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研究》,法学研究生考哪些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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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2年第8卷目录
——上海金融法院文集
主题:金融审判法律实务问题研究
案例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光大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案
丁某春等诉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田某、周某诉中原信托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恒生银行有限公司诉上海天盛仓储有限公司、林某华保证合同纠纷案
周某华诉钜洲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案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上海骏丰嘉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汉邦(江阴)石化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野村控股株式会社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案
网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申请执行案
孙某靖诉严某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案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意大利裕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独立保函纠纷案
瑞士联合银行集团新加坡分行与上海国储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香港仲裁程序在内地申请保全案
上海船用柴油机研究所与巴基斯坦法蒂玛能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复议申请中止支付保函项下款项纠纷案
苏黎世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与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法律风险防范报告
私募基金纠纷法律风险防范报告
上海金融法院
案例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光大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案
内容摘要:差额补足协议的性质应根据协议主体、权利义务约定等综合进行认定。差额补足义务的主体不是所涉投资资金的管理人或者销售机构的,不属于法律法规所规制的刚性兑付情形。协议双方自愿利用基金的结构化安排以及差额补足的方式就投资风险及投资收益进行分配的,该行为合法有效。差额补足义务与被补足的债务本身不具有同一性、从属性等保证责任构成要件的,可认定构成独立合同关系,差额补足的条件及范围依据合同约定确定。
2.丁某春等诉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内容摘要:在群体性证券纠纷中,十人以上投资者,确定二至五名拟任代表人,能够提供证明证券侵权事实的初步证据,并符合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其他起诉条件的,可以作为原告发起普通代表人诉讼。符合权利人范围的投资者均可以在法院确定的权利登记公告期间参加诉讼,成为该案原告。参加权利登记视为对代表人进行特别授权,由代表人代表其他原告参与诉讼。当事人对损失核定机构委托不能达成一致时,法院可以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损失核定机构。代表人请求败诉被告赔偿通知费、律师费的,法院可结合案件繁简、难易程度、律师工作量及诉讼规模等因素支持其合理部分。
3.田某、周某诉中原信托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内容摘要:贷款机构负有明确披露贷款实际利率的义务,若以格式条款约定利率,还应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借款人注意,并按照借款人的要求予以说明。若因贷款机关未明确披露导致借款人没有注意或理解借款合同的实际利率,则应视为双方未就“按照该实际利率计算利息”达成合意,贷款机构无权据此计收利息。此时,合同利率的确定应当依据合同解释原则,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采用一般理性人标准。贷款机构发放贷款前已经收取的还款应当从实际本金中扣除。
4.恒生银行有限公司诉上海天盛仓储有限公司、林某华保证合同纠纷案
内容摘要:内地公司与香港居民为香港公司债务向香港银行提供担保所引起的保证合同纠纷,香港银行依据非排他性、非对称性管辖权条款向内地法院提起诉讼,应认为该管辖权约定条款有效,且平行诉讼情形并不影响内地法院对案涉纠纷行使管辖权。法律适用上,虽当事人约定适用我国香港法律,但审查适用我国香港法律是否违反内地法律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之情形,且对于不同法律关系应依据不同冲突规范分别确定准据法。具言之,跨境担保未经批准登记并不构成违法事由,案涉纠纷可适用我国香港法律审理;内地公司是否具有对外担保能力及对外担保是否经内部授权,内地公司破产后债权人债权范围确定,均系公司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公司内部事务,应适用公司登记地法律。在我国香港法律查明上,我国香港法律有关合同生效所应具备要素及担保责任的规定与内地法有所不同,案涉担保函系以书面契据形式订立,无需审查是否存在对价;两担保人系向债权人提供补偿合同性质的担保,并承担共同极个别的责任,债权人可在未向主债务人追索的情况下,径行要求两担保人直接向其履行主债务。
5.周某华诉钜洲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案
内容摘要: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控人向投资者推销私募基金,并有证据证明构成实质代销关系的,实控人负有告知说明义务和适当性义务。管理人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未体现专业独立性,而由实控人实际管理运作基金,因未尽忠诚勤勉义务造成投资者损失的,管理人及其实控人因违反监管规则和信义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基金投资损失的认定应以清算为原则,但基金未投向约定标的,管理人亦未控制任何基金资产且资产追回期限不可预见,造成清算无法进行的,可以认定投资者损失已经固定。投资者诉请解除私募基金合同并返还投资成本,解除合同条件虽不成立,但管理人等主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可在投资者诉请的范围内判决责任主体赔偿实际损失。
6.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上海骏丰嘉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内容摘要: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为公益保险,格式保险条款约定了投保人在一定条件下有合同解除权。然在涉案保险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因政策原因无法成就时,对格式条款不应简单适用“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而应从保险性质、保险条款体系设定、保险条款相对应的政策规定及沿革、当事人真实意思等出发,通过合同的整体解释、目的解释、诚实信用原则解释等合同解释方法,探求合同条款的真实意思。基于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政策性属性,在保险条款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因客观原因无法成就时,不能认定开发商投保人享有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7.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汉邦(江阴)石化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内容摘要: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可就租赁优先受偿的规定虽为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新规定,但对于民法典前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诉讼中如果能就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价款受偿更有利于双方债务的清偿,并不违背合同当事人的合理预期,应认定可溯及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出租人请求实现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是相应担保已经登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于2021年1月1日被确立为全国范围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平台,在该系统上的登记应自此具有法定的公示公信力,承租人破产情形下,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优先权利顺位可根据该时点进行排列确定。
8.野村控股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案
内容摘要:1.在我国香港仲裁裁决与内地诉讼裁判存在请求重复、裁判结果交织的情况下,应从形式审查与实体审查的不同、请求所依据的法律关系性质及请求权基础的不同,界定关联案件的异同,以此认定仲裁案与诉讼案是否存在冲突。2.案涉合伙法律关系为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法律关系,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就案涉合伙协议所涉纠纷作出的裁决内容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不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对该裁决的执行亦不违反内地外汇管理政策,认可与执行香港仲裁裁决不损害内地社会公共利益。
9.网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申请执行案
内容摘要:标的股票第一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作为资管计划管理人,申请将标的股票抵债过户至资管计划名下。法院在查明资金真实来源、明确资金独立性的前提下,根据现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充分考量监管规则的要求,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予以支持,将股票依法通过抵债程序过户至资管计划名下。
10.孙某靖诉严某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案
内容摘要:对于基金份额所有权的归属,有登记的,应当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无登记的,应当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同于证券投资基金,目前并无强制性法律规定要求其必须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进行份额登记。基金管理人出具转让说明,确认系争基金份额转让协议签订的事实及基金份额权益的归属的,应当认定基金管理人已经对系争基金份额进行了内部登记。新的托管人对系争基金份额进行的内部登记,不能否认基金管理人之前对基金份额的确认。
11.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意大利裕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保函纠纷案
内容摘要:独立保函的开立人主张外国法院的止付令构成阻却其履行合同的不可抗力并以此为由拒绝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时,应当依据独立保函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认定其迟延履行是否具有正当理由。在相关规则未将一国法院的止付禁令纳入作为导致独立保函开立人“营业中断”的事由之一时,不宜对不可抗力的认定作扩大解释。
12.瑞士联合银行集团新加坡分行与上海国储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香港仲裁程序在内地申请财产保全案
内容摘要:我国香港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在我国香港仲裁裁决结果作出前,可参照内地相关规定,向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或者证据所在地的内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当事人可直接将保全申请书连同仲裁机构或者办事处的转递函自行提交给内地法院,内地法院可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提供的联系方式向相关仲裁机构或办事处核实情况。对于当事人仅于保全申请书中列明以外币为单位确定的保全财产金额,法院认可将该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同时出于支持仲裁角度,对于仲裁机构或者办事处提出希望获知保全申请裁定结果的,法院可将裁定结果反馈。
13.上海船用柴油机研究所与巴基斯坦法蒂玛能源公司、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申请中止支付保函项下款项纠纷案
内容摘要:受益人明知其没有付款请求权仍滥用该权利的情形构成独立保函欺诈,而申请止付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明标准由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为具有高度可能性;在涉外案件中,由于此类保函止付案件审理期限较短,需在48小时内作出判断,则涉外企业即受益人难以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下,申请止付一方仅以基础债权债务交易关系中存在的违约情形作为证明受益人存在保函欺诈的依据,尚不足以达到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第三人金融机构在举证证明其受托开立涉外独立保函的过程合法合规,且能够证明申请止付一方在涉外独立保函履行过程中存在多期支付行为,则在申请止付人提供证据尚不充分的情况下不宜认定构成受益人滥用付款请求权情形。
14.苏黎世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与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内容摘要:双方均为外资保险公司,原保单及再保险合同均以英语起草和签署,再保险合同将“Jurisdiction”与保险利益、保险期限等事项单独列出,明确载明按原保单的约定。在双方就“Jurisdiction”一词的含义产生争议的情况下,首先应采文义解释原则,根据该词语在英语中的涵义予以界定,同时结合目的解释,从双方于再保险合同中专门就“管辖”予以约定,而原保单并没有法院管辖仅有仲裁条款的角度,认定再保险合同约定管辖按原保单应指原保单中的仲裁条款。再保险合同关于仲裁协议并入的约定意思表示具体、明确,对于再保险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作者:上海金融法院
内容摘要:近年来,私募基金行业快速发展,在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推动科技创新、优化资本市场投资者结构、服务实体经济和丰富居民财富管理形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也出现了规避合格投资者要求、变相资金池运作、刚性兑付等违规情形,行业风险逐渐显现。上海金融法院在详细统计分析从2016年到2021年上海法院所审理涉私募基金案件的基础上,积极延展调研视野和方法,在行业自律组织的协助下对私募基金合规管理情况进行问卷调查,深入市场一线围绕募、投、管、退各环节所涉法律问题开展实务研讨,以此系统梳理私募基金涉诉具体类型,深入分析引发纠纷的原因及相关法律风险,为精准防范法律风险、完善私募基金合同重要条款提供对策建议。
《法学研究》(法学研究生考哪些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