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法硕考前辅导犯罪客观条件

在职法硕考前辅导犯罪客观条件

一、在职法硕考前辅导之犯罪条件考点考察重要性

  犯罪构成理论可谓是整个刑法学的核心内容。首先应当明确犯罪构成的概念与犯罪的概念的联系与区别,然后应深入领会每一共同要件的基本内容,如犯罪客体的种类、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犯罪客观方面的必要性要件与选择性要件。

  二、在职法硕考前辅导犯罪危害行为

  1.危害行为:必须具备三性:有体性、有意性、有害性。从表现形式上可分为作为与不作为。

  (1)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①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具有法律性质的义务;

  ②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③行为人不履行该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法益侵害结果(结果回避可能性)。

  (2)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

  第一,形式上的四分法:①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②职务或者业务上的义务;③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④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

  第二,实质的法义务根据说:①基于对危险源的支配产生的监督义务,具体包括:第一,对危险物(危险动物、危险物品、危险设置、危险系统)的管理义务;第二,对他人危险行为的监督义务;第三,对自己先前行为引起的法益侵害危险的防止义务。

  易错点提示:根据最新观点,正当化事由与犯罪行为均可以成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②基于与法益的无助(脆弱) 状态的特殊关系产生的保护义务,具体包括:每一,基于法规范产生的保护义务;第二,基于制度或体制产生的保护义务;第三,基于自愿(合同与自愿接受等)而产生的保护义务。

  易错点提示:道德义务并非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

  ③基于对法益的危险发生领域的支配产生的阻止的义务,具体包括:第一,对自己支配的建筑物、汽车等场所内的危险的阻止义务;第二,对发生在自己身体上的危险行为的阻止义务。

  (3)不作为犯罪的分类:纯正的不作为犯与不纯正的不作为犯。

  易错点提示:①在不纯正不作为犯中,不作为与作为应具有等价性,如果不具有等价性,则不成立不作为犯;标准:行为人的不作为是否对结果的发生具有绝对的支配作用。②即使存在某种“不作为”,但当这种“不作为”并不符合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时,也不能认定为犯罪;③不要将作为犯等同于故意犯,将不作为犯等同于过失犯。

  例 1: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10-52)

  A.甲在车间工作时,不小心使一根铁钻刺入乙的心脏,甲没有立即将乙送往医院而是逃往外地。医院证明,即使将乙送往医院,乙也不可能得到救治。甲不送乙就医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B.甲盗伐树木时砸中他人,明知不立即救治将致人死亡,仍有意不救。甲不救助伤者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C.甲带邻居小孩出门,小孩失足跌入粪塘,甲嫌脏不愿施救,就大声呼救,待乙闻声赶来救出小孩时,小孩死亡。甲不及时救助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D.甲乱扔烟头导致所看仓库起火,能够扑救而不救,迅速逃离现场,导致火势蔓延财产损失巨大。甲不扑救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例 2: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11-52)

  A.宠物饲养人在宠物撕咬儿童时故意不制止,导致儿童被咬死的,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B.一般公民发现他人建筑物发生火灾故意不报警的,成立不作为的放火罪

  C.父母能制止而故意不制止未成年子女侵害行为的,可能成立不作为犯罪

  D.荒山狩猎人发现弃婴后不救助的,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2.危害结果:危害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具体侵害事实。理论上可以分为:(1)属于构成要件要素的结果与不属于构成要件要素的结果;(2)物质性危害结果与非物质性危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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