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法律硕士法理学必备复习资料十二
第十二章、法治国家 ★
(比较重要、考的可能大主要为论述)
本章一直比较重要,出题性的可能性比较大,主要是论述题,例如:综合性地论述法治的含义,指南上讲了四个方面的含义,另外,还需要和民主联系,这样比较好。为什么没有依法办事,主要还是没有民主,没有民主就没有法治,要和十五大报告以及邓小平理论方面的有关内容相衔接,要根据现实的情况来谈这个问题。(周旺生语)
重点提示:
本章内容较新,以前未出过题,以后有可能出题。本章重要知识点包括:法治、法治国家、法治观念、法治要素、法治原则、法治条件;
#1、法治与法治国家的释义
一、法治的概念(可出论述)
1、“法治”指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
在此意义上,法治是与人治、德治相对立的。近代以来,法治与人治的对立主要表现为民主与法制、主权在民与主权在君、法律与当权者个人的意志之间的对立。法治与人治的分界线是:当法律与当权者的个人意志发生冲突时,是法律高于个人意志,还是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
应注意的是,既不应片面强调法治,也不应片面强调人治、德治;两者应结合运用,相辅相成。法律固有的局限和特点,需要由道德辅助和补充。
2、法治指依法办事的原则。
在现代法治社会,依法办事不仅要求普通社会成员要依法办事,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不能例外,其核心是官吏依法办事,接受法律的约束。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要素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实质是依法办事。“有法可依”是依法办事的前提,“执法必严”是依法办事的中心环节,“违法必究 ”是依法办事的保障。
3、法治指良好的法律秩序。
达到某种法律秩序,既是法治的目标和结果,也是检验是否履行法治的一个重要指标。法律秩序是法律规范实行和实现的结果,是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
4、法治代表某种具有价值规定的社会生活方式。
法治是有价值规定性的社会生活方式,至少应包括以下原则:人民主权原则;承认、尊重和保护人民的权利和自由;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承认利益的多元化,对正当利益给予无差别的保护。
二、法治国家的概念
三、我国法治的主体与客体
在民主政治国家,法治的主体是人民。我国分为三个层次:人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机构。客体包括:国家机器和国家权力;国家的经济生活、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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