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考研机构(北京的考研机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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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差评引来一场官司,张铭与马倩的言论,到底是差评还是诽谤?

文 | 竹里

一件 发生于 两年前的事却在今天 (1月1 7日)冲上了微 博热搜第一, 而 原 因仅是一句差评。

原来2020年2月,研究生张铭购买了文考网的复试班,课程结束后,他认为课程质量一般。一个多月后,他在知乎“文考网怎么样”话题下,匿名评价时称“……文考虎视眈眈在微信上拉架,谁敢实名谁必定被网暴……” 。

法院审理认为,张铭上述言论中“虎视眈眈”“网暴”用词系侮辱或诽谤原告,构成名誉权侵权。而网友“马倩”同样因评价文考网言论中“烂、白给都不要、恶心等”用词,构成名誉权侵权。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张铭和“马倩”在知乎网显著位置持续登载致歉声明24小时,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分别向文考网赔偿经济损失2500元; 分别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开支772.5元。

为何一个差评引来一场官司,张铭与马倩的言论,到底是差评还是诽谤?

中国政法大学疑难证据问题研究中心主任吴丹红在接受《新民周刊》记者采访时表示,在认定消费者“差评”构成名誉侵权的问题上,法院应当保持一个相当慎重的态度,商家的名誉权当然应该受到保护,但是消费者对消费内容进行评价的合法权利,也同样不容侵犯。

是差评还是诽谤?

据张铭介绍,考研过了初试后,他开始准备复试,因为之前看过许多文考网的广告,便加了工作人员的微信咨询,并购买了价值700元的“国际关系复试班”课程,一共10个课时,4个晚上就上完了。

“我当时感觉内容非常简单,教我们写个人陈述比较有用,其他的内容对我来说用处不大。”更离谱的是,张铭多次发现,文考网的工作人员把给出负面评价考生的微信账号和聊天内容,在微信群等地方公布出来。在他看来,对文考网有负面评价的考生或会遭到“网暴”。

同年4月7日,张铭在知乎浏览时看到“文考网怎么样”话题,他匿名评论: “为什么要匿名? 因为文考虎视眈眈在微信上拉架,谁敢实名谁必定被网暴! ” 共有16个点赞,3个评论。

2021年1月,张铭的知乎账号收到来自平台的“违规通知”显示,言论因违规已被删除,处理原因是侵犯企业的权益。

2021年9月,张铭收到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的传票和起诉状,陷入了与文考网的官司中。

原告文考网(广西文考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称,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等规定,故被告的行为属于侵权。

被告张铭认为,上了文考网的复试课后,他认为与宣传有差距,故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且他的评价中,也有对文考网的肯定。 此外,上述评价未被广泛传播,也不存在“仍然继续发帖”行为,原告提出的遭受“较大的名誉和经济损失”的事实不成立。

法院审理认为,对于在知乎网站发表的言论是否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认定,要符合名誉权侵权的全部构成要件,即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还应当考虑信息网络传播的特点并结合侵权主体、传播范围、损害程度等具体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陷入与文考网的官司中

与张铭一样,知乎账号“马倩”及知乎网(北京智者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也被告上法庭。

被告马倩倩在知乎注册名“马倩”,在知乎网发表言论有“我认真看了看文考的资料,确认他们的资料是真的烂,就这玩意卖我300块钱,白给都不要……给差评是顾客的权利,但移出群也是你们的权利也是够恶心了”。

被告马倩倩辩称,她初中毕业,很少上网,并不知道上述言论。 几年前,她朋友指导她下载了一个App,注册了账号,但她一直未使用过。 直至她收到法院传票才知道该账号发表了上述言论。 她认为或是别人冒用了该账号。

但因她未提供证据,法院最终判定,被告马倩倩的知乎账号“马倩”上述言论中的“烂、白给都不要、恶心等”用词侮辱或者诽谤原告,构成名誉权侵权。

而在原告把知乎告上法庭后,后者把相关言论删除,遂原告放弃了对知乎的诉讼请求。

公开资料显示,文考网运营主体为广西文考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9年8月,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参保人数为0,经营范围含教育咨询; 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 该公司由两名自然人股东共同持股。 企查查App显示,该公司名下共有1家网店信息,名为文科考研网总店,商品/课程价格从9.9-2999元不等。

对于这一新闻,网友们议论纷纷,很多网友认为,对商家进行差评并不构成侵权,这是顾客的合法权益,也是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表达自己消费体验的一种方式。 另一部分网友认为,在网上对商家进行恶意差评的行为实际上侵犯了商家的名誉权,也势必会对其后续的经营行为产生消极影响,应当予以禁止。

《民法典》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进行侵害。而消费者在消费之后,同样也有权利根据自身的真实感受和体验对所购买的商品或服务做出评价,如果其体验不佳,认为商家提供的服务、商品的质量达不到正常的要求,当然有权利进行所谓的“差评”。

差评是消费者天然权利?

吴丹红告诉《新民周刊》,之所以允许“差评”能够存在,一是警示后来的消费者避免其继续“踩坑”,二是对于商家来说也有一种勉励督促的作用,促使其重视提升经营和服务水准。只要这样的“差评”的确是消费者基于事实和自身的体验出发的较为客观公正的评价,不存在歪曲事实和故意抹黑、侮辱、造谣的情况,不应当构成对商家名誉权的侵犯。

有人认为“差评权”是消费者的天然权利,应当依法受到保护。 比如《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电商平台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不得删除评价,否则将被处罚。 这么看来,消费者因消费或服务不满对商家进行正常的“差评”,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吴丹红举例此前曾有商家因为顾客的“差评”将其诉至法院,认为其侵犯了名誉权。 当时一审法院认为,消费者根据自身感受及事情经过在淘宝网上给予差评,并未使用侮辱方式,故不构成侵权。

商家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消费者作为买家有权在收到货品后凭借自己购物后的体验感受在淘宝网店评论栏中选择是否给予差评,其给予差评的行为以及相关评论内容并非系出于恶意诋毁商业信誉的目的,故不属于网络侵权行为。

结合到这一事件,如果这两位学生在报名相关考研机构后,因对其提供的服务不满而进行了所谓的“差评”,即使其言语有些主观、过激甚至片面,但是只要其是基于自身真实的消费体验和感受做出的评价,并不存在恶意捏造事实,抹黑、侮辱、诽谤商家名誉的情况,则不应当构成侵权。

但吴丹红也表示,由于目前该案件信息尚未完全披露,对其中是非曲直也难以做出一个准确的判断。 但是在认定消费者“差评”构成名誉侵权的问题上,法院应当保持一个相当慎重的态度。

目 前,拿到判决书后,张铭不服判决结果,于1月4日向法院递交了上诉书。 张铭称,他曾收集了文考网公布他人账号和聊天记录的证据,开庭前邮寄给了法庭,但判决书没提及这些证据。 上诉书中,张铭认为这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

针对被告马倩倩的情况,律师认为,首先要查明被告是否被盗号发布上述言论,其次要分析该言论是否构成侵权。 即便该言论构成侵权,若有人盗用账号发表不实言论,她本人也属于被侵权人,后果应当由实际行为人承担。 如判决载明,马倩倩应当为此承担举证责任,如能证明其所言属实,则有权向实际侵权人追偿,或以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为由提出上诉。

全国消费经济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工商大学商业经济研究所所长洪涛则认为,被告张铭在知乎网上匿名发言的言论,侵权事实相对较轻,根据《民法典》第1194条规定,张铭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但是,考虑张铭是真实考生,可以发表自内心真实感受,他也是正当的消费者权益,因此,法院在综合考虑后,没有接受原告罚款两人各5万元,而是罚款2500元,这是合乎情理和法理的。

对于此事,你怎么看?

部分资料来源:澎湃新闻、央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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