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学硕,法律学硕和专硕的区别
文|尼尔医生的笔记
编辑|尼尔医生的笔记
引言
与前朝相比,明代的法律体系无疑更加完备,而且统治者们也意识到了法制工作对维持国家政权稳定、保障人民生活的重要作用。
但是,从整体上看,明代的法律具有较强的“保护性”意味,甚至还专门为特权阶层制订了一套较为宽松的法律,这就是明代宗藩法。
明代对于功臣的残酷惩罚与对宗藩的特殊保护,形成了一种比较鲜明的对比,以明文规定的形式确立了王室的合法特权。
立法背景
由于元朝统治者对广大人民的残酷剥削,对占多数却处于最底层的汉族人民进行了极端的压迫,造成了“十室九虚,饥寒交迫”。
连年的战乱,导致了大量的人口流失,导致了生产力的下降。
而在明末百废待兴之际,原本跟随朱元璋反对元朝专制的军士、士大夫,纷纷走上了统治阶层,并形成了两股政治力量,即“淮西勋贵”、“浙东集团”。
“淮西勋贵”大都是早年随朱元璋出征,最后推翻了元朝,在政治上有很高的地位和声望,其中以韩国公李善长为首。
“浙东集团”是以刘基为首的一批士大夫,他们的官职大都不高,就连刘基的封号也不过是“诚意伯”,但是他们对国家的基本利益十分看重。
事实上,所谓的“浙东集团”根本就不存在,只是淮西的一位英雄为了保护自己的势力,为了对付刘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杜撰了一个假的组织。
法律基本原则
以法治国。一方面,明朝与前朝法律相比,将所有威胁君主专制和中央集权的罪名处刑都大大加重,凌迟与株连等残酷刑罚大量出现于“谋逆”等威胁皇权的罪行。
另一方面,整顿吏治,严厉惩治腐败、玩忽职守的官员,增加“奸党”的罪名,以清除权势滔天的不法贵族。
等级分明。“八议”是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一种封建礼法体系,它是对贵族官僚、皇室宗亲、地主阶层的公然保护。
明代也有“八议”的规定。
它的保护对象有皇室宗亲、皇室故人、功臣、君子、贤臣、勤勉臣子、高级官员、前皇帝的后代。
连带责任。明代的刑律对以前的朝代更是有了更进一步的强化。空印案、蓝玉案、胡惟庸案,凡是被牵连的人,都会被一家人处死,这三起案子,至少有上万人被处死,而且都是斩首、凌迟等残忍手段。
而上一代,虽然只有“夷三族”,但到了明朝,却是满门抄斩,就算是靖难之后,朱棣还将方孝孺的弟子也列为了一类,被称为“诛十族”。这也是明代刑法中的野蛮、落后之处。
明朝宗藩法律演变
洪武时期,明末的宗藩制度问题就已经存在,其中以藩王的不法行为最为突出,但因为朱元璋的权威,藩王们虽然掌握了更多的实权,却并未发生太多的违规行为。
而在靖难之战后,宗藩势力急剧减弱,朝廷对宗藩的监督力度加大,这一期间,宗藩的不法行为不断增多(其中还出现了一连串的不实指控)。明代中叶以后,宗藩的规模不断扩大,新的宗藩制度也随之产生。
洪武帝至建文时期的法律
洪武年间,朱元璋的次子秦王朱樉是最大的问题。朱樉幼时才智过人,为朱元璋所宠爱,但他长大后,为人不择手段,并残暴不堪。
朱樉在洪武十一年五月,正式入西安,就违背了朱元璋的旨意。
为提高王府用钱,还命亲兵从关中搜刮金银珠宝,或大规模征募现钞。
下令将那些前来乞讨的平民暴打一顿;把少女抓去军中严刑拷打,以将男孩阉割为娱乐。
他在皇宫里修建了许多亭台楼阁,供他玩乐,他软禁了王氏,虐待了他的次妃邓氏,他经常用割舌、活埋、火烧等残忍的手段,或者把她关在家里,让她饿死。
洪武二十二年,周王朱橚私自出使凤阳,朱元璋命令他暂时留在云南,但他很快就回到了自己的封地。
这是最严重的惩罚,除了圣旨之外,大多数的惩罚都是在京师里进行训斥。
靖江王外甥朱守谦,是朱元璋的外甥,因为“不能立宪,不能与小人为伍;性格暴躁,心狠手辣,肆为淫虐,深受百姓之苦。”
又纵容王府的官吏以大欺小,朱元璋将他召入京,革除爵位,软禁。废除庶人,软禁致死,这是明末对宗藩最严厉的惩罚,也是后世普遍沿用的做法。宗藩被皇帝直接处死的例子很少见。
朝廷的律法,最后还是由皇帝来解释,而且,每一位皇帝,在处刑上,都会有不同的看法。而在建文帝那里,《皇明祖训》不过是他铲除藩王的一种合法手段,至于“谋反”是不是真的并不重要,但是按照《皇明祖训》,他完全可以将藩王贬为平民。
靖难之役后宗藩权力衰落
按照《皇明祖训》,明太祖朱元璋将宗藩排除在朝廷的监督体系之外,任何级别的官员都不能随便上奏,对宗族犯下的罪行进行弹劾,违者将被认为是挑拨“天家骨肉”,受到责难和惩罚。
但是,在靖难之后,朱棣大幅度裁撤了各地的藩王。朱棣发动政变,其正当性的根据是《皇明祖训》:“王得兴以兵征之,内有奸佞。”当然,他也要阻止其他藩王,对他们的统治造成威胁。
朱棣继位后,深感藩王势力太大,对朝廷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因此实行了一系列的削藩政策。
首先,将边塞诸王移入内陆,将北疆的军权交给了朝廷,并保留了原来的十大藩王的精锐卫队,并在原有的封国军中,进行了更替;
大量的藩王、侍卫被罢免,只有少部分人留在身边,或者将藩王的亲兵分配到其他诸侯身上,这是一种类似于“推恩令”的做法。
废除兵权,保留在王府中的侍卫,由朝廷调遣;除了少数几个封疆大吏,为了震慑其他诸侯,比如齐王朱榑、谷王朱高,都是因为“谋逆”而被革职的。永乐朝,随着藩王地位的衰落,对上奏藩王的不法之事,也是时有发生。
《皇明祖训》的具体规定
《皇明祖训:法律》中关于宗藩的律例有十五条,归纳为:一是皇帝犯了错,要在皇帝面前宣读,不得下令惩罚,也不能下令惩罚;朝廷召见时,应为仪宾、驸马或内侍,并持御宝文书及金印;藩王不需要经过官府,便可直接入朝。
朝廷使节若说的是无稽之谈,则是朝中的奸人,挑拨离间,请皇上处死奸臣和使者。
第二,王府内的臣子,藩王可以随意处置,但藩王却不能对自己管辖范围内的臣民和臣民进行审判。
第三,关于藩王有罪及臣民弹劾藩王之情形,均须依以上之法律特权条款之规定而施行;奸臣私占藩王府宅,必杀之;藩王的侍卫中,有逃走的,也有奸细的,在审问的时候,不能插手。
第四,新皇帝的封疆大吏,应当派使者前往朝觐,但三年之内不得参加朝会。
第五:“朝廷无忠臣,而有奸佞之人,则王练兵以备,皇帝密诏诸王,率军讨伐。”
这条规矩,是用来防止新帝继位的时候,用来对付那些贪官污吏,但这也是朱棣靖难的时候,用来“清君侧”的借口,虽然各大藩王都要“训兵待命”,甚至还有“密诏”。
第六,没有皇子,就应该是兄弟姐妹,而且是嫡系,而庶子,则要安分守己,不能乱来。
第七,藩王不得接纳王府中的臣子,不得接纳臣子,不得陈事者,但在此情形下,只能惩罚臣子,不得追究藩王之责。
《宗藩条例》的制定
《宗藩条例》的惩罚手段有:“削发高墙”,即废除宗藩封爵,囚禁,通常软禁,直至死亡,这是对宗藩最严厉的惩罚;查刷府第,是对被剥夺爵位的郡王、郡县主的府邸进行查封的。
同时,由于宗藩数量不断膨胀,朝廷在宗室的俸禄上支出大量增加,宗藩侵占土地、欺压百姓等实际,制定了很多具体的规定:
首先,严格控制妾室数量,妾室数量超出一定数量,所生子女、收买子女同样均为庶人,且还要对宗藩和督官问罪。
第二,宗藩不得私自派人从事商业交易,不得私自放贷。
第三,礼仪要严格,禁止任何国家之间的互相祝贺,不得擅自提拔官员,不得任意提拔亲王,不得任意重用亲王。
第四,严禁宗藩因琐事而派人进京。对皇子的惩罚只有九条,而且大部分都是对皇子的惩罚,甚至还不如自己。
此外,不加刑的条款也同样适用于所有的宗藩,如杖打、流放、流放、处死等,都不适用于宗藩,而对不属于“谋逆”的犯罪,最多也就是罚俸、训诫、削爵等,并无实质意义。
对当代司法的作用
明代对特权阶级的保护已经到了一个极高的程度,它通过特殊的法律来保证宗藩的合法权利,而《皇明祖训》则是将《大明律》和《大诰》彻底的排斥在外,直接规定了只有皇帝可以处置宗藩的罪行,而且还规定了“重罪不罚”。
虽然其他朝代对宗室也有很高的法律保护,但在明代,仅仅颁布了一条仅适用于宗藩的法律,将宗藩从国家公法中剔除出去,可以说是一种独特的做法。
在当今世界,我们要坚持法律适用者的平等,不存在“护身符”、“免死金牌”,人人都要依法行使法定职责,依法行使权利,人人平等。
法律应该是维持社会正义的一种有效手段,而不是以特权阶层来捍卫自己的特殊利益。
皇帝可以随意处置宗藩,也可以违背《皇明祖训》和《宗藩条例》,行“杀”之刑。在“人治”的古代,虽然《皇明祖训》、《宗藩条例》等都是皇室特有的保护性法规,但是,皇帝仍然可以因为犯下重罪而将其处决。
在当今社会,我们要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法定义务,法有禁止”,把宪法和法律作为最高的道德规范,坚决杜绝违法的事情,对违法的事情要严格依法处理,不得随意更改,不得私自更改。
另外,我国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对“情节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等情节的认定,并对民法中的一些特定法条作出了明确的解释。
这对于规范司法过程、降低同案异判具有重要意义,并在加强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和适用的同时,赋予法院以充分的自由裁量权,使其真正地遵守法律、尊重法律。
结语
我国的立法工作绝不能落后于时代,必须立足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并与当前社会的发展需求相适应,体现我国的立法方针,为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坚强的法律保证。
立法的滞后,将会产生很多棘手的社会问题,必须适时修订、设立法律,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不同时期对法的需求也不尽相同。
我们的立法要长远,不能太过拘泥于传统观念,既要吸取国外的有益经验,又要从当前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不断强化对新兴领域的立法和重点领域的立法。
《皇明祖训》中所载的“虽有重罪,但不重罚”的做法,以及皇帝对宗藩不法之事的处罚极其轻微,致使宗藩的不法行为屡禁不止。
虽说也有违背《皇明祖训》而杀宗藩的事情,但毕竟是极少数,只有极少数的宗藩才会使用,因为这些手段会对皇权和皇族的名声造成极大的威胁,所以,在很多时候,这些普通的罪行,都会被处以不应有的惩罚。
比如宗藩中常见的侵占田产、虐杀百姓、强征财物、不遵礼法等,一般都只是授令或削去一部分俸禄,并不会真正影响到宗藩的日常生活,因此宗藩在当地为非作歹的情况依然存在,但只要不危及到皇权,就不会受到严厉的惩罚。
明代的法律主要表现在惩罚手段上,主要表现在惩罚手段上,而不重视对人的改造和教育。现代刑法的存在,不仅仅是为了惩治犯罪,更是为了教育和改造罪犯。
法律的目的不在于对邪恶进行报复,而在于促进正义的传扬。
法律学硕(法律学硕和专硕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