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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哪里可以接收档案,辽宁哪里可以接收档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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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辽宁省档案条例
  2. 辽宁档案放到人才中心怎样收费
  3. 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应届毕业生档案寄到哪

一、辽宁省档案条例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个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保障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第五条档案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保守国家秘密,便于社会利用。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及向国家捐献重要、珍贵档案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的档案事业,实行宏观管理、监督和指导。

2、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业务上受上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3、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行政村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第八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档案机构或者配备档案工作人员,统一管理本单位档案;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业务上受本行政区域相应的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4、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档案,其档案工作受本行政区域相应的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九条国家综合档案馆按县以上行政区划设置,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负责收集和永久保管多种门类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利用。

5、国家专门档案馆的设置,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符合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负责收集和保管某一领域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利用。

6、部门档案馆可由省和特大城市的专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由本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划,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负责收集和保管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形成的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提供利用。

7、企业设置的档案馆,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经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备案。事业单位设置的档案馆,必须符合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规划,经主管部门批准,向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事业单位的档案馆负责收集和保管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形成的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提供利用。第十条综合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8、专门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其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9、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收集档案的范围,报本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一条档案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专业知识,取得档案管理岗位资格证书。

10、从事档案咨询、鉴定、评估等业务的机构或者人员,必须经市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资质认定。

11、岗位资格证书的取得和资质认定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第三章档案管理第十二条档案所有权根据单位的所有制性质确定。

12、非全民所有制的单位使用国有资产形成的档案,经本行政区域相应的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属于国家所有。

13、个人在非职务活动中形成的档案或者以继承、受赠等合法方式获得的档案归个人所有。第十三条国家所有并属于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由文书部门或者业务部门收集齐全并立卷,按时交本单位档案机构集中统一管理;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

14、对档案所有权的界定及归档和进馆档案范围有异议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认定。第十四条涉及组织机构的建立、变更和撤销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本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人员应当对其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进行指导,做好保管和利用工作。

15、对科研成果、产品试制、基建工程或者其他技术项目进行鉴定、验收时,应有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人员参加,并对应归档的文件材料进行验收。

16、属于省、市、县重点项目的档案,由本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验收;未进行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能通过项目竣工验收或者鉴定。

二、辽宁档案放到人才中心怎样收费

1、个人档案制度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个人档案本是个人工作业绩、政治表现、职称评定的记录,与社会保险没有必然联系,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电子信息系统已经完整地记录了参保职工的年龄、工龄、参保时间等必要信息,但社保部门却硬让个人档案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挂钩,没有个人档案就不办退休手续,就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2、何出此策?无非为部门利益耳。灵活就业者一个档案保存在职介中心每年需交120元档案管理费,一个城市按50万份档案,每年就是6千万之巨!无本万利的生意,什么企业能比得上?!

3、目前已是市场经济时代,大量劳动者在个体、私营、合资单位就业,流动性极大,根本不可能有也不必要有个人档案。比如一个农民工为了交养老保险,就被强制建立个人档案,否则就不得享受退休工资,如此一来他会积极地参保吗?这种规定难道不是在严重阻碍扩大社保覆盖面的工作吗?

4、目前,社会上存在大量国有集体企业的下岗工人,他们大多已经与原企业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为了退休后能够享受退休工资,他们除了每月要以灵活就业者的身份缴纳几百元养老金外,还不得不把档案保存在市劳动保障部门下属的机构并缴纳档案管理费,这对本就生活困顿的他们可谓是雪上加霜。档案管理费的金额对某些富人可能不算什么,但对千千万万下岗失业人员来说,缴纳几十年,就是沉重的负担。这种负担已经引起了大家的强烈不满,我在某市社保局网站上就看到了一位下岗老工人对此规定的悲愤控诉。假如一个老工人辛辛苦苦缴纳了几十年的社保费,60岁时却被告知因档案而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那么他会怎么想?党和政府反复强调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性,而有关部门的这项规定难道不是在为和谐社会制造不安定隐患吗?

5、当一个劳动者向社保机关缴纳养老保险时,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他与该机关就产生了合同法律关系,只要他缴纳了足额的保费,该机关就有义务无条件按时为他办理退休手续,而不得以档案为先决条件。请问,没有个人档案就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规定,依据的是那条法律?国家法律规定劳动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岂容如此被轻易地剥夺?

6、个人档案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这样的挂钩政策既不合理,也不必要,更无法律依据。建议取消这样不合理的挂钩政策,以利于人才的流动,降低普通劳动者的经济负担。假如一时还难以取消该挂钩政策,建议免除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者在市劳动保障部门下属的机构缴纳的档案管理费。

三、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应届毕业生档案寄到哪

国家对于毕业未就业的大学生的档案,一般采取三种方法:

一、把档案转至生源地,由所在地级市的人事局接收。

适合对象:比较适合准备在生源地范围内就业的毕业生和暂时不想就业的毕业生。

优点:在生源地就业后办理手续简单方便。

缺点:两年内如离开生源地就业,需重新办理改派手续。

2002年国家允许毕业时尚未落实单位的毕业生户口、档案留校两年。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将户籍和档案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申请档案留校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的,学校将其档案和户口迁回生源地,学校不再为其发放就业报到证。

适合对象:适合有就业愿望但尚未就业的毕业生。

优点:学校诚信度较高,代为保管户口关系和档案不收取额外费用。

缺点:毕业生档案留校只是延长了择业期,与学校没有人事隶属关系,涉及人事关系的证明都不能出具。

三、把档案转至就业代理或人才交流中心。

适合对象:比较适合创业、灵活就业的毕业生。

优点:易于毕业生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缺点:由于毕业生与指导中心交流相对少,容易造成信息不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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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就业毕业生的档案存放一般有两种方式:

一、把档案转至有人事管理权的单位。

1、在没有搞清楚用人单位是否具有人事主管权之前,不要把档案转入这个单位,应把档案转递到这个单位所在地的人才交流中心去。个别没有档案管理权的单位会把学生的档案弄丢了或是扣住不放。

2、要询问清楚用人单位的性质。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他们或他们的主管单位是有人事管理权的,可以接收档案。其它各类非公企事业单位、各类民营机构是无人事管理权的,要通过人才交流中心来接收学生,学生的档案要放到人才交流中心去。

二、把档案转至单位所在地的人才服务中心。

如果接收你的单位不具备档案管理权,那么你的档案就应该“落户”于单位所在地的人才服务中心。这种方式通常需要收取一定费用,一般每年三四百左右。

1、人才服务机构是在编制上,它属于事业单位,在运行上,则实行企业化管理。但实际上,它履行着部分行政职能,提供的“服务”具有明显的行政属性。不少地方人才中心的负责人坚持:“补齐代管费用及相关手续后,再提供人事服务”。

2、档案的转递是有规定程序的,在离开学校之前最好弄清楚你的档案在什么时间被转到哪个地方去了。在现阶段,主管学生分配的单位没有统一,有人事局、人才交流中心、教育局、专门的分配办等,而且档案转进转出比较麻烦,最好一步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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