至十月底,其四个兵团、四个绥靖区、二十五个军,约六十万人的兵力,分布在以徐州为中心的陇海和津浦两条铁路线上,企图阻止我军南下,以屏障南京。其部署是:第7兵团(黄百韬)在新安镇地区;第 13兵团(李弥)在徐州以东地区;第2兵团(邱清泉)在黄口、砀山地区第16兵团(孙元良)由郑州撤往蒙城;第9绥靖区(李延年)在海州;第3绥靖区(冯治安)在韩庄、台儿庄地区;第4绥靖区(刘汝明)在商丘;第1绥靖区(周岩)在淮阴。这一部署的特点是,重兵密集,便于机动,增援迅速。九月二十五日,中央军委批准华东野战军进行淮海战役的建议。十月十一日,毛泽东提出了关于淮海战役的作战方针,要求华东野战军,第一步集中兵力,歼灭第7兵团,完成中间突破;第二步歼灭海州、连云港地区之敌;第三步在两淮地区作战。并要求中原野战军主力部署攻击陇海路郑徐段,牵制第16兵团不使其东调,配合华东野战军作战。为了全歼第7兵团,并迷惑敌军,使其不能迅速判明我军的主攻目标,毛泽东根据敌军部署特点,进一步指示华东野战军要用一半以上兵力担任牵制、阻击任务,并从南北两面及西面威逼徐州。这样就能达到争取较多时间,全歼第7兵团。十月中旬,中原野战军派第2纵队向江汉、第6纵队向宛西行动,吸引白崇禧主力第3兵团(张淦)向南,第12兵团(黄维)向西,以配合郑州战役。十月二十日我中原野战军主力四个纵队发起郑州战役,这时,敌主力第16兵团已东撤,残敌万余人被歼,郑州、开封很快解放。此时中原野战军主力已能够机动使用于东线。根据全国战局的发展和中原、华东战场的敌情变化,十一月一日,中央军委确定由陈毅、邓小平统一指挥中原野战军与华东野战军进行淮海战役。这样,我军能够参战的部队,计有华东野战军十五个步兵纵队、一个特种兵纵队,中原野战军七个纵队,加上地方部队,共有六十多万人。辽沈战役后,蒋介石害怕徐州各部重蹈卫立煌集团全军被歼之覆辙,为确保徐州,巩固江淮,以屏障南京,于十一月四日,决定将刘峙集团主力收缩到津浦路徐蚌段两侧守备,企图以徐蚌段为轴心,各机动兵团分布在该段两侧地区,以攻势防御阻击我军南下,必要时撤到淮南,确保南京,并于六日按此计划调整部署。同时,调华中”剿总”所属之第12兵团至太和、阜阳地区,相机东援。根据中央军委首先歼灭第7兵团,切断津浦路徐蚌段,孤立徐州的计划,华东野战军决以七个纵队分割围歼第7兵团于新安镇、阿湖地区;以八个纵队担任阻缓任务,其中以三个纵队南北对进,牵制、阻击第13兵团东援,割裂第7、第13两兵团之联系以山东兵团指挥三个纵队歼灭第3绥靖区之敌或促其起义,尔后;渡过运河,直插徐州以东,以牵制敌第13兵团,阻击徐州之敌东援,以两个纵队(战役初期归中原野战军指挥)从西北面威胁徐州。中原野战军主力四个纵队由睢县、柘城地区东进,求歼商丘地区之敌第4绥靖区,尔后攻占宿县,切断津浦路徐蚌段,完成对徐州的战略包围,并调第2、第6纵队至淮海战场阻击敌第12兵团。华东野战军按计划于六日夜间发起淮海战役,各部队向预定目标开进,发现敌人正在收缩,当即转入追击。敌第7兵团因等海州第44军西撤,推迟至七日西开,而第13兵团已按计划离开徐东,准备调往灵璧。十一月八日,敌第3绥靖区副司令张克侠、何基沣率三个半师起义,我山东兵团顺利地南渡运河,越过该部防区,直插徐州以东地区。刘峙发现我军多路向徐州逼近,判断我将东西夹击徐州,十分恐慌,当即改变原来撤至徐蚌两侧的计划,决定调第2、第13、第16三个兵团,星夜向徐州集中,坚守徐州。同时,蒋介石决定调杜聿明回徐州“剿总”任副总司令,并以李延年率第9绥靖区机关在蚌埠组建第6兵团,第4绥靖区改为第8兵团,与第6兵团协同动作,沿津浦路两侧向宿县推进,并担任固镇、宿县之间的守备。中央军委根据战场形势的变化,于九日夜间,要求华东、中原野战军“应极力争取在徐州附近歼灭敌人主力,勿使南窜”,定下了全歼敌刘峙集团于徐州地区的决心。十一月十日,山东兵团主力歼灭了第7兵团西撤的先头师,切断了该敌的退路,十一日华东野战军将敌第7兵团合围于碾庄地区。为全歼第7兵团,我军调整了部署,华东野战军以山东兵团挨近第4、第6、第8、第9、第13纵队及特纵炮兵大部攻歼敌第7兵团,以第7、第10、第11纵队阻击徐州东援之敌,由东南面逼近徐州,侧击东援之敌,以第1纵队为预备队;陈毅、邓小平当即指挥中原野战军主力及华东野战军第3和两广纵队转入徐蚌段作战,其中以第4纵队、华东野战军第3纵队和两广纵队由西南面、冀鲁豫军区两个独立旅由西北面威胁徐州,以第3纵队及第9纵队一部攻击宿县,第9纵队主力南下阻击敌第6、第8兵团北援,第1纵队为预备队。十一月十五日夜,中原野战军攻占宿县,歼敌一个师,切断了敌徐州与蚌埠间的联系,完成了对徐州的战略包围。党中央考虑到此役是南线空前的大战役,战役的胜利,不但长江以北局面大定,即全国局面亦可基本上解决。因此十六日决定,由刘伯承、陈毅、邓小平、粟裕、谭震林组成淮海战役总前委,以刘伯承、陈毅、邓小平为常委,邓小平为书记,统筹华东、中原及冀鲁豫地区前后方的一切事宜。十一月十二日,我军对敌第7兵团展开猛攻,二十日攻占碾庄,二十二日全歼第7兵团,击毙黄百韬。徐州东援之敌遭我顽强阻击,每日只能前进一至二公里,由确山赶来增援的敌第12兵团十一个师,遭到中原野战军阻击,也只进到浍河以南的赵集附近。敌第7兵团被歼后,蒋介石决定以徐州的第2、第16兵团,蚌埠的第6、第8兵团及第12兵团三路会攻宿县,企图打通徐蚌间的联系,把徐州之敌撤走,因此,敌第12兵团继续向徐州方向推进。总前委决房集中中原野战军全部围歼敌第12兵团,华东野战军组成北、南两个作战集团分别阻击徐州、蚌埠之敌,并以一部作为中原战军围歼敌第12兵团的预备队。十一月二十五日,敌第12兵团十二万人被我中原野战军七个纵队包围在宿县西南之双堆集地区。敌第12兵团被围后,蒋介石见其突围不成,徐州、蚌埠增援无望,遂一面令刘峙到蚌埠督令第6、第8兵团再次北援,一面令杜聿明率第2、第13、第16兵团放弃徐州,绕道永城南下,企图侧击我中原野战军。解第12兵团之围后共同南逃。毛泽东对徐州敌军可能突围早有预见,并指示华东野战军预作准备。十一月三十日,徐州杜聿明集团约三十万人,向永城方向逃窜。我华东野战军即以十一个纵队全力追击,十二月四日,将该敌全部包围在永城东北之陈官庄地区。16兵团自行突围,被我消灭。第2、第13两兵团即就地转入防御。我军同时包围了敌两个集团,蚌埠之敌仍企图北上救援。总前委采取了”吃一个(黄维),挟一个(杜聿明),看一个(李延年、刘汝明)”的方针,以中原野战军六个纵队及华东野战军各一个纵队阻击由蚌埠再次北援之敌第6兵团,以华东野战军两个纵队为总预备队。十二日我军对敌第12兵团发起总攻,至十五日将敌全歼,生俘黄维。敌第6兵团北援被阻,当获悉第12兵团被歼后,连夜逃回蚌埠。此时,平津战役已经胜利展开,为了不使蒋介石迅速决策海运平津诸敌南下,中央军委,对杜聿明集团暂缓攻击。着淮海前线全军进行战场休整,并对敌军开展政治攻势,做好攻击准备。十二月十七日,毛泽东写了“敦促杜聿明等投降书”。但杜聿明等拒绝投降。十二月下旬,东北野战军和华北军区第2、第3兵团已将傅作义集团分割包围在平津、平张线上。华东我军遂于一月六日对杜聿明集团发起总攻,至十日将敌全歼,生俘杜聿明,淮海战役结束。淮海战役历时六十六天,歼灭了国民党在华东、中原战场的五十六个师五十五万人,使敌人的长江防线和统治中心京、沪地区,直接暴露在我军面前。淮海战役结束后,淮河以南的敌人仓惶南逃。华东野战军第6、第7、第8、第13纵队分路南下,解放了江淮间广大地区,前出到长江北岸,为尔后的渡江战役创造了条件。

二、军队安全工作条例在哪里可找到

1、哈布斯堡王朝之猫发帖于:陆军论坛

2、发布时间:2007-6-21 16:59:24查看原帖收藏复制链接

3、【共6条评论】【浏览5789IP】【法规名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全工作条例

4、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安全工作,巩固和提高战斗力,制定本条例。

5、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安全工作,是指军队为防止和减少事故,保证人员和装备、财产安全所进行的管理活动。

6、全军的安全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规定。

7、第三条安全工作是军队建设经常性、综合性的基础工作,是军队保持高度稳定和集中统一,圆满完成各项任务,巩固和提高战斗力的重要保障。

8、第四条安全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教育和督促军队人员树立安全意识,履行安全职责,遵守安全规定,落实安全制度,加强安全管理,预防和处理各类事故,保证部队战备、训练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9、第五条安全工作必须坚持以巩固和提高战斗力为根本标准,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各负其责,教育先行、严格管理,突出重点、综合治理,发动群众、坚持经常的原则。

10、第六条各级党委(党支部)、首长应当加强对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和落实安全责任制,指导和督促部属履行安全职责,确保安全工作的经常性和有效性。

11、各级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掌握安全工作情况,向党委、首长提出加强安全管理的建议,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共同做好安全工作。

12、基层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群众性安全组织,经常开展安全竞赛、安全评比、安全自查与互查等群众性安全活动。

13、军队全体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安全意识,认真履行安全职责,严格遵守安全规定,自觉服从安全管理。

14、第七条对严格遵守本条例和有关安全规定,在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促进部队全面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5、第八条军政主官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16、(一)了解和掌握本单位安全工作情况,严格执行安全工作法规、规章;

17、(二)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以及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18、(三)领导安全教育、安全训练和安全检查;

19、(四)领导安全设施建设与管理;

20、(五)组织协调和解决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

21、(六)领导和组织事故救援与调查处理工作。

22、副职领导协助军政主官组织领导分管工作中的安全工作,参照前款规定履行职责。

23、第九条司令机关主管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24、(一)组织并协调机关指导部队做好安全工作;

25、(二)拟制综合性安全管理规定和措施;

26、(三)组织指导安全教育、安全训练和安全检查工作;

27、(四)组织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28、(五)承办事故的报告和统计工作;

29、(六)领导直属单位的安全工作;

30、第十条政治机关在组织领导安全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31、(一)会同有关机关指导部队安全工作;

32、(二)结合部队安全工作组织开展思想教育;

33、(三)参与安全检查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34、(四)领导直属单位的安全工作;

35、第十一条后勤(联勤)机关在组织领导安全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36、(一)会同有关机关指导部队安全工作;

37、(二)拟制与后勤工作有关的安全管理规定和措施;

38、(三)组织相关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

39、(四)组织后勤系统的专业安全教育和安全训练;

40、(五)组织或者参与安全检查、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41、(六)领导直属单位的安全工作;

42、第十二条装备机关在组织领导安全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43、(一)会同有关机关指导部队安全工作;

44、(二)拟制与装备工作有关的安全管理规定和措施;

45、(三)组织相关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

46、(四)组织装备系统的专业安全教育和安全训练;

47、(五)组织或者参与安全检查、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48、(六)领导直属单位的安全工作;

49、第十三条未设司令机关或者政治机关、后勤机关、装备机关的单位,其负责行政管理、政治工作、后勤工作、装备工作的机关(部门),分别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履行安全工作职责。

50、第十四条各级机关的业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51、重大活动的安全工作由主办机关(部门)负责。

52、第十五条各单位计划安排年度工作、阶段工作以及执行重大任务或者组织重大活动时,应当部署安全工作,明确重点,提出要求,制定措施;工作进程中,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总结工作时,应当包括安全工作的内容。

53、第十六条军区、军级单位每半年,师、旅、团级单位每季度,营级以下单位每月应当进行一次安全工作分析。季节变换、任务变动、装备更换或者组织重大活动时,应当预先进行安全工作分析。执行紧急任务时,应当边行动边分析,明确安全工作的重点和要求。

54、第十七条安全工作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人员的思想状态与安全意识,部队任务、驻地环境、季节气候等特点对安全工作的影响,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和预防事故的重点等,并有针对性地制定预防措施。

55、第十八条组织实施重大活动或者执行危险性较大的任务时,应当进行安全预测,分析可能发生事故的影响因素、时机和危害程度,明确预防重点、方法和发生事故后的补救措施,并制定安全预案。

56、第十九条安全教育采取定期教育和随机教育的方式进行。定期教育应当列入部队年度教育训练计划,通常师级单位每半年,旅、团级单位每季度,营级以下单位每月组织一次。随机教育应当在季节变换、任务变更、人员变动、形势变化以及节假日时,有针对性地采取多种形式进行。

57、第二十条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方面的思想教育、法规教育、常识教育、事故案例教育以及心理疏导等。

58、安全教育应当结合实际,讲求实效,使所属人员增强安全观念,强化责任意识,熟悉安全规定,掌握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

59、第二十一条出现影响安全的倾向性问题、严重事故苗头或者发生事故时,应当进行安全整顿。安全整顿应当从思想教育入手,引导所属人员总结吸取教训,增强安全意识,查找事故隐患,修改完善安全规定和措施。

60、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应当结合日常工作和军事训练,适时进行安全训练,使所属人员熟悉各项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武器装备,养成严格遵守安全规定的习惯,增强预防事故的能力。

61、第二十三条有危险因素的工作岗位和操作使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装备,应当按照专业要求配备人员,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作业培训,使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并按照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2、有危险因素的工作岗位和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装备的范围,由总部和军兵种规定。

63、第二十四条执行危险性较大的任务时,应当对不具备专业安全知识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其掌握安全作业的基本要领和操作规程。

64、第二十五条各级领导和机关应当重视安全设施建设,推广运用先进技术,改进和完善安全条件,为安全工作提供可靠保障。

65、第二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安全要求。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工程建设计划。

66、第二十七条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物品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并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审查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67、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68、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对安全设施应当经常维护、保养,定期检测,及时更新、补充,并进行登记。

69、第三十条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70、第三十一条购置和使用的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和军队有关安全标准,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71、第三十二条对在有危险因素场所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72、第三十三条各单位在年度经费预算中,应当本着按级负责、分工保障的原则,安排适当的安全工作经费,用于维护安全设施,完善安全工作条件,配备安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工作培训。

73、第三十四条安全工作检查分为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综合检查由安全工作主管机关组织实施,专项检查由有关机关或者有关业务部门按照职责组织实施。安全工作主管机关应当加强对专项安全检查的指导与协调。

74、组织实施安全工作检查的机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和上报安全工作检查情况。

75、第三十五条安全工作检查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可以单独组织实施,也可以与其他工作检查一并进行。

76、军区级单位每年,军、师级单位每半年,旅、团级单位每季度,营级以下单位每月应当组织一次安全工作检查。

77、组织重大活动或者执行危险性较大的任务时,应当针对可能发生事故的薄弱环节,适时组织安全工作检查。

78、第三十六条安全工作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履行安全工作职责、制定和执行安全工作计划、落实安全工作制度、组织安全教育训练以及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等情况,重点查找可能存在的事故隐患。

79、第三十七条安全工作检查中发现违反安全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或者限期改正;发现事故隐患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排除,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暂时停止有关工作。

80、第三十八条班以及相当单位应当指定人员担任安全员,负责宣传安全知识,督促有关人员遵守安全规定,制止影响安全的行为,及时报告安全情况。

81、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责任对违反安全规定的问题提出批评和建议,向上级首长和机关报告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举报不履行安全职责和隐瞒事故真相的行为。

82、首长和机关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应当迅速查明情况,严肃处理。对为避免发生事故起到重要作用的报告人或者举报人,应当给予奖励。对报告人或者举报人应当予以保护。

83、第四十条事故报告与统计工作,应当实事求是、及时准确,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

84、第四十一条事故按照其性质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85、因思想麻痹,工作失职,组织不严,管理不善,不执行命令,不遵守纪律,不按照条令条例、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办事等原因造成的事故,为责任事故。

86、在抢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直接行动中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能预见、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的事故,为非责任事故;但是其中可以预见和避免,因工作疏漏、盲目蛮干而未能预见和避免的,应当作为责任事故。

87、第四十二条事故按照其危害程度,通常分为一般事故、严重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88、一次重伤2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指物资损失折款和善后处理所付出的费用,下同)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为一般事故。

89、一次亡1人或者重伤3至5人(师职以上领导干部重伤1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为严重事故。

90、一次亡2至5人(师职以上领导干部亡1人)或者重伤6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为重大事故。

91、一次亡6人以上或者损失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为特大事故。

92、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对武器装备事故、飞行事故、舰艇事故以及其他特定事故的等级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另有规定的事故等级标准与本条例规定的事故等级标准之间的对应关系,由总参谋部会同有关总部规定。

93、第四十三条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单位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在迅速组织抢救的同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立即逐级上报:

94、(一)一般事故,报告军级单位主管机关;

95、(二)严重事故,报告军区级单位主管机关;

96、(三)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报告总参谋部。

97、第四十四条事故统计报告分为月报和年报。团级以上单位应当于每月5日前对上月发生的事故起数、伤亡人数进行分类统计,报告上级主管机关;每年1月1 5日前对上年度的事故情况进行统计,填写年度事故统计报告表,报告上级主管机关。军区级单位的年度事故统计报告表还应当附事故情况分析,于翌年1月底前报送总参谋部。

98、事故统计报告表的式样以及统计要求,由总参谋部规定。

99、第四十五条发生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和装备、财产损失的,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保护事故现场。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特大事故,单位首长应当立即到事故现场组织抢救。

100、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101、第四十六条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一般事故由旅、团级单位组织调查处理;严重事故由师级以上单位组织调查处理;重大事故由军级以上单位组织调查处理;特大事故由军区级以上单位组织调查处理。

102、第四十七条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及时进行。一般事故和严重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应当在30天内完成;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应当在50天内完成;遇有特殊情况,经上级首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103、第四十八条根据事故调查处理的需要,可以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通常从机关有关部门选派人员组成,必要时应当选派专家或者技术人员参加。

104、(一)查明事故经过和损失情况;

105、(四)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106、(五)指导和帮助发生事故的单位处理善后工作;

107、第四十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调查处理。

108、第五十条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单位,应当在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109、对直接造成责任事故的人员应当追究相关责任;对发生责任事故的单位的领导,应当追究领导责任。

110、第五十一条对直接造成责任事故的人员,应当根据事故的等级、后果和影响,以及有关行为对导致事故发生的作用和情节轻重等情况,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1、第五十二条对发生责任事故的单位的领导,应当根据事故的等级、后果和影响,确定追究领导责任的对象。

112、对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3、(一)对安全工作组织领导、监督检查不力的;

114、(二)未能认真履行安全审批、审查职责而导致事故发生的;

115、(三)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积极处理致使事故发生的;

116、(四)发生事故后未积极组织救援或者措施不力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117、(六)阻挠、干涉对事故调查处理的;

118、(七)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妨害安全工作的。

119、第五十三条对发生责任事故的单位,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120、第五十四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安全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121、第五十五条总部、军兵种、军区、武警部队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有关规章。

122、第五十六条本条例由总参谋部负责解释。

123、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参五十六所在哪里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总参第六十一研究所、总参五十六所在哪里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哦。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考研辅导班 » 总参五十六所在哪里 总参第六十一研究所

觉得文章有用就打赏一下文章作者

支付宝扫一扫打赏

微信扫一扫打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