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江汉大学考研招生简章

2022江汉大学考研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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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汉大学2022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江汉大学章程》,结合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实际情况,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江汉大学,招生单位代码11072,报考点代码4241。注册地址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三角湖路8号(邮政编码:430056)。

  第三条 学校是经教育部批准的公办、综合性普通高等学校,接受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的领导。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牵头、校内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办法,上级主管部门、湖北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以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学校研究生招生政策,研究、决定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重要事项。研究生处负责执行上级部门招生法律法规,制订年度研究生招生章程和相关管理文件,组织全校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纪委负责对初试考务、命题评卷、复试录取、信息公开等招生工作的关键环节实施监督,受理信访投诉、处理违纪舞弊、加强风险防控。

  第五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学院、研究院)成立本单位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组和监察组,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研究生招生相关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考试方式

  第六条
我校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原则,2022年计划招收硕士研究生800名左右,其中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200名左右,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600名左右。最终人数以教育部正式下达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七条
我校2022年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只在中国史、会计、艺术和社会工作4个专业招生。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原则上只招收在职定向就业人员。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应当在被录取前与招生单位、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

  第八条 “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预计10人,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均可招生,最终人数以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九条 我校招收硕士研究生均参加全国统一考试。

  第四章 学制及学习方式

  第十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基本学制3年,实行2-6年弹性学制。

  第十一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根据国家统一要求,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实行相同的考试招生政策和培养标准,其学历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相同效力。

  第五章 报考条件

  第十二条 报名参加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以下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4.考生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录取当年入学前必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否则录取资格无效。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入学之日,下同)或2年以上的人员,以及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学业要求的,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4)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5.报考我校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生,应满足以下报考条件:

  (1)尚未注册、参加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员。

  (2)应为普通全日制临床医学专业(五年及以上学制)、普通全日制麻醉学专业(五年制)、普通全日制精神医学专业(五年制)或普通全日制医学影像学专业(五年制且授予医学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本科毕业生(不含专升本)。往届生应在报考前已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应届生应于2022年入学前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3)普通全日制麻醉学专业(五年制)本科毕业生只能报考麻醉学专业领域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普通全日制精神医学专业(五年制)本科毕业生智能报考精神病与精神卫生学专业领域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普通全日制临床医学专业(全科方向)本科毕业生只能报考全科医学专业领域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普通全日制医学影像学专业(五年制且授予医学学士学位)本科毕业生只能报考放射影像学专业领域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6.报考我校基础医学硕士学位研究生的考生,应为普通全日制应、往届本科毕业生(不含专升本)。往届生应在报考前已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应届生应于2022年入学前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7.报考我校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考生,一般要求所学专业应与所报考教育硕士专业领域相关或相近。报考学科教学(英语)专业领域的考生须是英语本科及其相关专业毕业。

  8.报考我校应用心理硕士专业学位的考生,原则上要求本科所学专业为心理学类、教育学类以及管理类。

  9.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应为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且符合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者。考生报名时应当选择填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并按要求填报本人入伍前的入学信息以及入伍、退役等。

  10.我校材料科学与工程、化学工程与技术、基础医学、土木水利、临床医学等专业和艺术专业的广播电视、美术、艺术设计领域不接受同等学力考生报考。

  第六章 报名及信息确认

  第十三条
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现场确认)两个阶段。所有参加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均须进行网上报名,并到报考点网上确认(现场确认)网报信息和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同时按规定缴纳报考费。应届本科毕业生原则上应选择就读学校所在省(区、市)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现场确认)手续;其他考生应选择工作或户口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现场确认)手续。

  网上报名技术服务工作由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网上确认(现场确认)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组织相关报考点进行。

  第十四条
网上报名。2022年研究生入学考试网上报名时间为2021年10月5日至25日,每天9:00—22:00。网上预报名时间为2021年9月24日至27日,每天9:00—22:00。考生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网网址:http://yz.chsi.com.cn,教育网址:http://yz.chsi.cn,以下简称“研招网”)浏览报考须知,按教育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报考点以及报考招生单位的网上公告要求报名。

  报名期间将对考生学历(学籍)信息进行网上校验,考生可上网查看学历(学籍)校验结果。未能通过学历(学籍)网上校验的考生,应在招生单位规定时间内完成学历(学籍)核验。

  考生应当认真了解并严格按照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选择填报志愿。因不符合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造成后续不能网上确认(现场确认)、考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第十五条
网上确认(现场确认)。网上确认(现场确认)时间为2021年11月,具体时间以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请考生及时关注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发布的公告,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方现场核对并确认个人网上报名信息。

  考生网上确认(现场确认)应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应届本科毕业生持学生证)和网上报名编号,由报考点工作人员进行核对。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还应提交本人《入伍批准书》和《退出现役证》。

  所有考生均应对本人网上报名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并确认。报名信息经考生确认后一律不作修改,因考生填写错误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网上报名与网上确认(现场确认)缺一不可,只进行网上报名而未网上确认(现场确认)者报名无效。

  第十六条 武汉地区报考我校的考生,以及我校报考未在武汉地区设考点的招生单位的应届考生,报考点选择我校。

  第七章 考试及录取

  第十七条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初试时间为2021年12月25日、26日,复试时间为2022年3月至4月。初试方式为笔试,考试科目详见《江汉大学2022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复试具体时间、内容和形式以我校研究生处和各培养单位通知为准。

  第十八条 我校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

  第十九条
拟录取名单确定后,我校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或档案审查意见)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考查其思想政治和品德情况。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或工作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印章。

  体检安排在考生拟录取后进行。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八章 学费标准及奖助体系

  第二十条
我校各专业研究生学费标准一般为8000元/年,会计硕士(MPAcc)学费标准为:全日制1.5万元/年、非全日制3万元/年,具体标准以物价局核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了较完整的研究生奖助体系。其中全日制研究生奖学金主要包括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各类单项奖学金和科研创新成果奖;全日制研究生助学金主要包括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三助一辅”岗位津贴、特殊困难补助等;鼓励企事业单位来校设立专项奖学金等。相关资助办法按我校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内容以我校研究生处和各培养单位网站公示为准。

  第九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应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构成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所有考生要准确填写个人信息,对本人所受奖惩、处分(处理)等情况,特别是要如实填写在参加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过程中因违规、作弊所受处罚情况。对弄虚作假者,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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