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研究期刊(法学研究期刊论文格式要求)

法学研究期刊,法学研究期刊论文格式要求

编者按: 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陆续推出2022年法学专刊、高校学报(法学文章)及社科类综合刊(法学文章)月度目录盘点。核心范围参考CLSCI、CSSCI(含扩展版)(2021-2022)及北大中文核心评价标准。因篇幅所限,分期推送。已推送。 本期推送已出刊的19家期刊2022年第5期要目。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2年第5期要目

(CLSCI/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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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研讨·《民法典》时代的解释论与立法论】

1.论法人分支机构之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

作者:朱广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内容提要:《民法典》第74条第2款确立了一项颇具中国特色的归属规范。与《民法典》规定的其他归属规范,尤其是与第170条相比,第74条第2款隐含地赋予了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一种特别的法定代表人地位,明确采纳了法律后果既可由法人承受又可由法人分支机构承担的双重归属机制。依据与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功能相似性,法人分支机构超越权限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可参照适用《民法典》第61条第2款与第504条的规定,保护善意相对人。为维护法律交往的安定性,应以一般标准客观认定法人分支机构。从交易实践和规范适用范围来看,《民法典》第 74 条第 2 款可予以归属的法律后果,并不仅限于民事责任,以分支机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产生的权利义务,更应归属于法人或其分支机构。

关键词:法人分支机构;归属规范;法定代表人;职务代理

2.意思自治在假结婚、假离婚中能走多远?

——一个公私法的交叉研究

作者:贺剑(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假结婚、假离婚行为的效力,是婚姻法上一道争讼不息,且理论与实务存在鸿沟的法律行为难题,涉及意思自治在三个层面的贯彻或限制。其一,在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层面,通谋虚伪的结婚、协议离婚等婚姻行为应当类推适用《民法典》第 1052条至第1053条而可撤销。婚姻登记公信力等信赖保护制度、社会治理等公共利益,均无法成为以婚姻登记补正通谋虚伪表示瑕疵的依据。其二,在公法行为效力层面,即使考虑作为司法行为的调解离婚,甚至将婚姻行为错误解释为行政行为,通谋虚伪的婚姻行为也仍然存在效力瑕疵。其三,在意思表示解释层面,假结婚、假离婚未必一律是通谋虚伪表示,应当基于当事人的意愿或利益作出解释,且法律和公序良俗无介入余地。尽管原理相通,但假离婚场合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约定,应一律解释为通谋虚伪表示而无效。

关键词:通谋虚伪行为;婚姻登记公信力;意思表示解释;民行交叉;民刑交叉

3.论我国专利无效的追溯力规则重构

作者:戴哲(暨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专利法》第47条设置了专利无效的追溯力二元规则,但实践中,法院仍常以合同法认定专利无效的一元追溯力,这一争议有待厘清。从《专利法》第47条的立法原因上看,二元追溯力的规定存在明显的理论缺陷。立法者所秉持的秩序论与对价论皆难以支撑该二元结构的存在,而原本制度设计所预期的平衡论更是未能实现。回溯源头,我国的此项规定属于不当继受域外法的结果,并且,立法者还误用了风险负担规则,更错误地安排了价值位阶,因此,这些缺陷的产生实属正常,立法者亦有必要予以修正。从比较法上看,专利无效追溯力本具有一元结构,只不过受制于其他因素影响而产生分化。提炼影响一元结构转变为二元结构的因素后可以发现,我国并不具备采用专利无效二元结构之条件,只能够采用一元结构,由此,立法者应当承认专利无效能够对转让、许可契约以及在先判决产生追溯力。

关键词:专利无效;追溯力;合同法;专利法

4.民法典时代破产法上待履行合同“涤除”制度再造

作者:张玉海(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

内容提要:破产程序中的待履行合同“涤除”问题,在本源上是破产财产归集问题,应借助破产财产的抛弃规则进行处理。即破产债务人于合同中享有的权利能否被纳入破产财团中,需进行计算。待履行合同的特殊之处仅在于:破产债务人享有权利以其履行自身债务为前提,且此种履行受破产法之比例清偿定位的限制。我国立法直接赋予破产管理人解除权,且导致破产债务人违约时,管理人仍得解除,有违破产法须尊重非破产法规范的基本原则。在域外立法例中的“拒绝履行”模式下,管理人仅对是否继续履行进行选择,即衡量何者更为有利。这一立法模式既是对问题本源的回归,又未突破破产法的内在逻辑。我国立法应由“解除权”模式变更为“拒绝履行”模式,破产管理人仅得在继续履行与拒绝履行间进行选择。限于破产法对全体无担保债权人比例清偿的基本制度定位,管理人选择拒绝履行后,相对人不得基于合同法要求管理人继续履行,仅得申报债权,参与比例清偿。

关键词:待履行合同;合同解除权;拒绝履行;强制履行

【数字法治】

5.“互联网3.0”时代计算机系统犯罪刑法规制的重构

作者:刘宪权(华东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计算机系统犯罪在我国刑事立法上存在较大瑕疵,主要问题有对计算机系统的分类分级保护不够周延以及将计算机系统与数据杂糅等。计算机系统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同样存在诸多问题,如对数据的理解不统一以及对实行行为的认定过于泛化等。刑事立法固有的不周延性与滞后性,固守结果导向的定罪思维以及体系解释方法的缺失,无疑是相关问题的根源所在。通过刑法解释学的路径廓清计算机系统数据的内涵,并明确设置实行行为的认定标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计算机系统犯罪的司法扩张。补充独立的数据犯罪视角,并适时修改计算机系统的分类分级保护标准,能够从根本上解决计算机系统犯罪刑法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计算机系统犯罪;分类分级保护;数据安全;刑法解释;立法完善

6.论互联网平台的主体责任

作者:刘权(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主体责任是任何主体做好分内之事所应主动承担的积极作为和不作为的义务。要求平台积极承担主体责任,是弥补数字时代法律治理缺陷的迫切需要,是发挥平台主观能动性以实现预防式治理的基本路径,也是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必然要求。平台具有市场经营者和规制者的双重主体身份,应积极向善而不断追求效率与公平的有机统一。平台主体责任包括法律责任、契约责任和道德责任三层构造,分别要求平台积极履行法定义务、约定义务和道德义务。不适当地强调主体责任,一方面会导致平台运营成本过大,导致平台过度行使权力而损害公共利益;另一方面容易使得政府逃脱应有的监管责任。不宜过度泛化主体责任,在特定情形下应当允许平台适度变通落实主体责任。

关键词:平台经济;主体责任;预防式治理;包容审慎监管;社会责任

7.在线诉讼入法正当性的公共法律服务理论支撑

作者:杨凯(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部与华东政法大学部校共建“公共法律服务协同创新与数字治理研究基地”)

内容提要:在电子诉讼广泛应用和迅猛发展的民事司法实践中,在线诉讼已经呈现出民事诉讼过程逐渐从司法审理裁判场景转化为民事司法程序公共法律服务应用场景的现代化转型发展趋势。中国特色现代公共法律服务多元化规范体系建构可以为在线诉讼入法提供制度生成逻辑、运作模式、价值形塑的正当性理论证成路径。在线诉讼制度发展必须与数字社会发展一体化协同推进,这决定了其无法通过民事司法审判系统的体内循环完成民事诉讼程序制度改革。在线诉讼规则不仅是将技术植入传统诉讼流程,而且是在技术重构基础上逐步实现网络和实体的法庭、诉讼服务体系和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深度融合,只有通过制度协同形成共建共治共享型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多元化规范体系建构,才能在数字社会背景下实现在线诉讼与社会技术进步的同步发展,为在线诉讼立法提供正当性的基本理论支撑,形成中国特色在线诉讼规则可持续发展的理论框架与实践路径。

关键词:在线诉讼规则;诉讼服务;公共法律服务;多元化规范体系

【法学论坛】

8.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关系的实证分析

作者:强梅梅(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目前关于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关系的研究大都停留在理论上的应然讨论。通过对108部中央党内法规制定依据的统计分析可以发现,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在实践中呈现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复杂样态。一方面,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绝对保留事项属于各自的“自留地”,在这一领域要注意二者的衔接;另一方面,党内法规360度的调整视野决定了其必然同国家法律之间存在交叉。在二者共同作用的领域,党内法规应当与国家法律相协调、保持一致,二者互为表里、互相支撑。至于二者如何分工,要注意党内法规的侧重点应该是如何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同时要根据调整事项的性质采用不同的调整机制。在处理二者关系的过程中,要警惕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不分、党内法规具有“溢出效力”、党内法规只能调整党内事务等错误认识。此外,从国家治理体系的角度来看,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是党的主张在不同领域的具体体现,是实现党的主张的“两翼”。

关键词:党内法规;制定依据;党的主张;党内事务;“溢出效力”

9.论执行权向执行员的“回归”

作者:百晓锋(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2018年《人民法院组织法》删除执行员办理执行事项的规定之后,新近公布的《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对执行员的权限作出了规定,可谓意义重大。在执行权“内分”和“外分”争执不下的情况下,执行员制度的修改和完善完全可以作为两者的公约数,成为新时代审执分离改革的重要抓手。当前,实务之所以受困于审执不分,使人们对执行权的内容和性质有模糊认识,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早期《人民法院组织法》关于执行员的规定没有得到有效落实,以致法官充任执行员的现象大行其道,法官和执行员的身份与权限出现高度混同。对于新时代的审执分离改革而言,当务之急应是解决“人”和“权限”的分离问题,使执行权回归执行员,使法官专司审判权的行使。至于执行员和执行权是否“外分”,以及是否实行市场化改革,则可缓行。

关键词:执行员;执行权;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外分;内分

10.信用修复机制选择的困境与破局

——以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平衡为方法

作者:郑依彤(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将我国信用修复机制建设推向了新的起点。但由于上层制度供给不足,信用修复机制设计过程中未整体性嵌入信用体系的价值理念,导致信用修复机制选择陷入“激励价值逆向化、条件限制模糊化、方式选择偏离化、结果效力无力化”等困境,亟待制度破局和重构。本文以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相平衡为方法,剖析了信用修复机制的内在价值约束,同时以比例原则和成本收益分析原则为工具,度量信用修复机制重构的效益性与合理性,以求在双重理性判断下破除信用修复机制选择之迷雾。

关键词:信用修复;价值约束;工具理性;成本收益分析原则;比例原则

11.限制从属性说的再提倡

——以对最小从属性说的批判为重心

作者:钱叶六(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夸张从属性说强调因正犯身份而进行的刑罚加减对不具有该身份之共犯处罚具有连带作用,严格说来这并非要素从属性说的内容。主张共犯的成立要求正犯具有责任的极端从属性说,不仅违反责任个别原则,而且对正犯进行了不当定位,从而不当地扩大了间接正犯的范围。在要素从属性说上,基于以下几点理由反对最小从属性说而支持限制从属性说:(1)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实施合法行为的,不能被评价为共犯;(2)主张共犯可以例外地阻却违法(共犯违法的相对性),本质上是承认共犯的成立以正犯行为具有违法性为前提,这正是限制从属性说的应有之义;(3)坚持行为共同说,并非仅仅要求构成要件行为的共同,而是违法行为的共同,这实际上也是对最小从属性说的否定。坚持限制从属性说,未必要求“一对多”场合下的各个正犯的行为均达到值得处罚的违法程度。

关键词:限制从属性说;最小从属性说;共犯违法的例外相对性;责任个别作用

12.文书真伪确认之诉的机理证成与程序图景

作者:包冰锋(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基于文书在民事审判事实认定中的重要性,德、日、韩等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不仅认可文书真伪确认之诉,还对文书认定的程序作了较为翔实的规定。文书真伪确认之诉是就文书的形式证明力进行确认,其确认对象仅为能直接证明法律关系的文书。鉴于文书真伪确认之诉在司法实务中具有预防纷争或侵害的发生,以及避免后诉再行对文书真伪问题进行争议的特殊机能,我国有引入文书真伪确认之诉的必要。公文书真实性的推定规则为法律上的推定,其作为证明责任分配的例外规定,转换了证明责任的承担;私文书真实性的推定分为二阶段,第一阶段为事实推定,第二阶段则为法定证据法则,均未转换证明责任的分配。一方当事人主张文书为真实,另一方当事人应对此进行表态。法院根据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态样,判定援引文书的当事人是否需要进一步举证证明文书的真实性。在文书真实性陷入真伪不明时,法官应依据规范说对文书真实性的证明责任进行分配。在文书真伪难以判断时,鉴定是司法实务中辅助法官认定事实的手段,而勘验是由法官对笔迹等进行核对,从而径直作出判断。基于其便宜性,理应激活并扩张勘验的程序机能。

关键词:文书真伪确认之诉;确认利益;形式证明力;文书的真实性推定;私文书的二阶段推定

13.论审判中心主义改革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系

作者:陈文聪(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内容提要:如何认识审判中心主义改革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系,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学有待深入研究的理论课题。要解释这一问题,就需要重新阐述“审判中心主义”“庭审实质化”和“认罪认罚从宽”之间的关系。审判中心主义改革涉及我国司法体制的系统性改革,其长远目标在于改变侦查、起诉和审判三个诉讼阶段的关系,走出“侦查中心主义”和“逮捕中心主义”的桎梏,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庭审实质化改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都属于审判中心主义改革的必要制度措施,二者虽然存在一定冲突,但都统一于审判中心主义,并受其制约。与此同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背后的协商性司法理念,也对庭审实质化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并契合审判中心主义改革的长远目标。

关键词:审判中心主义;庭审实质化;认罪认罚从宽;对抗性司法;协商性司法

【评案论法】

14.我国破产预重整实践的现状与出路

作者:何心月(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内容提要:近年来,预重整引发了我国破产法理论界的热烈探讨以及司法实践的大胆创新,但相关思路和做法仍莫衷一是。预重整的制度诱因在于正式重整的内源性缺陷,域外破产法由是创设作为快速重整手段的预重整,但均未以此作为司法程序;从我国预重整的42个实践样本来看,部分案件似有违背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削弱庭外协商价值甚至扭曲破产界限立法功能的嫌疑;预重整不应以达到破产界限为前提,更不应充当重整原因的“识别缓冲区”,我国破产制度不存在可供预重整植入的理论间隙。预重整系基于正式重整的规范视角来承认和转化预先协商成果的一种机制,通过提前援用分组表决和信息披露等正式重整规则并配合更为完善的计划批准通道,更好地实现挽救企业的目标。

关键词:预重整;司法冻结;破产界限;重整原因;分组表决;信息披露

《东方法 学》2022年第5期要目

(CLSCI/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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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法系】

1.论中华法系的创新发展

作者:王立民(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内容提要:法系的构成一般都有三个基本要素,即母国、成员国、联系母国与成员国的通道。中华法系也是如此。中华法系的创新发展就是要借鉴中华法系深厚的法律文化,通过创新发展来建设一个新的中华法系。中华法系的创新发展要求中国、成员国、联系中国与成员国的通道都要创新发展。中华法系的创新发展有个过程,也需要时间。当前,不能等待观望而要积极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尤其要重视进行必要的研究与教学,以便提供智力支持与人才培养。法学、法律人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需要作出努力,为中华法系的创新发展添砖加瓦。

关键词:中华法系;当代法治;中国法制史;世界法系;创造性转换;创新性发展

【智慧法治】

2.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数据专条”的建构

——落实中央关于数据产权制度顶层设计的一种方案

作者:孔祥俊(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内容提要:商业数据的立法保护,是回应数据产权制度顶层设计的重要举措。在准确认识权益特点,全面总结司法实践,充分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应通过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专设数据保护条款,针对以企业数据为核心的商业数据,构建既赋予一定排他性,又兼顾数据流通利用的商业数据弱权利保护机制。采取数据专条保护模式之后,事先的保护措施是构成受保护数据的要件,成为是否予以保护的界限。保护措施应当是事先措施,且立足于权利式保护,具有确定性和事先可识别性。在具体的条款设计中,应以激励数据生成和促进数据流通利用为导向,设定受保护商业数据的构成要件,对侵权行为进行类型化界分,划定商业数据的保护边界,推进数字经济的有序健康发展。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数据权益;商业数据专条;数据产权;企业数据;弱权利保护机制

3.元宇宙生活场景中的利益识别与法律发展

作者:焦艳鹏(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内容提要:法治生长于真实的生活场景,元宇宙技术的产业化使人类生活具有了虚拟向度。元宇宙技术的去中心化,使以人为中心、以真实生活为场景的法治面临挑战。对元宇宙之下的人的生活利益进行识别,是坚持以人为中心、以美好生活建设为愿景的法治价值的必修课。元宇宙中生活虚拟化的加剧,使人的生活利益的形态产生巨大变化,具体体现在人的人格利益、财产利益、身份利益、秩序利益等多个维度。加强对元宇宙生活场景中人的生活利益的识别,对于准确把握人的生活利益的未来呈现以及法治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避免人的人格利益、身份利益与虚拟生活中的真实人格与身份的分离,促进财产利益对人生活的增益,并实现虚拟世界与现实生活中多重秩序的连接与稳固,调适好法治的功能与向度,促进人在生活利益上发展性与稳定性的协调,是未来元宇宙法律治理的应有之道。

关键词:元宇宙;虚拟生活;生活利益;身份利益;利益识别;法律发展

4.区块链与人工智能组织体法人化理路探正

作者:张力(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内容提要:赋予区块链与人工智能组织体以法人地位,只能基于法人制度的基本常识: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组织体与基于自动化决策技术的人工智能组织体,并不超出由社团、财团构成的法人组织类型谱系的解释范围,区块链与人工智能技术本身无从独立构成法人的组织基础;区块链与人工智能技术对传统组织体的技术加持,不仅不能成为赋予其法人人格时的政策考量优惠,反而由于为组织体规避国家与社会监管提供技术便利而成为法人设立过程中的重点审核对象;区块链与人工智能技术可导致有关法人治理效能的一定提升,但在传统法人权利能力结构之外不应也无法围绕算法技术本身确立所谓算法法人独立财产与独立责任。

关键词:区块链技术;去中心化组织;人工智能技术;算法法人;拟制技术;自动化决策

5.脑隐私法律概念建构:路径、特性与贡献

作者:张曼(西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体联网(IoB)发展的第三阶段“脑机融合”是脑隐私法律概念建构的物质基础,其“控制与增强”的技术原理是“人”与“机”在自我失控与享受红利之间难以取舍的根源,也是人类不断突破生理局限的创新与冒险。在严格保护人格尊严的前提下,应充分认识“脑机融合”的交互性、生物性、平衡性和程序性,维护个体自主性和能动性,保障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脑隐私相关法律制度的建构应以“技术理性”和“具体的人”确立监管原则,考虑个人匿名信息的生物复原性,扩展现有信息保护范围。未来需进一步厘清脑隐私本质,探索技术人性尺度,规划多学科保护体系。

关键词:脑隐私;体联网;控制与增强;自主性;生物性;人格尊严

6.互联网公域治理结构转型与行政组织法发展

作者:陈可翔(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互联网发展改变了公域的社会基础、时空场景、内部结构、利益关系、制度体系等,为公域发展设定了现实语境。囿于管理滞后、结构封闭等缺陷,政府无力应对互联网公域秩序建构与服务供给之需求,推动了公域治理结构转型。然而,权力来源复杂、功能分域不清、权力运转越界等因素亦桎梏着政府与互联网社会主体合作共治的有序展开,暴露了传统行政组织法正面临社会主体组织形态模糊、多元主体权责配置失范、平台治理正当性存疑等问题。应通过拓展权力主体范畴、反思权力配置体系、设定权力运行边界等路径完善组织法理论和规范体系,以有效应对互联网社会公共行政兴起、厘定多元治理主体功能界限和提升平台治理正当性,从而实现互联网公域治理结构转型与组织法治建设的有机统一。

关键词:互联网;公域治理结构转型;行政组织法;社会组织法;权力配置;行政法

【理论前沿】

7.民事诉讼法法典化的意义

作者:张卫平(烟台大学、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以成文法为基本特征的国度里,法典化是实现法律制度体系化,推进法律制度发展的一种重要方法和路径。民事诉讼法的法典化同样具有如此意义。就民事诉讼法的法典化而言,基于民事程序法与民法的内在联系,更突显了法典化的必要性。民事诉讼法的法典化过程有助于实现民事诉讼法的体系化,推进我国民事程序法治的发展,在全社会形成程序观念和意识,将我国的法治提升到一个新的阶段,并倒逼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发展。民事诉讼法法典化是时代的呼唤。基于程序法的特殊性,以及与司法制度的密切关联,民事诉讼法的法典化是一个较长期的过程,其法典化的过程相较于民法的法典化也更为艰难。民事诉讼法法典化进程也要求实现司法体制改革的同步联动。

关键词:法典化;民事诉讼法体系化;民事程序法治;民事诉讼理论;程序观念;司法制度

8.论“一带一路”建设中的软法治理

作者:刘晓红(上海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

内容提要: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全球治理体系和国际秩序变革加速推进。全球治理的本质是国际规则之治,“一带一路”建设的法治化将是促进全球治理的重要平台。当前,由于全球治理所面临的情况日趋复杂,沿线国家总体发展水平不均等客观原因,使得以条约为核心的国际硬法治理模式遭遇瓶颈。在国际法的治理机制中,国际软法作为一种能够产生实际效果的规则,长期以来已经在各个方面发挥着治理作用。尤其是由于软法规则所具有的灵活性和开放性等特点与“一带一路”所倡导的丝路精神相契合,在“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已经形成了一定数量的软法,为“一带一路”软法治理提供了实践基础。在借助软法治理实现“一带一路”法治化的过程中,要正确认识软法治理的优长与局限,在此基础上,立足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法治初衷,把握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基本方略。以共商促进软法的创制,共建强化软法的效力,共享厘定软法的治理目标,不断推动“一带一路”建设的法治化。

关键词:全球治理;“一带一路”;软法治理;国际法治;国际硬法;习近平法治思想

9.打造可验证的法学理论:法律实证研究的知识贡献

作者:左卫民(四川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近年来,实证研究方法逐渐获得法学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的认可。然而,实证研究的发展与进步仍然面临一些方法争鸣与理论误区。描述性统计、因果分析以及机器学习等多元方法具有各自的优势与技术局限,不同的实证研究方法不可偏废或相互替代。相比法教义学的理论推演,实证研究成果更能反映司法实践的真实状况。法律实证研究可以打造一种“可验证的司法理论”,增强理论的可观察性、可验证性,推崇从局部经验事实中提炼一般化的理论。未来,宜从制度与实践的悖反问题、不同理论与实践的对话、多元方法的创新应用以及司法规律的客观揭示方面展开中国司法的实证研究,应及时创新或证伪相关司法理论,打造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理论体系。

关键词:法律实证研究;可验证的司法理论;研究方法;因果分析;经验事实;一般化理论

10.论法律预期目的及其规范预设

作者:谢晖(广州大学人权研究院)

内容提要:法律是人们交往行为的预期机制。在法律预期中,最重要的是其总体性的、宏观性的预期目的(预期目的)。这种预期与人们赋予法律中的价值相关。如果法律价值主要表现为秩序、自由和正义这种正、反、合的辩证结构的话,那么其预期机制的规范预设则分别表现为义务规范、权利规范和权力/责任(消极义务)规范,三者构成法律预期目的预设的正、反、合辩证结构,即义务规范主要为秩序预期所预设,权利规范主要为自由预期所预设,而权力/责任(消极义务)主要为正义预期所预设。

关键词:法律预期;秩序—义务;自由—权利;正义—权力/责任;法律价值;预期目的

11.安全事故的行政调查

——以调查目的的类型化为视角

作者:王贵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安全事故的行政调查对于事故处理和事故预防具有重要意义。事故调查的直接目的是查明原因,根据其用途的不同,可分为事故责任调查和事故预防调查。在事故责任调查中,事故处理机关也是事故调查机关,并可能设立专门的事故调查组负责调查事务。在追究法律责任的限度内调查事故,其调查的结论也服务于法律责任的追究。在事故预防调查中,事故调查机关相对独立于事故处理机关,其调查较为广泛,调查结论服务于防止事故再次发生。为了防止调查的功能冲突,吸取事故教训,我国应当在具有公共性的特定领域建立专门的事故预防调查制度。事故调查如果涉及犯罪信息,在调查时应当注意遵守正当程序的要求,保护被调查者的沉默权等合法权益。

关键词:安全事故;行政调查;事故预防调查;正当程序;刑事侦查;沉默权

12.罕见病药品供应中的市场独占权及其法律限制

作者:焦海涛(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罕见病药品因投资大、研发难、需求少而一度较少得到药企关注,因而被称为“孤儿药”。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通过制定专门的孤儿药立法来激励企业投入孤儿药的研发和生产,其中最有力的措施是市场独占权制度,即某种药品一旦被认定为孤儿药,药企便获得了一定时期的市场独家经营权。市场独占权可视为一种法定垄断,它大大降低了企业的后顾之忧,使得更多的孤儿药被开发出来。不过,市场独占权制度在实践中也容易被滥用,进而导致孤儿药超高定价、市场独占权重复获得、制药企业利润惊人等一系列问题。我国孤儿药产业还处于起步阶段,在未来的孤儿药立法中,需要引入市场独占权制度以发挥其激励作用,但同时要建立孤儿药价格干预机制,合理设置孤儿药认定标准,严格市场独占权授予条件,为市场独占权设置例外,并在实践中允许根据市场情况变化适时调整市场独占权的保护期间。

关键词:罕见病;孤儿药;孤儿药立法;市场独占权;法定垄断;法律限制

【司法改革】

13.认罪案件庭审证据调查方式的特殊性论理

作者:步洋洋(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内容提要:证据调查方式于认罪案件和不认罪案件的法庭审理之中实然有别。两类案件的庭审证据调查不仅在方式、内容的选择建构上存有区别,而且在供证之间的主次逻辑上差异明显。认罪案件的庭审证据调查之所以呈现出较为明显的复杂性、复合性和特殊性特征,其中既有传统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与转型时期协商性诉讼模式相互竞合的深层因由,又有简化审理程序之确认式庭审样态的外化呈现需要,以及对以“共识性正义”为内容具有未来面向之诉讼目的建构观的关照考量。在此类特殊性因由的深刻影响下,我国当下认罪案件法庭审理呈现出以职权讯问与阅读案卷笔录的特定方式实现对于认罪认罚事实基础的审核、查验,确立以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相结合的笔录类证据审查模式,以及注重法庭审理对于认罪口供之实质印证等多重实践特征。

关键词:认罪案件;证据调查;职权讯问;笔录证据;实质印证;特殊性论理

【青年论坛】

14.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模式革新与立法进路

——以浦东新区“一业一证”改革为例

作者:俞四海(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内容提要:浦东新区“一业一证”改革是一项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创新举措,其推行的行业综合许可模式在克服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模式、行政审批局模式相关弊端的基础上,正在探索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第三种模式。在建构新模式的过程中,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上述两种模式的弊端,“一业一证”改革展现出了制度优势性,具备法理正当性,与此同时,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模式构建也面临着行业综合许可的法律属性不够明晰、许可法依据不足、欠缺组织法保障等问题,亟需从学理上加以论证澄清。应从完善行政许可法相关制度设计和行政组织法保障体系等方面入手,为在全国推广行业综合许可制度夯实法治基础。

关键词:“一业一证”改革;授权立法;行政审批局;行政组织;行政许可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模式

15.论国家安全法治中刑法基本价值冲突与平衡

作者:虞文梁(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

内容提要:在刑事领域,国家安全法治主要体现为对安全、自由二元基本价值的追求,并将其贯穿于刑事法律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以期实现特定的国家安全法治目标和法治效果。针对基本价值在动态运行中产生的冲突和矛盾,要在国家安全法治“实然状态”的基础上,借鉴“帕累托最优”构建平衡制度和最优化运行路径:从整体上把握基本价值的角色和作用;提升治理场景和治理场域的精细度;建立冲突协调机制,在实现好“次优理论”下的相对安全和相对自由的同时,在犯罪预防上追求国家安全的相对优位性、在权利救济上强调个人自由保障的相对优位性,用最小的法治成本实现最大的法治效果,推动实现国家安全法治体系和法治能力现代化的“应然状态”。

关键词:国家安全法治;刑法基本价值;价值冲突;价值平衡;帕累托最优;个人自由保障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22年第5期要目

(CLSCI/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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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刑事法治专题】

1.数字经济刑事法治保障研究

作者:贾宇(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中国刑法学研究会)

内容提要:数字经济时代的新型犯罪呈现出犯罪场域的泛在性、侵权主体的平台化、危害行为的复杂性、社会危害的难以估量性等特征,为传统刑事治理格局带来新的挑战。传统刑法因应数字经济犯罪治理需求表现出管控风险的强烈冲动。然而,实质刑法观持“法益侵害即为罪”或者“先入罪后确定罪名”的思维,积极刑法观有复辟重刑思想之嫌,消极刑法观将刑法的保障性、谦抑性与出场次序混为一谈,皆无法妥当解释当下的刑法实践并为数字经济的刑事法治保障提供教义学指引。重新审视数字经济的刑法参与观,应以刑事一体化思维协调刑法内在结构与外在运行的关系,坚持适度预防的刑事立法观和能动主义的刑事司法观,并形成二元的刑法解释格局。建构数字经济的刑事法治保障体系,须在立法中把握数据犯罪和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规制,在司法中贯彻能动司法检察理念并充分释放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效能,在社会治理中抓住数据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在涉外法治中主动谋求国际刑事合作。

关键词:数字经济;新型犯罪;实质解释;适度预防;能动司法;数据合规

2.数据犯罪刑法规制完善研究

作者:刘宪权(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内容提要:数据犯罪是指以数据为犯罪对象、严重扰乱国家数据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数据犯罪不同于网络犯罪、计算机犯罪。数据与信息之间实则是一种相互交叉的关系,因而数据犯罪也不同于信息犯罪。数据犯罪所侵害的法益是一种独立于传统法益的新型法益,即国家数据管理秩序。我国刑法目前并不存在对一般数据进行全流程保护的客观条件,无须对所有的一般数据进行全流程保护,亦无须对非法存储和非法使用一般数据行为加以规制。我国刑法应将非法获取、传输一般数据行为和非法分析数据行为纳入规制范围。刑法应增设妨害数据流通罪和非法分析数据罪,以规制严重妨害数据流通管理秩序的非法获取、传输一般数据行为和严重妨害数据分析管理秩序的非法分析数据行为。

关键词:数据犯罪;一般数据;数据管理秩序;妨害数据流通罪;非法分析数据罪

3.法律监督数字化智能化的改革图景

作者:高景峰(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内容提要:法律监督数字化智能化是新阶段数字法治、智慧法治建构的重要变量。由检察大数据至法律监督数字化智能化的迭代升级,包含着技术、赋能、范式的转型升级,是应对与适应数字安全、数字司法公正、权利保障、制约监督及基础建设等方面现实需要的重要改革举措。具体来说,法律监督数字化智能化的重点在于“技术治理”的工具赋能、代码规制的监督样态、“去中心治理”的权责配置及强化算法模型应用监督等方面。法律监督数字化智能化改革的实践路径是通过遵循机械学习流程,建设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建构法律监督算法模型,探索智能辅助“深度学习”机制,推动数字检察法律制度体系双层建构,助推数字化转型的规则之治。

关键词:法律监督;数字化;智能化;算法;检察改革

4.数字时代加密货币洗钱犯罪的防治

作者:赵炳昊(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加密货币是数字经济的产物且有助于数字经济的发展,但也为洗钱犯罪的预防与惩治带来新的挑战。加密货币具有匿名性、分散性、多样性,使得洗钱行为更加隐蔽而难以追踪、平台反超个人而负有主导责任、反洗钱合规体系暴露监管漏洞。在司法适用方面,应将加密货币及其各种表现形式认定为洗钱罪的犯罪对象;将加密货币的置入行为、各种分流渠道分别认定为洗钱罪规定中的“其他方法”“其他支付结算方式”;根据数字交易的留存痕迹认定洗钱罪规定中的“提供资金帐户”。在刑事政策方面,由于平台掌控加密货币及其流转渠道,而个人往往仅提供加密货币的流通账户,平台应承担主要刑事责任。如果支配洗钱犯罪流程的平台所营造的具有合法外观的网络环境,使个人产生错误认识而跌入洗钱交易陷阱,那么,即使平台没有直接欺骗个人,个人参与洗钱也应由平台承担主要刑事责任。在社会治理方面,应采用专门规定与技术规定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完善反加密货币洗钱的合规体系,并以监管沙盒模式保障这一合规体系有效运行。

关键词:加密货币;洗钱罪;平台责任;企业合规;监管沙盒

【个罪研究】

5.有因型敲诈勒索的刑法定性

——以被害人过错为视角

作者:蔡颖(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有因型敲诈勒索,是指因经济纠纷或其他原因,行为人恐吓被害人并强索财物的行为。有因型敲诈勒索并不全都成立敲诈勒索罪。现有观点主要以权利行使为依据排除部分情形下敲诈勒索罪的成立。但是,即使行为人通过恐吓手段实现权利,其恐吓行为仍具有强制性且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难以据此排除敲诈勒索罪的成立。应将视角由行为人权利转向被害人过错。在被害人存在过错的场合,尽管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但发动裁判规范的必要性受被害人过错的影响而降低,行为人行为的违法性也随之降低。在没有必要发动裁判规范的场合,行为人的行为不具有可罚的违法性而不成立敲诈勒索罪。排除敲诈勒索罪成立的情形主要包括两类:结果具有相当性的类型和行为具有相当性的类型。

关键词:敲诈勒索罪;权利行使;被害人过错;裁判规范发动必要性

【诉讼理论】

6.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的失范与规范

作者:梁健(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内容提要: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处置存在财物查证不到位、查控存在任意性、审理程序不完整、相关人员知情权保障不足、处置意见不明确、协同处置不顺畅、涉案财物处置难、行政处置手段替代司法处置等失范表征。其原因在于我国涉案财物处置相关法律制度供给不足,受“重人轻物”观念掣肘,公检法司之间配合、制约不足。解决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处置中存在的问题,必须明确涉案财物的内涵外延和认定标准;严格涉案财物处置程序机制;正确适用追缴和责令退赔,根据事实法律关系、责任主体的具体情形,对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做出妥当处置;坚持正当程序原则、比例原则、诉讼经济原则。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的程序机制完善,需要建立对物强制处分程序,使之受到诉讼程序规则制约和检察机关审查控制;从程序启动、庭前准备、庭审方式、证据规则、程序性救济等方面细化对物的审判程序;通过完善审执衔接机制、灵活执行方式、明确执行分配顺位、案外人异议实质审查等优化涉财执行程序。

关键词:涉案财物处置;刑事诉讼;对物强制处分;执行程序

7.最佳解释推论的误读与澄清

作者:王星译(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为突破印证证明模式的理论困境,有学者倡导融入最佳解释推论进行“整体主义”改良。但相关见解对最佳解释推论的渊源与发展存在片面解读,并将其与故事模式、论证模式等证据推理模式相混淆,甚至滥用“整体主义”与“原子主义”的标签,把事实认定简单化。在西方证据学领域,最佳解释推论常被等同于相对似真理论,其旨在揭示排除合理怀疑这一证明标准的规范性功能,主张司法证明的本质并非概率性的而是解释性的,呈现为“提出假设—作出解释—比较并判定似真解释”的过程。最佳解释推论为考察事实认定活动提供了内部观察视角,其机能的发挥依赖似真性的证明观和竞争性论辩的程序等系统性环境。当前,我国证据法学界亟待澄清对最佳解释推论的误读,继续深入探究其对我国刑事证明模式革新、诉讼认识论转型等方面的积极推动力。

关键词:最佳解释推论;相对似真理论;证据推理模式;事实认定

8.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规则的体系建构

作者:王译(湘潭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了核准追诉未成年人的最低年龄门槛,延展了罪错未成年人的主体范围。鉴于此,现有的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规则亟待调整。其原因包括:罪错分级规则界限相对模糊,分级干预措施并未发挥预期功能,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监管职能运行受限以及专门矫治教育的社会力量参与不足等。域外立法经验表明,建构体系化的罪错分级处遇规则须明确非羁押强制措施与刑罚替代措施的轻缓化导向。依据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未来立法应立足于附条件不起诉的审前转向功能,拓展核准追诉未成年人的帮教措施类型,优化罪错未成年人档案封存的适用标准。在非刑罚替代处遇的评估报告程序中,着力推动专门矫治教育机构的社会化建设和完善检察训诫制度。

关键词:罪错分级;审前转向;档案封存;非刑罚替代措施;检察训诫

9.德国刑事协商制度改革述评与镜鉴

作者:李章仙(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内容提要:协商性司法在国际刑事司法改革领域蔚然成风,一贯奉行实体真实发现主义的德国同样建立了刑事协商制度。刑事协商的合法性、刑事协商和实质真实之间的冲突,是德国理论和司法实务的争议所在。德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背离立法规定,进行非正式协商的现象。德国联邦法院通过一系列裁决明示,实质真实原则和法官职权查明义务仍然在德国刑事诉讼中居于主导地位。德国刑事协商制度的实证研究表明,调和刑事协商和实质真实矛盾的关键在于对刑事协商施加全面的程序性控制。以此为镜鉴,中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应当坚持客观真实的主导性地位;厘清认罪认罚量刑协商与“以审判为中心”之间的非对立关系;强化程序性保障措施,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

关键词:刑事协商;实质真实;认罪认罚从宽;客观真实

【域外刑法理论】

10.作为对违反协力义务报应的刑罚

——论犯罪论的新范式

作者:米夏埃尔·帕夫利克(德国弗莱堡大学刑事法研究所、德国弗莱堡大学)

译者:赵书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内容提要:犯罪论的任务是合理说明刑罚的正当性与犯罪概念之间的关系,其理论出发点是刑罚的正当性是报应还是预防。刑事不法是对公民协作义务的违反:行为人单方面偏离了刑法规范秩序,违反了他协力维持现有自由状态的义务,同时打破了他作为公民的角色。因此,行为人不得不忍受以他自己的代价确认享有自由与履行协力义务之间不可分割的联系,而这种确认方式就是刑罚:作为对否定公民协力义务自我确证的实现。犯罪是公民协力义务之违反,而对其答责的刑罚证实公民协力义务的重要性。从这个意义上说,犯罪与刑罚实现了自由基础上的同一性。

关键词:协力义务;自由状态;交往实践;自我确认;同一性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 022年第5期要目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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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研讨——数据跨境流动的法律规制】

编者按:在全球化背景下,数据跨境流动成为常态。如何规制数据跨境流动,保证数据跨境流动的安全,已然成为时代之问。本期主题研讨聚焦数据跨境流动的法律规制,涵盖数据的出境和入境两个方面。在推介欧盟最新跨境电子取证方案的基础上,给出跨境电子取证的中国应对方案;本着有效应对境外长臂执法的思路,展望我国数据出境管制的未来发展。期望借此能够进一步了解域外情况、阐明问题所在、推动立法共识。

1.跨境电子取证的欧盟方案及启示

作者:刘品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未来法治研究院)

内容提要:欧盟治理网络犯罪离不开构建高效的跨境电子取证机制,但遭遇传统司法协助机制不彰、网络服务提供者参与缺位、美国推行直接调取域外电子证据新规的三重挑战。在新的历史时期,欧盟积极寻求制度变革,推出了由不同成员国执法机关承认和执行的欧洲调查令,并推动构建面向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欧洲提交保存令。它们是追求实现不同国家间良好分享电子证据的分层级工具,后者适应网络空间无国境性的办案需要因而更具创新的影响力。以此为契机,欧盟还同美国启动了兼顾双方法律要求的跨境电子取证机制。就共性而言,欧美的做法均在拓展“非中介获取模式”,亦即由根据数据存储地确定管辖的属地原则向依靠数据控制者的属人主义转型。我国应当密切关注由此引发的效应,提炼符合国际共识和中国智慧的经验,完善跨境电子取证规则。

2.跨境电子取证的中国应对

作者:陈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跨境电子取证既有方案存在两大误区,即固守司法协助路径和数据存储地模式,这两种方案均架空了网络空间主权,在落地实践时效果不佳。跨境电子取证变革的内在逻辑理路是由属地主义迈向属人主义,这是新近各国立法的共性规律,网络服务提供者披露数据量的激增也为属人主义奠定了基础。在承认差异的基础上扩大共识、寻求各国做法“最大公约数”,是完善跨境电子取证中国方案的智慧。沿循属人主义,我国可建构数据任意访问者模式,以办案机关签发令状、由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主体直接收集电子数据;还可以基于国家主权调适数据控制者模式,允许办案机关向在中国注册或提供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调取境外电子数据。

3.长臂执法背景下的数据出境管制

作者:梁坤(西南政法大学国家安全学院)

内容提要:数字时代的到来令数据的跨境流动成为常态,也便利了一些国家依托数据服务提供者对他国进行长臂执法。我国坚持数据主权并着力维护数据安全,必须采取法律手段强化数据出境管制,从而有效应对外来长臂执法。为此,我国已出台包括《数据安全法》在内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来建构数据出境管制规则。外国执法机构虽然会对此进行一定关注,但绝不会全盘接受,而是已经表现出采取“平衡测试”方案来适应其执法需求的明显态势。我国需要立足数据出境管制的“两位一体”结构,协调司法主权与数据主权的关系,以数据的分类分级保护制度为依据完善相关规则。具体而言,需要在强化国家核心数据和特定重要数据保护的基础上分化出可以自由流动的数据类型,从而尽可能避免法律冲突,以此缓解长臂执法带来的压力。此外,在回应外国法中“平衡测试”方案的同时,可以视情况予以对等反制,从而于数据层面对长臂执法进行有效制衡。

【检察专论】

4.论我国检察机关的听证办案模式

作者:林喜芬、刘思宏(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内容提要:晚近的检察改革举措对检察权能的合理性、检察程序的民主性以及检察决策的正当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些因素是检察系统倡导和推行听证办案模式的内在动因和合理根基。与我国行政听证、传统检察办案模式和域外预审程序相比,检察听证在本质上是一种基于民主参与、适度司法化的办案模式,它由具有司法属性的检察机关主持,带有“公众参与”和“听取意见”的程序元素,适用于具有救济性质的审前决策环节。当前检察听证的实务运行尚存在听证适用冷热不均、听证活动在“质”“效”之间难以平衡,以及听证意见与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时间有内在张力等问题。为了保证检察听证办案模式能得以有效推进,检察机关应充分考虑我国的制度语境,包括司法资源的限制和传统办案模式的惯性,合理划定“应听”的案件范围,有效实施繁简分流的听证程序,并平衡不同程序之间的冲突,从而实现“尽听”的改革目标。

【法学专论】

5.大数据时代数据正义的法律构建

作者:郑智航、雷海玲(山东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数据正义愈来愈成为国内与国际层面的迫切要求。传统的数据分配正义范式作为应对数据控制者与数据主体利益失衡的首选方案,其与生俱来的局限性动摇了平等分配的理论根基。在数据分配正义范式下,实践中存在的不正义问题难以从理论层面寻求有效解决方案,数据控制者与数据主体之间的不平等进一步加剧,这成为该范式难以克服的现实瓶颈。数据分配正义范式之所以面临从理论到实践的双重掣肘,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忽视了社会结构与制度语境的重要性。数据利益的分配受到数字资本结构、权力结构以及全球正义结构的三重制约,这从结构根源上导致了数据主体在数据利益分配过程中的劣势地位。消除数据不正义不能仅仅依靠再分配,数据正义的基础应当是结构数据正义,需要运用法律手段从源头上遏制不公正的社会结构。

6.期待可能性视域中“自洗钱”入刑的教义学建构

作者:陈山(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自洗钱”妨害司法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可罚性本质受不可罚的事后行为说“遮蔽”,亟待重视。期待可能性说因应刑事政策而变,为“自洗钱”入刑提供了理论根据。“不法占有型”与“非法经营型”两种上游犯罪不法侵害内涵并不完全相同。上游犯罪本犯“自洗钱”,属数行为的成立实质的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对“不法占有型”,在量刑时应当根据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扣减洗钱罪的量刑基准。属于一行为的,成立想象竞合犯,应当择一重罪重处。本犯参与“他洗钱”的,如同“自洗钱”一样具有期待可能性。

7.从个体救济到公共治理:论侵害个人信息的司法应对

作者:丁晓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未来法治研究院)

内容提要:个人信息司法保护的重心应从个体救济转向公共治理。在没有明确损害的案件中,个人信息权利之诉并非绝对权之诉,其性质类似执法举报,法院应承担专业化监管职能。在造成损害或实质性风险的个人信息侵权之诉中,法院应从个体赔偿救济转向合理威慑与公共治理。个人信息侵权具有大规模微型侵权的特征,以赔偿为主要目标不仅面临损害不确定、因果关系复杂等问题,而且无法实现风险预防与群体保护。个人信息侵权的损害界定、归责原则、因果关系、救济措施应根据合理威慑目标而重构。侵权法也应与其他制度互动,个人信息侵权终审胜诉应自动触发检察公益诉讼。个人信息侵权揭示了领域法中的部门法关系,领域法治理应坚持部门法的制度演化与协同。

8.执行力来源与实体关系变动: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的解释框架

作者:肖建国、张苏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对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具体问题的学理讨论偏离了应然的解释框架,走向了与有既判力执行依据的相似解释。公证债权文书不具有既判力,该特点在可公证的范围、执行依据的可执行性以及对另诉的影响三个方面呈现出体系效应。债务人执行承诺具有特定时点指向性、与实体权利和抗辩的相容性、相对独立性以及与实体救济途径的并行性等具体内容,它勾连了未决实体权利义务与执行力要素。既判力、执行承诺与执行力的相互交织及其对诉讼和强制执行的影响共同构成了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解释框架的基本要素。在明确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并非以实体权利的已决或确定为前提,且执行证书应为申请执行的程序要件而非执行条款的前提下,解释框架的重心应由追求已决权利的最大化实现,转向在依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与实体权利义务的变动及其审查中寻求平衡。应以形式审查与实体审查作为区分不予执行和不予执行之诉的标准,对前者的限缩和对后者的扩张构成了解释框架的保障。

9.民事判决既判力与执行力的关系

——反思穿透式审判思维

作者:任重(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既判力与执行力一元论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应有之义,是《宪法》第13条第1款和《民法典》第3条的基本要求,是《刑事诉讼法》第12条在民事诉讼中的对仗。一元论与二元论的模式界定实乃宪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和强制执行法之法教义学展开。关于既判力相对性原则的学术纷争使逐步配备的立法资源未能得到充分重视,进而出现“立法有、实践乱、理论无”的局面。二元论及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虽克服了执行力主观范围小于既判力之立法问题,但存在对诉讼规范的忽视并引发“乱执行”。就生效判决的强制执行而言,其制度目的是实现审判程序所认定的请求权主张,而非客观既存的实体请求权。一元论在我国并不存在难以克服的规范障碍,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代表的司法实践可借助一元论得以证成、赋权和反思,并被归结为权利义务承受型、诉讼实施权赋予型和执行力穿透型等扩张模式。执行力穿透型扩张未经充分的理论证成,是泛化理解和认识纠纷一次性解决以及穿透式审判思维的结果。相反,第三人向执行法院承诺履行不仅不是执行力的扩张,反而蕴含既判力相对性的精神,即在充分知情等程序保障的前提下自愿放弃接受审判之权利而直接承受强制执行,这使债权人获得了新的执行依据。

10.“借名买房”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裁判规则再审视

作者:王毓莹(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合规与风险防控中心、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

内容提要:从101份“借名买房”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裁判文书入手,梳理审判实务的四种审查路径,并全面审视理论的新发展,指出理论对外观主义适用场景和第三人信赖利益保护范围的反思有其合理性,但是忽略了执行异议之诉的逻辑起点。“动态体系论”是一种有益尝试,但是相关标准有待探讨,在设置涉“借名买房”的案外人执行异议实体裁判规则时,应当秉持共识的“明确权利类型——权益对抗比较”的审理路径,明确借名人享有的权益性质为债权,一般不能排除执行,同时引入“生存权”的保护理念设立例外规则,准许借名人在基于“生存权”的特殊权益保护时排除执行,并将“生存权”外化为以满足家庭日常居住需要的构成要件。

《行政法学研究 》2022年第5期要目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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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法治思想】

1.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统筹与互动

作者:何志鹏(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法学院)

内容提要:涉外法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中令人关注的方面,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中国在现阶段的关键环节。它标志着国家法治发展到一定程度所必需的体系增容,体现了对外开放发展的中国在法治领域提出的关键主张。一方面,涉外法治意味着本土法律体系与国际法治的良性对接,也就是统合国际法治中符合中国国家利益和中国国际秩序理念的规范与中国的规则体系。另一方面,涉外法治也意味着向国际社会传播和分享中国在法治探索中所形成的良好经验,在国际社会的治理演进和变革中体现中国智慧和中国力量。涉外法治既包括合作范式,也包括斗争范式,在能力建设的过程中会逐渐强化和实现。

关键词:涉外法治;国内法治;国际法治;统筹;互动

【部门法法典化】

2.国家治理视野下的劳动法典编纂

作者:叶静漪、李少文(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教研部)

内容提要:劳动法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所处的阶段以及中国共产党的经济社会政策紧密相关。在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背景下,劳动立法领域加快改革,关键是编纂一部符合时代要求的劳动法典。目前,我国劳动领域法律规范虽然有体系化特征,但仍存在很大不足,编纂法典可以一次性解决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促进法治建设,并保障高质量发展。新时代劳动法典应坚持贯彻新发展理念,以共享发展为基本原则,以人民为中心、以权利为中心,贯彻治理逻辑。这将是一部共享型劳动法典。它吸纳以公平正义为核心的新时代劳动理念,创建具有共建共治共享特征的劳动关系,从而更加有效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在发展中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劳动法典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标志性成果。

关键词:劳动法典;新发展理念;共享;社会主要矛盾;全面依法治国

3.行政法法典化背景下我国行政行为理论研究的挑战与应对

作者:罗智敏(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如何定位行政行为是目前我国行政法法典化讨论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学界提出的行政法法典化模式方案中对行政行为概念的使用、行政行为类型的确定、行政行为效力的规定都存在明显的差异,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行政行为理论研究的现状。目前我国关于行政行为的研究面临构建基础理论体系、回应行政法学结构转型、应对中国本土特色问题三重挑战。编纂行政法法典,需要对行政行为的基本概念、行政行为的功能、行政行为在法典中的地位等问题达成基本共识。此外,在全球化背景下,加强行政行为理论比较法研究仍然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行政行为;行政法法典化;体系化

4.行政法的法典化:法学教义与规范模式

作者:王世涛(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行政法典不是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历史累积,而是功能主义的制度构建,是一种“自我限缩”的特殊的法典化形式。行政法法典化是以行政部门法的划分及其法律逻辑体系的建构为前提,近代欧陆理性主义为此奠定了认识论和方法论的基础。而延续经验主义传统的普通法不存在普遍的法典化形式。行政法体系自创立之初便与民法相分离,并确立了不同于民法的行政法学教义。由此形成的行政法典的建构基础、价值原则、体系框架都不同于《民法典》。在世界范围内,程序法模式已成为行政法法典化的通例。因此,目前我国行政法法典化最现实的选择是行政法典的程序主义。而且,行政法的法典化不应仿效民法典的模式和体例,也不要试图构建整全性的、实体法意义上的行政法典。

关键词:行政法;法典化;法学教义;规范模式

5.论教育法典的功能定位、体例结构和编纂步骤

作者:罗冠男(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

内容提要:我国教育法典的编纂已经提上日程。编纂教育法典首先需要厘清它的功能定位、体例结构,进而确定其编纂步骤。在功能定位上,我国的教育法尚不构成独立部门法,可以划入领域法的范畴;同时,教育法典应兼具管理法和救济法的功能。在体例结构上,教育法典应当是法典编纂而非法律汇编,可以采取总则加分则的模式。此外,在编纂过程中还需要关注教育法典与宪法、行政法、民法、知识产权法、刑法以及现行教育领域的法律法规之间的配合与协调。教育法典的编纂首先需要做好充分的理论研究准备,其次需要对当前的教育法律体系进行补充、修订、清理和体系化,最后再分步编纂总则与分则。

关键词:教育法典;功能定位;体例结构;编纂步骤

【监察法治】

6.比例原则在监察调查制度中的适用

作者:汪海燕(中国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比例原则能够在权力运行和权利保障之间寻找有效平衡点,是公法中的“帝王原则”。在监察制度中确认比例原则,不仅符合监察权的属性,而且契合宪法精神,同时具备法理基础。我国《监察法》采取了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基本一致的调查模式。为避免统一模式可能引发饱和式问责、权力失范和效率不高等问题,在调查措施的适用中需要对案件的性质做适当区分,并且应当体现调查措施的梯度化。在监察调查制度中,仅有一种关涉人身自由的强制调查措施,即留置。为贯彻比例原则,可以参照刑事强制措施制度对其进行体系化改造,同时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等对留置适用时间进行层次化划分。另外,在监察调查中,应明确或完善相关制度,贯彻权利保障的比例化原则;在制度层面,建议探索建立案例指导制度。

关键词:比例原则;监察制度;监察调查;留置

7.论监察法治的核心要义及发展图谱

作者:曹鎏(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

内容提要:作为党和国家第一部反腐败国家立法,监察法的出台开启我国监察法治新时代。这部具有国家新法学特质的反腐败立法,是对公权力进行全面监督和制约的立法创举,亦是为世界反腐败制度体系提供的中国方案。监察权的法治之维、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立场、在法治轨道上推进腐败治理现代化、强化对公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构成监察法治的核心要义。全面推进监察法治,要以继续完善“良法”与追求“善治”为道路指引。中国特色监察制度体系发展图谱之续造必须立足于解决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全过程中的痛点、难点和堵点问题,以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为目标,努力实现中国特色反腐败制度的完备化、体系化和精细化。

关键词:监察法治;人民主权;良法善治;发展图谱;“三不”一体推进

8.论监察取证规则的建构逻辑

作者:阳平(中国纪检监察学院)

内容提要:随着《监察法实施条例》的出台,以规范监察取证活动为内容的监察取证规则体系渐趋成型,其在衔接侦查取证规则、证据规则的同时体现了自身特色。监察取证规则的独立化旨在适应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发展的改革需要,解决现有规范适用依据不充分的问题,并具有规制监察调查权、保障人权、促进真相发现与发挥证据规则作用的价值。监察取证规则的建构应以监察取证主体的“组织化”认识结构与“廉洁监察”价值追求为理论逻辑,实现求真与求善的有机统一。该规则的理想体系应包括取证主体规则、权利保障规则、证据收集规则、证据审查规则等四类规则。现行监察取证规则基本遵循了上述建构逻辑,同时还应细化相关内容,并着重健全权利保障规则、证据审查规则。

关键词:监察取证规则;监察调查权;权利保障;证据收集;证据审查

【学术专论】

9.论紧急行政权的限度

作者:江必新、黄明慧(湖南大学法学院,中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紧急行政权的特殊性带来权力设限难题,而常态下的权力制约机制又不完全适配于紧急状态,应当对相关原则规则进行适应性调整或者有区别适用,为紧急行政权设定必要且合理的限度,使其既能足以有效应对危机,又能够尽可能少地限制公民的权利。一是适应性调整合法原则,规范紧急行政权的职权配置;二是确立权利底线保障原则,明确紧急行政权的外部边界;三是宽松适用比例原则,约束紧急行政权合理行使;四是严守必要程序原则,规制紧急行政权的运行全程。

关键词:紧急行政权;紧急状态;限度;比例原则;法治

10.PPP协议纠纷仲裁救济的困境及其破解

作者:尹少成(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PPP协议纠纷是否可以仲裁面临诸多困境。理论上,由于PPP协议的法律性质存在争议,引发是否可以仲裁的质疑;立法上,现有立法存在矛盾与冲突,特别是《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的出台让这种冲突加剧;实践中,尽管PPP仲裁具有国内外实践和本身制度优势,但在适用范围上仍存在不确定。基于此,可以从理论阐释、立法选择和实践定位三方面予以破解。理论上,应当重新理解PPP协议的法律性质与仲裁的关系,打破二者的对应关系,结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意愿确定是否可以仲裁;立法上,重新理解现行立法对PPP协议仲裁的规定,明确PPP协议并不等于行政协议,并严格限定PPP协议中行政协议的范围,同时通过修改《仲裁法》或在PPP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可以适用仲裁的条款,为PPP协议仲裁提供明确法律依据;实践定位上,应当充分发挥和解、调解、诉讼等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在竞争中寻找更好的PPP纠纷解决机制,让实践检验仲裁机制的效果,寻找PPP仲裁的实践定位。

关键词:PPP协议;行政协议;PPP纠纷;PPP仲裁;PPP立法

11.论金融监管者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作者:范志勇(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金融监管数据作为独立的数据类型,其安全保护具有特殊性。金融监管科技的发展,使金融监管者的数据控制权日益扩张,金融监管者须为此承担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其宪法依据在于金融监管者作为履行国家职能的公权数据处理者,应对数据承担全面的国家保护义务。为金融监管者设定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也是全面规范金融监管权力、提升金融监管质效、维护金融安全与经济秩序、保障数据权益的合法性要求。针对金融监管者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可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与市场竞争秩序的多重价值维度进行观察。金融监管者应当识别重要数据,采取全周期的数据风险防控措施,建立数据风险预警与应急处置机制,保障监管算法的安全。金融监管数据的跨境流动须被严格规制。

关键词:金融监管者;金融监管数据;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国家经济安全

【青年论坛】

12.原告资格判断框架的延续与优化

——“黄陆军案”新解

作者:叶秋艳(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内容提要:主流学界将“黄陆军案”看作司法适用“保护规范理论”的先兆,这一认识的局限性在于它未关注到该案与此前司法判断思路的关系。经过多年发展,我国司法上客观形成了以合法权益和因果关系为构成要件、以“行政侵害”为核心的判断框架。考察行政审判案例评析意见中的论证并对照此前的判断框架,发现该案延续了原来的判断框架。该案表明我国原有的“行政侵害”判断框架通过发展也可具备与“保护规范理论”相似的判断内容,考虑到更换解释论的弊端,可通过延续原判断框架并优化其内容的方式回应解释需求,而将解释论更换为“保护规范理论”并非必需。

关键词:原告资格;黄陆军案;保护规范理论;因果关系;行政侵害判断

13.行政诉讼中“一行为一诉”规则的证成与适用

——马生忠与固原市人民政府等房屋拆迁补偿纠纷案评析

作者:朱可安(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内容提要:“一行为一诉”规则,要求在一个行政诉讼程序中,原告的诉讼请求通常不得指向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行为,否则将构成诉讼请求不明确,不满足法定起诉条件“有具体的诉讼请求”。然而,对于具体的诉讼请求,“实体权利主张说”“合法权益说”“类型化说”“诉讼标的表明说”均未对被诉行政行为提出唯一性要求。通过澄清被诉行政行为是程序标的而非诉讼标的,且阐释保持诉讼法体系一致和确定诉讼类型的需要,可导出“单一程序标的表明说”,说明“一行为一诉”规则的必要性。公报案例“马案”具有指导意义。为充分保护当事人诉权,应经过识别诉讼请求是否指向复数程序标的、判断是否存在例外情形、法院释明、由原告固定诉请等步骤。

关键词:行政诉讼;一行为一诉;具体的诉讼请求;程序标的;诉讼标的

《北方法学 2022年第5期要目

(CSSCI扩展版/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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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法典化专题研究】

1.中国行政法法典化的体系性与民主性取向

作者:高秦伟(中山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法典化可以提升法律的可及性,并产生教育效果,同时增强民主合法性,成为实现快速、系统的法律改革的重要途径。法典化与清晰、稳定且完备的行政法体系相互促动,行政法的体系化能够使行政法法典化顺理成章,而法典化更会使行政法体系日臻完善。故而中国行政法法典化必须持此观念,渐次推动行政法法典中各部分内容的成熟,切不可急于求成。目前可结合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完善,特别是行政复议法的修改,探求行政救济法的体系化建构,从而切实解决中国理论和实务中有关行政争议解决所面临的问题。民主性的取向在于强调法典化应尽量清晰、明确,方便接近使用,充分保障公众的行政法权利,更好地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法治期待。当然,这也为中国行政法法典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亦应当注意法典的开放性及其相关制度的构建。

关键词:行政法法典化;行政救济法;行政程序法;体系性;民主性

2.中国行政法法典化的理念与理论基础

作者:谭宗泽、付大峰(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内容提要:生动的立法实践及法典化的发展态势业已表明,行政法法典化是一种必然的趋势。新时代行政法的法典化要以行政实践需求为导向,基本旨趣应在于完善和发展行政法制度及理论体系,并立足于行政实践为行政充分授权,以促进行政权高效运行,促使行政对社会关切问题及时作出回应,进而深化改革,优化管理和服务,充分调动行政活力、社会活力、市场活力。但传统以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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