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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宜昌:光彩城“超标的查封”置换难

执行标的4千多万元,却查封了涉案企业1.7亿地价的土地。企业多方申诉,愿以与标的同等价值的房产或者地块置换,宜昌中院以江都公司不同意为由拒绝。湖北省宜昌中院、江都建设公司这种“趁你病、要你命”、杀鸡取卵的执行方式,会给当地的营商环境带来怎样恶劣的影响?

超标的查封

傍晚时分,阴沉的天空下,湖北宜昌光彩城二期地块约400亩土地杂草丛生,一片荒芜。

光彩置业员工老林站在二层天台上,望向这片土地,无奈的摊开双手,告诉本网说因为4千多万的执行标的,这块价值1.7亿多的土地被查封,企业多次提出执行异议,宜昌中院并不予理睬。

相关法律文书证实了老林的说法。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江都建设)申请执行宜昌光彩置业有限公司(简称光彩置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紛一案,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0日作出(2019)鄂05民初1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申请人宜昌光彩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473306.33元,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随后,宜昌中院于2022年1月24日作出“(2022)鄂05执保1号”法律文书,将光彩置业所有位于当阳市玉阳办事处长坂路269号三里港村四组,土地使用权证书地号:003005GB00276号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被查封的土地面积为194039.5平方米。根据该宗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有出让基准地价900.9元/平方米计算,上述查封的土地价值为人民币174654000元。远远超过判决书上的金额。

现在,国家有关部门准备在当阳市与光彩置业合作投资项目,要求光彩置业“土地产权清晰”,光彩置业请求宜昌中院应变更保全标的,解除对异议人003005GB00276号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2023年5月15日,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鄂05执25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异议人46661706.99元的财产。

宜昌中院查封的上述土地其整体价值明显高于执行金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财产保全裁定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被保全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整体价值明显高于保全裁定载明金额的,当事人可向法院提出申请解除或变更保全措施”。

执行异议

执行异议人光彩置业除拥有003005GB00276号士地使用权外,还拥有其他79000多平方米商铺及与执行金额相应价值的土地使用权。

光彩置业在书面申请中说,愿提供与债务相当的上述资产作为担保,对查封的003005GB00276号土地使用权进行置换,宜昌中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对异议人003005GB00276号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光彩置业管理人员说,国家有关部门准备在当阳市与光彩置业持有的003005GB00276号土地使用权进行合作投资。由于宜昌中院超标查封了光彩置业土地,导致投资人国家有关部门无法向光彩置业进行投资,影响了光彩置业招商引资,也影响了当阳市的经济发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被保全人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人民法院对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经营性财产进行保全时,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应当允许其继续使用。因财产被保全影响生产经营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或变更保全措施,或申请允许对被保全的厂房、机器设备继续使用,以保障自己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的规定,宜昌中院应当选择对光彩置业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商铺或其他土地进行保全。不能以江都建设公司同意与否为理由,应该以相关法律为依据。

光彩置业请求法院批准用评估价值6000多万的房产或用光彩置业所拥有的003005GB00272和 003005GB00275两宗合计面积48033.5平方米同区位土地,按该地段政府出让基准地价900.9元/平方米计价,价值43273380元,加上江都建设应给付光彩置业3939905.98元赔偿修复费等损失总计47213286元(宜昌中院(2023)鄂05执257号执行通知书,光彩置业应付对方46661706.99元),置换被超标查封的编号为003005GB00276的土地。

但宜昌中院对此请求并无答复,并于近日启动了对光彩置业被查封地块的评估、拍卖工作。

湖北高院对超标的保全零容忍

据媒体报道,2022年6月28日,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法院民事财产保全工作,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出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工作指引》,以解决保全不规范问题,从源头上杜绝超标的保全发生。

保全指引共有13个条款,分别从保全工作的原则和理念、保全立案、保全标的额确定、保全担保审核、保全财产价值估算、超标的超范围保全认定标准以及投诉渠道、财产保全相关工作机制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力求统一工作标准与尺度。

保全指引要求,人民法院在办理保全案件中,要区分不同的保全对象、财产类型,准确估算和确定被保全财产的价值。保全财产的范围原则上以其价值满足保全标的额为限,财产价值受行情影响变化较大或整体不可分的,不得超过保全标的额的20%,同时明确保全阶段不考虑执行中的财产变价折扣、实现债权费用等因素。这一规定解决了目前实践中存在的超标的保全认定难、标准不一等问题,亮出了对超标的超范围保全零容忍的司法态度。

宜昌中院是如何落实指引精神的呢?

相关法律专家说,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发现查封的财产超标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最高法院认为:判定执行实施案件是否存在超标的查封情形,第一步应当先行查明案件执行标的数额。在执行异议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若对案涉执行标的数额存在争议,执行法院应审理并认定执行标的数额。第二步再判断被查封财产是否超过执行标的数额。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可以针对执行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提出异议,异议被驳回后,可以通过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进行救济。如本案中针对超标的查封问题,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封超额部分财产,虽然最终是否构成超标的查封尚需依据重审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后认定,但一定程度上仍能帮助被执行人寻求资产解封的可能。

本网离开光彩城时看到,楼体上当地相关部门悬挂的巨幅标语颇为引人注目: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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