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后考研,毕业后考研和应届考研区别
【案例】家住北京的林先生和谭女士,于2010年登记结婚,之后育有一女孩。期间,林先生于2011~2016年间,先后就读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几年后,林先生提出离婚。谭女士表示同意离婚,但是提出林先生在婚姻存续的多半时间都在完成个人学业进修,自己承担了较多的养育女儿、照顾家庭的义务,要求林先生给予经济补偿。
法院审理后判决林先生给付谭女士经济补偿款10万元。(来源:人民法院报)
【法海说法】
先不说法律规定,从道德上我们都应当给予林先生极大的否定性评价。作为一撇一捺的人,在自己完成了个人的学业、完成了自己的小升华之后,竟然用起了离婚这种“卑劣”的手段,实在是让人唾弃。
《民法典》规定了婚姻自由,其中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林先生是否与谭女士离婚当然属于他们的自由,只要双方同意,这是任何人反对都是没有效的。
但是,婚姻的存在不仅仅是两个人在一起就行了,离婚也不仅仅是两个人分开就行了。其中牵扯到子女的抚养问题,牵扯到财产的分割问题,还牵扯到经济补偿的问题。
关于子女抚养
通俗来说,都说要争孩子的抚养权。其实,无论是否离婚,父母都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对孩子都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和权利。只不过在离婚的时候需要认定孩子随谁共同生活而已。
这个认定,从根本上是要按照有利于女成长的基本原则来进行的。如果双方能够达成一致,则按照双方的约定来;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对于小于两周岁的儿童一般是随母亲共同生活的;对于年龄超过8周岁的孩子,需要征求孩子的意见。
而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则需要支付抚养费用,法律规定是个人收入的20%~30%。如果是两个子女,则不超过50%。
关于财产分割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情况下是需要平均分割的,只不过是要适当地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
此外,如果夫妻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则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关于经济补偿
新施行的《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了离婚中的经济补偿原则,这也是一个新突破。这也是基于实际的考虑,毕竟在家庭生活中总会有一方付出比较多。
根据该条的规定,如果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可以要求对方进行适当的补偿,对于补偿的数额,可以由双方约定,约定不成的,由法院结合婚姻的基本情况综合确定。
本案中,林先生与妻子结婚只有10年的时间,其中自己攻读学业就用了6年。在这6年的期间内,妻子不仅要从经济上将自己所挣的工资用于家庭,更是要从精神上照顾家庭的生活、以及抚养子女,这都尽到了较多的义务,因此,法院完全可以判令林先生给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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