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学硕士非全日制,教育学硕士非全日制考试科目
来论
7月11日,法治日报一则“多地公务员遴选要求全日制学历”的报道,引发广泛关注。话起山东德州一位网友在“领导留言板”建议,“遴选条件放宽一点,学历设置成本科以上,不要设置全日制,可以设置学士学位证,让更多的人充分竞争,选拔品德和能力好的人”。法治日报记者梳理近期多地发布的公务员遴选公告发现,其中不乏要求“具有普通高校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表述,但查阅《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并无全日制学历才能报考的规定。
这是一个存在了多年的问题。本来,国家开设函授、自学考试等非全日制教育后,公务员招考、企业招聘等最初也承认这些学习形式,相关受教育者可以报考,但不知几时起,不仅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招考、国企招录不予承认,即便是私企用人,也经常不承认非全日制学历。这既造成了国家开办的教育却由国家机关带头不承认的尴尬,也造成了自学考试等非全日制教育的全面衰败。更有甚者,歧视一旦开了头,就打开了潘多拉魔盒:不仅各种形式的非全日制教育备受歧视,即使同为全日制教育,也按照“985”、“211”、普通一本、二本等不同,被分成三六九等。尤其是,一些地方招收选调生,不仅只限于北大、清华两所高校,而且对于两校的硕士、博士研究生,还要求本科也须“985”出身,又制造了所谓的“第一学历”出身论……
一方面,“出身”不好如何努力都没用,纵然考上北大清华的研究生也会受歧视,难免使人破罐子破摔,另一方面,既然“出身”不好即意味着诸多向上通道被关闭,势必使得谁都不愿意输在起跑线上,中小学生负担怎么也减不下来。与此同时,技能型人才缺口再大、待遇再高也没有吸引力。
2016年9月,教育部办公厅发布《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2016年12月1日后录取的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相同效力,此后不断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非全日制研究生就业的通知》、《关于做好××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要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招聘时不得将学习形式(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作为限制条件,但非全日制研究生的地位也难以改善。
值得注意的是,党政机关本应当带头遵守、执行国家法律、认可国家举办的教育,现实中一些地方及部门却带头违法、不认可非全日制教育形式,甚至名校崇拜情结过度,招收选调生只面向“985”中的几所,乃至连非“985”出身的北大清华硕士、博士都不要。拒绝教育歧视,理当从党政机关开始,其作为整个社会的风向标,只有首先一碗水端平,真正以知识和能力论英雄,而不是只看学习形式和是否出身名校,才能推动整个社会逐渐淡化名校情结,并由此疏解中小学教育焦虑。
各种各样的教育歧视现象之所以会盛行,教育部三令五申都没有用,还在于《教育法》、《就业促进法》等没有牙齿,虽然规定了受教育者、劳动者在就业等方面的平等权利,但未对违反者规定制裁措施。法律的本质在其不容违反的强制力,在于令人顾忌的惩罚,如果制定法律而不规定惩罚措施,“法律就是一把不燃烧的火,一缕不发亮的光”。有效遏制教育歧视,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补上制裁措施。 吴元中
教育学硕士非全日制(教育学硕士非全日制考试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