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法学硕士(考北大的法学研究生有多难)

北大法学硕士,考北大的法学研究生有多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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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近《商事仲裁与调解》

《商事仲裁与调解》2020年5月10日创刊,是商事仲裁调解领域唯一国家级期刊。中国贸促会主管,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中国贸易报社主办,《中国对外贸易》杂志社出版,刊号为CN10-1667/F,双月刊,单月10号国内外公开发行。《商事仲裁与调解》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科学务实创刊办刊。本刊创刊宗旨在于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办刊方向,刊载商事仲裁与调解案例,解读相关法律法规,服务对外贸易实务,促进国际间贸易交流与合作,提高中国国际贸易话语权和影响力。本刊特别欢迎问题意识明确、具有原创性、论证充分并能提出科学合理的理论和对策的仲裁、调解领域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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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精彩要目

▷2022年第3期

【实践研究】

1.国际体育仲裁中临时措施的适用研究

作者:桑远棵(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临时措施是国际体育仲裁中的重要机制,在体育争议当事人之间发挥着利益平衡的支点作用。CAS《体育仲裁法典》第R37条就授予临时措施的条件作了大致规定,不过在临时措施的实体性适用条件、类型和可执行性方面仍需进一步明确。通过分析CAS案例、瑞士法等可以确定:首先,在实体性适用条件中,“不可弥补的损害”不限于金钱性损害,“实体胜诉的可能性”应是看似合理的较低证明标准,“利益的平衡”则要求适当地保障他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三个要素不必在所有情形下同时满足;其次,CAS仲裁庭有权依据个案情形授予不同类型的临时措施,但应受限于当事人的协议和瑞士强制性规范;最后,CAS临时措施可依申请获得瑞士法院的协助执行,在其他国家则存在不确定性。未来中国制定体育仲裁规则临时措施条款应当吸收CAS的有益经验。

关键词:临时措施;国际体育仲裁;CAS《体育仲裁法典》;保全措施

2.论内地与香港区际诉讼与仲裁平行程序的解决

作者:谢婉(深圳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内地与香港区际诉讼与仲裁平行程序冲突的实质是区际司法管辖权和仲裁管辖权的冲突。有效的仲裁协议能明确仲裁庭的管辖权、排除法院管辖权,是解决诉讼与仲裁平行程序的关键。内地和香港对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法律冲突,使得双方对同一份仲裁协议效力作出相反判断,最终引发区际诉讼与仲裁平行程序的发生。国际上解决诉讼与仲裁平行程序的机制主要包括自裁管辖权原则、禁诉令、禁裁令、未决诉讼原则以及“诉讼与仲裁并行”模式。内地和香港分别采用“诉讼与仲裁并行”模式和禁诉令机制,无法有效解决区际诉讼和仲裁平行程序问题。立足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解决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法律冲突,协调临时措施签发标准,才能有效解决内地与香港区际诉讼与仲裁平行程序问题。

关键词:平行程序;仲裁协议效力;管辖权冲突

3.巴基斯坦仲裁法律制度述评

作者:杨陶、张炯(喀什大学法政学院)

内容提要:巴基斯坦仲裁法律体系较为复杂,包含《仲裁法》《仲裁(议定书和公约)法》《承认和执行仲裁协议和外国仲裁裁决法》以及《替代性纠纷解决法》等法律。这些法律详细地规定了仲裁协议的定义和有效性、仲裁条款的独立性、仲裁的法律适用、仲裁程序的启动、仲裁员的选任、法院在仲裁中的权力、国内仲裁裁决和外国仲裁裁决的区分以及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内容。但巴基斯坦仲裁法律并未完全吸纳现代仲裁法的相关制度,如没有接受仲裁庭的管辖权自裁原则,没有规定仲裁临时措施规则,没有较好地限制法院在仲裁中的权力等,因而被称为“仲裁不友好国家”。此外,巴基斯坦仲裁相关法律间的适用关系复杂、不确定。基于此,建议中方当事人在巴基斯坦参与仲裁时,充分利用巴基斯坦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规则,密切关注巴基斯坦公共秩序规则,以规避法律风险。

关键词:巴基斯坦;仲裁协议;仲裁程序;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

4.论互联网保险纠纷在线调解机制的构建

作者:段明(湘潭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作为“互联网”与“保险行业”深度融合的产物,互联网保险行业在我国的发展极为迅速。然而,由于市场监管和法律规制相对滞后,由互联网保险引发的纠纷数量与日俱增。公正高效化解互联网保险纠纷已经成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促进互联网保险行业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相较于传统的保险纠纷解决机制而言,在线调解机制在化解互联网保险纠纷中具有诸多优势,较为契合互联网保险纠纷的化解需要。构筑双方当事人均信任的互联网保险纠纷在线调解平台,规范调解程序,完善激励机制,以及保障和解协议顺利执行,是构建符合中国实际的互联网保险纠纷在线调解机制的可行路径。

关键词:互联网保险纠纷;在线调解;和解协议

【理论研究】

5.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准据法的确定

——英国法和中国法比较考察

作者:聂羽欣(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内容提要:在缺乏当事人的明示选择时,如何确定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准据法,国际社会尚未达成一致意见。英国法院以Sulamérica案为基础,通过一系列判例逐步发展出了判断仲裁协议准据法的“三步法”。本文梳理和比较了中英两国的立法和实践,发现两国法律在仲裁协议准据法的适用范围、主合同准据法对于仲裁协议的适用性、无法律选择时的兜底规则和有利于仲裁协议有效原则的适用四个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基于对意思自治原则的贯彻、强化我国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竞争力,在中国《仲裁法》修改过程中,应明确仲裁协议准据法的适用范围,有条件地将主合同准据法纳入仲裁协议准据法的选法范围,删除适用中国法的兜底规则,并重新引入有利于仲裁协议有效原则。

关键词: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准据法;比较法;仲裁协议的效力

6.比较法视野下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创设与运作

作者:刘静(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内容提要:现有ICSID和WTO争端解决机制无法完全满足我国对外交往的实际需求,我国于2018年成立国际商事法庭,用以专门处理国际商事纠纷。新加坡2015年成立的国际商事法庭能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国际商事法庭的创设和运作提供样板。目前我国国际商事法庭存在管辖权受限、法官单一、商事专家委员会职责有限、审级制度不健全和判决执行难等问题。对此,建议适当比照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的运行机制,以特别立法突破现行法律体系对国际商事法庭的限制,放宽“国际性”和“商事性”的认定标准,取消实际联系原则,进一步扩张管辖权,实现法官多元化和国际化,允许专家委员以法庭之友身份参与诉讼或担任人民陪审员,修改一审终审制为上诉制,增强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提高我国司法国际公信力,从而为我国参与全球治理提供法治保障。

关键词:国际商事法庭;商事专家委员会;管辖权;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7.比较法视域下非诉调解协议效力规则的优化

——以《新加坡调解公约》为切入

作者:李佳(吉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非诉调解协议的效力确认程序是二重审查模式,无法满足实践中调解制度的运用,影响调解的执行和效力发挥。面对国内调解环境的改变和国际商事调解的发展,非诉调解协议效力规则亟需完善。《新加坡调解公约》对国际商事和解协议的审查程序与我国非诉调解协议效力确认程序具有相似性,但我国非诉调解协议并不具备强制执行力,与《新加坡调解公约》存在差异,这为非诉调解协议效力规则的优化提供了借鉴基础。本文通过比较各国和地区非诉调解协议效力规则的立法,在赋予非诉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以及确认非诉调解协议的遮断效力等几个方面提出对非诉调解协议效力的立法予以完善的建议,以更贴合调解实践的发展。

关键词:非诉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新加坡调解公约》

【青年学范】

8.论仲裁机构对临时仲裁的协助

——《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第二十五条评述

作者:孟伟、黄启蒙(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近年来,临时仲裁在中国获得了有限度的开放,但在缺乏协助机制立法安排的情况下,临时仲裁极易程序延宕、形成僵局。考察中国的实践可知,将人民法院作为默认的协助机构,一则缺乏上位法支持,二则不利于实现仲裁当事人对效率、保密性的合理期待;将其他机构或个人作为默认的协助机构,也难以在公信力与市场需要之间取得平衡。2020年8月26日通过的特区立法《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第二十五条将仲裁机构作为默认的协助机构,通过明确适用模式与适用程序,厘清特定当事人、特定地点、特定规则、特定人员等关键要素,首次为该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案。这项安排合乎中国的实际情况,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正在进行的《仲裁法》修订工作应当考虑吸收借鉴。

关键词:临时仲裁;仲裁机构;指定机构;仲裁地

9.《新加坡调解公约》签署后我国商事调解员的任职资格

作者:刘沁予(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内容提要:以商事思维为主导的商事调解与我国现行调解制度的性质有本质差异。在签署《新加坡调解公约》的背景和我国正大力推广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前提下,为确保商事调解的质量与合法性,同时发展我国的商事调解事业,应当将商事调解员的任职资格与人民调解员的任职资格区别开来。商事调解员的法定任职资格由商事纠纷的本质属性决定。我国需要从对专业知识与商事经验的掌握和调解培训两方面确立商事调解员的资格认证、管理和考核等制度,为规范化、制度化、专业化的商事调解员队伍设置法定门槛,使我国的商事调解与社会发展相协调,适应纠纷解决市场的多元需求。

关键词:商事调解员;任职资格;新加坡调解公约;国际商事纠纷;商事主体

10.《新加坡调解公约》下我国执行国际商事和解协议的衔接构建

作者:张琳(华东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新加坡调解公约》(下文简称《公约》)标志着跨境执行框架的重大革新。作为《公约》的首批缔约国之一,我国有善意履行《公约》的义务。出于成本效益的考量,我国应思考以何种现有制度为框架衔接《公约》。具体而言,我国面临的选择是:采用区分国内外和解协议的“双轨制”还是采用统一执行国内外和解协议的“单轨制”。本文先从“制度内容与《公约》的适配性”这一角度全面比较采用“单轨制”与“双轨制”的利弊;再从“司法实践与《公约》的匹配度”这一角度论证采用“双轨制”能更好地适应《公约》的适用范围——复杂的国际性商事争议;最后,本文从《纽约公约》落地我国的历史中得到启发,认为采用“双轨制”可以有效避免法律移植过程中的激进与仓促,从而能更好地促进我国商事调解制度的发展。基于采用“双轨制”这一前提,本文对整体法律制度与具体衔接点的构建提出了设想。

关键词:《新加坡调解公约》;国际和解协议;双轨制;制度构建

【案例分析】

11.评EDF服务有限公司诉罗马尼亚仲裁案

作者:时界(中国贸促会法律部、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

内容提要:公平公正待遇标准如何定义、其中要素如何断定一直是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较为热门的话题,其内涵边界的广阔性也导致该标准有演变为“帝王条款”之势。但边界广阔并不意味标准可以随意运用及解释,公平公正待遇标准所含要素,尤其是合法、合理期待有其适用限制,不应阻碍东道国正常规制其经济生活的权力。对上述问题EDF服务有限公司诉罗马尼亚仲裁案仲裁庭作出了较为有信服力的阐述,为后续的仲裁实践提供了优良范本。本文分别对EDF服务有限公司诉罗马尼亚仲裁案裁决书案件事实、主要法律争议予以展示,并在此基础上作出简要分析。

关键词:国际投资仲裁;公平公正待遇;合法合理期待;归责问题

12.评嘉吉公司诉墨西哥仲裁案

作者:梅冰(中国贸促会法律部、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内容提要:美国食品公司嘉吉公司认为,墨西哥针对含HFCS的软饮料采取的征税行为以及不批准进口许可的行为违反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由此向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提起了投资仲裁。本案主要涉及NAFTA第十一章对管辖的规定以及第1102条国民待遇、第1103条最惠国待遇、第1105条公平公正待遇、第1106条业绩要求和第1110条征收等条款。

关键词: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公平公正待遇;征收

责任编辑 | 刘卓知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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