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林 考研,李林考研数学
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即将于下周六、周日进行,12月17日,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由考研作弊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判决结果。
李林携带手机进入考研考场被发现,因不服省教育考试院认定其作弊,取消其各科成绩的处理决定,将对方诉至法院。最终,两审法院均驳回其诉讼请求,维持了省教育考试院《处理决定书》的效力。承办法官特别指出,相关认定并非出自法院的自由裁量,而是具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
带手机被认定作弊,不服起诉教育考试院
2018年11月,李林(化名)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在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上,他郑重签字,保证不将具有通讯功能工具等违规物品带入考场。
一个月后,李林走进考场。在思想政治理论课考试结束铃响后,监考老师在收取李林的试卷时,发现他竟然拿着一部手机。李林承认,自己将手机违规带入了考场,且一直处于开机状态。监考老师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违规考生记录表》中予以记录,李林也在记录表上签了字。
2019年5月,省教育考试院按照程序作出《违规考生处理决定书》,因李林具有“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违规行为,认定结果为作弊,处理决定为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李林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处理决定。一、二审法院均驳回李林的诉讼请求,维持了处理决定书的效力。
江苏高院
法官:认定作弊具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
据介绍,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林一再强调自己虽然携带手机进入考场,但在整个考试过程中并未使用手机,不存在作弊行为。对此,江苏高院在二审判决书中进行了回应:“考生在考试过程中,确实未实施抄袭答案、通过手机查找与考试有关内容等狭义上的作弊行为,省教育考试院在听证过程中亦认可考生未实施狭义上的作弊行为。但考试过程中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受信息功能的设备,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江苏承办法官刘军特别指出,上述认定并非出自法院的自由裁量,而是具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
刘军介绍,《教育法》第79条规定,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严禁携带考试作弊器材,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6条则规定,考试过程中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刘军表示,教育部规章中的这一规定,曾在2012年作过修改,原款项规定的是“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属于作弊情形之一。也就是说,根据修改后的教育部规章,考生只要违规携带了通讯设备,不管在考试中是否实际使用,应当一律认定为考试作弊。
法院明确支持教育考试部门行使监考权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江苏高院了解到,2019年该院也曾审结一起因考生涉嫌作弊而引发的纠纷案件。
考生赵某参加全国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时涉嫌作弊,却拒不配合考场工作人员检查,干扰其他考生、影响考试秩序,苏州市教育考试院作出《违规考生处理决定书》。赵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被法院依法驳回。该案先后入选江苏法院2019年度十大典型案例、第十五届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江苏高院通过判决确立了考生配合检查义务规则,明确支持教育考试部门依法行使监考权。
“考试能否选拔出真正的人才,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考试是否公平公正。”刘军表示,江苏高院依法裁判,支持教育考试部门依法依规作出作弊认定和处理决定,通过行政审判的规则指引,再次强调了考场纪律的重要性和、严肃性。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沈高轩
来源: 紫牛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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