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大学研究生院(长江大学研究生院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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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学校统筹利用国家财政拨款、学校自筹经费、科研经费和社会捐助等资金,充分发挥学校、院系和导师的积极作用,努力争取各方面资源,进一步完善了包括学业资助、优秀奖励、勤工俭学、困难补助、助学贷款等方面的研究生资助奖励体系,充分发挥资助奖励政策对研究生的激励与资助作用,调动研究生从事学习及研究的积极性。

研究生资助奖励体系的核心是整合多种资源,以“三助”为主要内容,充分调动师生积极性,促进学校、院系、导师在研究生资助奖励方面形成合力,发挥资助奖励体系对研究生的资助与激励作用,实现加强能力培养、支持完成学业、提高培养质量的综合效果。

资助奖励体系的基本框架为:

一、经济资助体系

学校统筹各类资源,为符合条件的研究生提供经济资助,为研究生安心学习、潜心研究提供保障。在资助方式上,学校强调“三助”在研究生培养和资助中的重要作用,希望学生可以通过承担岗位工作提高综合能力、发展职业能力,让资助与能力培养紧密结合。

以上各类奖助金适用对象:

  • 基本奖助金(A1):

  • 基本修业年限内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 校设助教助管津贴(A2):

  • 助教岗位:原则上仅限基本修业年限内的全日制学术学位博士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 助管岗位:原则上限于基本修业年限内的全日制学术学位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 院系/导师奖助金及岗位津贴(B):

  • 基本修业年限内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 未来学者奖学金

    “未来学者奖学金”专门用于吸引、选拔和资助学术志向坚定、学术潜质突出的学生攻读博士学位。“未来学者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攻读全日制学术学位、非委托非定向博士研究生。“未来学者奖学金”由院系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在博士研究生招录时评定。

    二、奖励荣誉体系

    奖励荣誉体系是实现学校培养高素质、高层次、多样化、创造性骨干人才目标的重要手段。奖励荣誉体系突出奖励优秀、树立榜样的作用,经个人申请、导师推荐、院系评审、学校认定等环节,主要表彰奖励在学术研究、志愿公益、社会工作等各方面表现优秀的研究生,包括特等奖学金、蒋南翔奖学金、“一二·九”奖学金、王大中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综合优秀奖学金(一等、二等)、单项奖学金及院(系)管奖学金等。

    为了鼓励和表彰在清华大学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期间取得优异成绩的毕业研究生,学校开展了清华大学优秀博士、硕士毕业生评选工作,每年春季学期评选;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组织开展北京市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每年春季和秋季学期进行评选。

    三、应急助困体系

    1. 助学金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及学校实际情况,学校设立了研究生助学金,以更好地体现国家、社会、学校对在学期间经济困难研究生的关心,帮助其解决部分在校期间基本生活和学习费用。

    每年秋季学期集中评定。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且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均有资格申请助学金,申请流程及相关要求请参阅《清华大学研究生助学金评定工作实施办法》及当年工作通知。

    2. 突发性困难补助

    学校特别设立突发性困难补助,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解决其突发性的经济困难,包括学生本人罹患重大疾病或遭受严重意外伤害,学生直系亲属罹患重大疾病、遭受严重意外伤害,学生家庭遭遇严重自然灾害等情况。突发性困难补助全年度可申请,申请流程及相关要求请参阅《清华大学研究生突发性困难补助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

    3. 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主要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解决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问题,学生每人每学年最高可向经办银行贷款16000元。其中在校期间的利息100%由国家财政补贴,毕业之后的利息由学生本人支付。学生可自主选择在毕业后的36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金,并在修业年限加13年(最长20年内)年还清贷款本息。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每年秋季学期,学校组织国家助学贷款申请,申请流程及相关要求请参阅《清华大学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及当年工作通知。

    4. 研究生新生临时贷款(“绿色通道”)

    为了帮助解决研究生新生入学时遇到的临时突发性经济困难,学校对研究生新生在入学现场提供临时贷款(“绿色通道”)。申请临时贷款的新生需提交家庭经济困难承诺书,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2)清华大学录取的全日制研究生新生;(3)家庭存在经济困难,报到时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学费。申请流程及相关要求可参阅《清华大学研究生新生临时贷款(绿色通道)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

    5. 其他资助项目

    (1)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为了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国家对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及以上的学生,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流程与相关要求可参阅《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及《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2)大病医疗保险

    为了保障非公费医疗学生的基本医疗权益,妥善解决其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北京市相关要求,学校每年组织不享受公费医疗的研究生办理“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具体流程与相关要求请参阅《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和《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资助总额限制

    研究生在校期间从学校、院系和导师等不同渠道获得的各类资助(不含奖优助困类资金)总金额,博士生每年不得超过9万元,硕士生每年不得超过5万元。

    研究生在校期间获得的各类奖学金、奖励、助学金、困难补助、助学贷款等奖优助困类资金的总金额,博士生每年不得超过5万元,硕士生每年不得超过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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